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梅:明确界定输配电成本 电改进入新阶段
2015-06-24 17:13:08 来源: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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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该《办法》将有望在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推行。这是我国自2002年电力改革以来,首个针对电网企业明确给出输配电成本核算细则和成本监审方法的文件,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办法》不仅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方法与原则,对与输配电价制定密切相关的输配成本费用进行了归类说明,还严格界定了不能进入输配成本核算的八项费用,并对电网接入等专项服务成本核算给出补充说明。该《办法》明确体现了从严核审输配成本的监管态度。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走向进一步制度化、细节化与公开化,对于明确下一步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方向,并为其他大型公用事业企业监管制度确定给出了参考借鉴,具有重大意义。
早在2005年5月1日的《电力监管条例》,就已经指出电价监管是电力监管的核心内容,是电力改革的关键环节。2002年电改,是以厂网分开为基础推进发电侧竞价试点。本轮电价改革则是与售电侧开放齐头并进,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为重点进行推进。由于输配电成本监审是输配电价制定的基础,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落地后的后续监管与可检验性是否到位,是决定售电侧与发电侧电价改革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也是对目前国内外能源经济复杂形势下,我国是否具备成功推进国有垄断能源企业改革能力的体现。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与输配电价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认识:
一是要考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与售电侧市场开放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匹配性,可在条件具备时同步推进发电侧竞价试点。输电网络是稀缺资源,输电资源的最佳利用必须与发、售电资源的最佳配置紧密相联。
二是输配电价改革要与电改目标相适应,与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相吻合。未来的电价环节应进一步体现电力商品属性,明确划分为上网、输配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竞争性的发电、售电价格未来将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格由政府明确核定与监审,理清电网企业各项成本,以正确的输电价格信号使输电、发电与售电资源同时参与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输配电价改革一定要明确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按照经济原则理清其成本结构,激励电网企业控制成本,加快提升电力输送服务效率。其中,对于准许成本要严格计量和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对与输配业务最为密切的投资、运营成本进行严格计量,包括投资成本要与效率挂钩,修费与技术改造费用要严格监管,不仅体现对未来有效投资的合理激励,还应使电网运行成本向边际成本靠拢;在人员薪酬与其他费用中,与输配电业务关系不大的成本应该严格控制,并明确将各项相关费用与输电服务效率进行关联度评价;对输电与配电成本应分别细化核算,有利于理顺成本边界,厘清交叉补贴,为电价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打下基础。此外,对于电网专项服务成本等要细化归类、确定核算方法和价格机制。对电网企业服务相关的其他成本,如并网成本,包括可再生能源并网成本,必须根据电网企业实际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对于社会责任成本,包括承担的政治性任务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成本等要细化衡量,作为专项成本分别独立核算,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摊机制。
四是对电网的准许收益确定,可与通货膨胀率、行业投资效率水平进行挂钩,建立有一定激励作用的价格机制,而非简单的成本加成方法,避免企业做大成本、非理性投资和忽略效率改进。
五是电力监管部门应对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区域的实施效果,发布动态评价报告,特别是应结合电力经济运行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电网运行成本、效率、安全与环境目标进行量化测评。电网成本等相关监管数据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评判和监督。(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国际能源安全中心特聘研究员)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该《办法》将有望在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推行。这是我国自2002年电力改革以来,首个针对电网企业明确给出输配电成本核算细则和成本监审方法的文件,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办法》不仅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方法与原则,对与输配电价制定密切相关的输配成本费用进行了归类说明,还严格界定了不能进入输配成本核算的八项费用,并对电网接入等专项服务成本核算给出补充说明。该《办法》明确体现了从严核审输配成本的监管态度。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走向进一步制度化、细节化与公开化,对于明确下一步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方向,并为其他大型公用事业企业监管制度确定给出了参考借鉴,具有重大意义。
早在2005年5月1日的《电力监管条例》,就已经指出电价监管是电力监管的核心内容,是电力改革的关键环节。2002年电改,是以厂网分开为基础推进发电侧竞价试点。本轮电价改革则是与售电侧开放齐头并进,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为重点进行推进。由于输配电成本监审是输配电价制定的基础,该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落地后的后续监管与可检验性是否到位,是决定售电侧与发电侧电价改革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也是对目前国内外能源经济复杂形势下,我国是否具备成功推进国有垄断能源企业改革能力的体现。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与输配电价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认识:
一是要考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与售电侧市场开放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匹配性,可在条件具备时同步推进发电侧竞价试点。输电网络是稀缺资源,输电资源的最佳利用必须与发、售电资源的最佳配置紧密相联。
二是输配电价改革要与电改目标相适应,与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相吻合。未来的电价环节应进一步体现电力商品属性,明确划分为上网、输配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竞争性的发电、售电价格未来将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格由政府明确核定与监审,理清电网企业各项成本,以正确的输电价格信号使输电、发电与售电资源同时参与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输配电价改革一定要明确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按照经济原则理清其成本结构,激励电网企业控制成本,加快提升电力输送服务效率。其中,对于准许成本要严格计量和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对与输配业务最为密切的投资、运营成本进行严格计量,包括投资成本要与效率挂钩,修费与技术改造费用要严格监管,不仅体现对未来有效投资的合理激励,还应使电网运行成本向边际成本靠拢;在人员薪酬与其他费用中,与输配电业务关系不大的成本应该严格控制,并明确将各项相关费用与输电服务效率进行关联度评价;对输电与配电成本应分别细化核算,有利于理顺成本边界,厘清交叉补贴,为电价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打下基础。此外,对于电网专项服务成本等要细化归类、确定核算方法和价格机制。对电网企业服务相关的其他成本,如并网成本,包括可再生能源并网成本,必须根据电网企业实际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对于社会责任成本,包括承担的政治性任务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成本等要细化衡量,作为专项成本分别独立核算,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摊机制。
四是对电网的准许收益确定,可与通货膨胀率、行业投资效率水平进行挂钩,建立有一定激励作用的价格机制,而非简单的成本加成方法,避免企业做大成本、非理性投资和忽略效率改进。
五是电力监管部门应对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区域的实施效果,发布动态评价报告,特别是应结合电力经济运行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电网运行成本、效率、安全与环境目标进行量化测评。电网成本等相关监管数据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评判和监督。(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国际能源安全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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