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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超低排放评判认识上的八大误区

  2015-06-30 14:26: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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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在《推进超低排放还缺什么(一)》中,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认为,国内外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并无统一定义,评判其效果需要建立由指标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推进体系等四方面构成的评判体系。

  在国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已经比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更高,企业只有以更先进的技术、更精细化的管理才可能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在此情况下,为更进一步普遍推进超低排放,我们除了需要补上一个确认超低排放可行性的评判规则,还应进一步厘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1:夸大超低排放减排效果

  目前,部分媒体、专家、电力企业多以污染物减排量下降比例来说明超低排放效果的显著性、合理性。如一些企业或者媒体从业者将超低排放达到的排放浓度与排放标准要求的浓度限值或者改造前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得出了污染物排放显著下降结果。如有的报道称3种污染物“分别下降了87%、42.4%和77.3%,污染物比国标下降了2/3”。实际上这种比较具有明显误导性并夸大了减排效果。原因如下:

  一是排放标准是一根红线,可以低但不可超。一般情况下,企业要真正做到达标运行,排放浓度远低于红线是必然的,而“踩红线运行”是危险的也是非常态化的,不宜将超低排放的效果与红线直接比较。二是我国制订的特别排放限值已是世界最严,如果火电企业都达到这个标准,可以极大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现在的污染状况,而以改造前的实际排放情况与超低排放的效果比不能说明减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三是当企业按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时,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大幅度削减,超低排放进一步削减的效果非常小。如烟尘排放,超低排放时如果烟尘达到了 5mg/m3,与特别排放限值浓度相比的确减少了75%,似乎成效很大。但实际上面对一般电厂25000mg/m3的烟尘产生量来说,超低排放较于现行标准15毫克的削减量,就是将除尘效率从99.92%,提高到99.98%,效率只提升了0.06个百分点。四是与排放标准比较的减排效果与对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并没有必然联系,如电厂烟尘排放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时对环境空气中PM2.5的占比一般小于1%,即使超低排放使烟尘有75%的减排效果对 PM2.5的改善仍然很小。所以,部分专家和学者采用2012年或者2013年的数据来分析超低排放时的总量减排效果或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是欠妥的,因为当时电厂还没有到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而且也没做到全部达标排放。

  误区2:权威监测不一定准确

  有人认为只要是权威单位或部门的测试结果不管多低都是可信的,实则不然,监测结果首先取决于合适的监测方法。按照我国法定的方法,在烟尘低于50mg/m3 时数据的绝对误差为正负15毫克,也就是说,真实值(约定真值)与测量值之间的误差为正负15毫克。所以,当测量值低于5毫克,真实值在负10毫克~20 毫克之间,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误区3:所有机组都能做到超低排放

  对于电力行业而言,如果不考虑技术、成本因素、外部条件等,所有煤电都可以做到超低排放,甚至是近零排放。从污染控制的理想目标看,实现“零排放、零消耗、零成本、零故障”(简称“四零”)的技术可以说是电力行业与环保产业界持续的追求。但是,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条件,追求“四零”也有深浅、先后、轻重、缓急之分,且是相互制约、动态平衡,追求总体最佳的过程。在现阶段,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仍然是以BAT原则来支撑的技术,超低排放也应因地、因时、因机、因煤、因外部条件制宜而推动。

  误区4:与天然气燃机比较污染排放

  燃煤锅炉排放不应当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机进行比较,因为要比较应当是从能源系统优化、污染物综合环境影响、资源综合利用角度进行全面比较才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比较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应多方面、多角度比较,如相同的排放量,燃机40多米高的排气筒高度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远远大于烟煤电厂240米高烟囱的影响等。

  误区5:168小时连续运行代表超低排放技术成熟

  设备建成投产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是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正式移交生产的判断标准,但它的前提是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采用的设备及工艺符合相关设备标准和设计、建造规范。虽然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于电力系统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也是一项重要标准,但这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通过了168小时,并不能证其技术、工艺、设备是否成熟、可靠、可复制性及推广性。因为他们并没有行业规范要求给予保障,也没有长期运行的实践进行检验。针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特点,还需要通过更多工程、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负荷调整、条件改变等多种情况的考验和评估才能得到确认。事实上,我国“十五”以来建设的脱硫装置及其后建设的脱硝装置,即使是证明了是成熟可靠的技术,因为恶性竞争、损害质量的低价中标等原因有的已经重复改造了多次。同样,一哄而起的超低排放改造中所用的一些除尘、脱硫、脱硝设备和系统已经开始了重新改造。

王志轩:超低排放评判认识上的八大误区
时间:2015-06-30 09:07 编辑:韦青  在《推进超低排放还缺什么(一)》中,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认为,国内外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并无统一定义,评判其效果需要建立由指标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推进体系等四方面构成的评判体系。

  在国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已经比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更高,企业只有以更先进的技术、更精细化的管理才可能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在此情况下,为更进一步普遍推进超低排放,我们除了需要补上一个确认超低排放可行性的评判规则,还应进一步厘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1:夸大超低排放减排效果

  目前,部分媒体、专家、电力企业多以污染物减排量下降比例来说明超低排放效果的显著性、合理性。如一些企业或者媒体从业者将超低排放达到的排放浓度与排放标准要求的浓度限值或者改造前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得出了污染物排放显著下降结果。如有的报道称3种污染物“分别下降了87%、42.4%和77.3%,污染物比国标下降了2/3”。实际上这种比较具有明显误导性并夸大了减排效果。原因如下:

  一是排放标准是一根红线,可以低但不可超。一般情况下,企业要真正做到达标运行,排放浓度远低于红线是必然的,而“踩红线运行”是危险的也是非常态化的,不宜将超低排放的效果与红线直接比较。二是我国制订的特别排放限值已是世界最严,如果火电企业都达到这个标准,可以极大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现在的污染状况,而以改造前的实际排放情况与超低排放的效果比不能说明减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三是当企业按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时,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大幅度削减,超低排放进一步削减的效果非常小。如烟尘排放,超低排放时如果烟尘达到了 5mg/m3,与特别排放限值浓度相比的确减少了75%,似乎成效很大。但实际上面对一般电厂25000mg/m3的烟尘产生量来说,超低排放较于现行标准15毫克的削减量,就是将除尘效率从99.92%,提高到99.98%,效率只提升了0.06个百分点。四是与排放标准比较的减排效果与对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并没有必然联系,如电厂烟尘排放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时对环境空气中PM2.5的占比一般小于1%,即使超低排放使烟尘有75%的减排效果对 PM2.5的改善仍然很小。所以,部分专家和学者采用2012年或者2013年的数据来分析超低排放时的总量减排效果或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是欠妥的,因为当时电厂还没有到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而且也没做到全部达标排放。

  误区2:权威监测不一定准确

  有人认为只要是权威单位或部门的测试结果不管多低都是可信的,实则不然,监测结果首先取决于合适的监测方法。按照我国法定的方法,在烟尘低于50mg/m3 时数据的绝对误差为正负15毫克,也就是说,真实值(约定真值)与测量值之间的误差为正负15毫克。所以,当测量值低于5毫克,真实值在负10毫克~20 毫克之间,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误区3:所有机组都能做到超低排放

  对于电力行业而言,如果不考虑技术、成本因素、外部条件等,所有煤电都可以做到超低排放,甚至是近零排放。从污染控制的理想目标看,实现“零排放、零消耗、零成本、零故障”(简称“四零”)的技术可以说是电力行业与环保产业界持续的追求。但是,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条件,追求“四零”也有深浅、先后、轻重、缓急之分,且是相互制约、动态平衡,追求总体最佳的过程。在现阶段,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仍然是以BAT原则来支撑的技术,超低排放也应因地、因时、因机、因煤、因外部条件制宜而推动。

  误区4:与天然气燃机比较污染排放

  燃煤锅炉排放不应当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机进行比较,因为要比较应当是从能源系统优化、污染物综合环境影响、资源综合利用角度进行全面比较才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比较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应多方面、多角度比较,如相同的排放量,燃机40多米高的排气筒高度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远远大于烟煤电厂240米高烟囱的影响等。

  误区5:168小时连续运行代表超低排放技术成熟

  设备建成投产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是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正式移交生产的判断标准,但它的前提是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采用的设备及工艺符合相关设备标准和设计、建造规范。虽然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于电力系统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也是一项重要标准,但这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通过了168小时,并不能证其技术、工艺、设备是否成熟、可靠、可复制性及推广性。因为他们并没有行业规范要求给予保障,也没有长期运行的实践进行检验。针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特点,还需要通过更多工程、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负荷调整、条件改变等多种情况的考验和评估才能得到确认。事实上,我国“十五”以来建设的脱硫装置及其后建设的脱硝装置,即使是证明了是成熟可靠的技术,因为恶性竞争、损害质量的低价中标等原因有的已经重复改造了多次。同样,一哄而起的超低排放改造中所用的一些除尘、脱硫、脱硝设备和系统已经开始了重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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