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问题的探讨
2005-10-21 13:2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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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四川省德阳电业局 黎建新
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电工管理一直是供电企业较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颇存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的核心是暂时维持现行管理方式还是尽快实现专职化管理。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与各位同仁交流探讨。
1 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是农电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农村电工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国发?眼1999?演2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基本的指导思想。“两改一同价”也已经进入第6个年头,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也开始“回头看”了,我们对农村电工的管理研究工作不得不提到农电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回避不了对农村电工进行专职化管理的问题,主要原因有四:第一,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择优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这是政策依据,供电企业是无法更改的;第二,供电企业是国家高度垄断的行业,其专业性、技术性都非常强,需要一支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第三,中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供电企业实施“人民电业为人民、优质服务、光明工程”潜在的大市场;第四,供电企业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现实上都直接或间接管理和使用着农村电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农村电工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是农村电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当前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如何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实施对农村电工实现统一管理问题。
2 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需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实现农村电工统一管理,就必须实现农村电工专职化,要做到这一点,在供电企业内部还需要解决几个认识问题。第一是称谓问题。应该将供电所管理人员和农村村电工统称为农村电工,废除供电所管理人员和农村村电工的称谓界线,不再区分供电企业对他们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第二要克服对农村电工专职化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农村电工责任大、风险大、效益低,是得不偿失的观点。第三要解决供电企业管理农村电工一等国家再给优惠政策,二靠国家再出台解决所有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的遗留问题。第四要认识到供电企业实行农村电工专职化是历史赋予的历史使命,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和农村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只有专职的农村电工队伍,才能尽快地提高农村供电所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完善和发展农村电力市场,实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第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2号文件内容的理解。2号文件指出:供电企业接收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后,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2号文件已经给了供电企业的政策出路,供电企业应该在接收农村电力集体资产和农村电工队伍后,测算出因为接收农村电力集体资产和农村电工队伍后,增加的电网供电成本,积极向国家争取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只有从认识上解决了直接管理农村电工的问题,才会积极主动思考如何实施对农村电工的一体化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3 实现对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的办法
对农村电工统一管理就应该实现对农村电工的专职化管理,应该把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放在首要位置。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农村供电网络、农电资产和农村用电客户的实际情况,统一测算下达农村供电所管理的定编、定岗、定员标准;制定对农村电工的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出台农村电工竞聘上岗和处置解聘人员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农村电工竞聘上岗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用工原则,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鉴于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不愿意直接管理农村电工的客观现实,可以暂时实行由中介机构代理和成立农电服务公司招聘农村电工的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代理的主要方法是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按照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要求,招聘农村电工并与农村电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推荐给供电企业并与供电企业签订《农村电工派遣协议书》,委托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进行生产管理和发放生产性的工资奖金等费用;供电企业对派遣来的农村电工试用期满后,与农村电工签订上岗确认书。按照岗位职责对这些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如果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将这些人员退回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由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进行处理。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与供电企业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并按照合同的具体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摘自 《农村电工》2004年第11期
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电工管理一直是供电企业较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颇存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的核心是暂时维持现行管理方式还是尽快实现专职化管理。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与各位同仁交流探讨。
1 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是农电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农村电工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国发?眼1999?演2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基本的指导思想。“两改一同价”也已经进入第6个年头,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也开始“回头看”了,我们对农村电工的管理研究工作不得不提到农电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回避不了对农村电工进行专职化管理的问题,主要原因有四:第一,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择优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这是政策依据,供电企业是无法更改的;第二,供电企业是国家高度垄断的行业,其专业性、技术性都非常强,需要一支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第三,中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供电企业实施“人民电业为人民、优质服务、光明工程”潜在的大市场;第四,供电企业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现实上都直接或间接管理和使用着农村电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农村电工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是农村电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当前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如何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实施对农村电工实现统一管理问题。
2 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需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实现农村电工统一管理,就必须实现农村电工专职化,要做到这一点,在供电企业内部还需要解决几个认识问题。第一是称谓问题。应该将供电所管理人员和农村村电工统称为农村电工,废除供电所管理人员和农村村电工的称谓界线,不再区分供电企业对他们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第二要克服对农村电工专职化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农村电工责任大、风险大、效益低,是得不偿失的观点。第三要解决供电企业管理农村电工一等国家再给优惠政策,二靠国家再出台解决所有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的遗留问题。第四要认识到供电企业实行农村电工专职化是历史赋予的历史使命,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和农村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只有专职的农村电工队伍,才能尽快地提高农村供电所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完善和发展农村电力市场,实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第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2号文件内容的理解。2号文件指出:供电企业接收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后,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2号文件已经给了供电企业的政策出路,供电企业应该在接收农村电力集体资产和农村电工队伍后,测算出因为接收农村电力集体资产和农村电工队伍后,增加的电网供电成本,积极向国家争取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只有从认识上解决了直接管理农村电工的问题,才会积极主动思考如何实施对农村电工的一体化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3 实现对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的办法
对农村电工统一管理就应该实现对农村电工的专职化管理,应该把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放在首要位置。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农村供电网络、农电资产和农村用电客户的实际情况,统一测算下达农村供电所管理的定编、定岗、定员标准;制定对农村电工的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出台农村电工竞聘上岗和处置解聘人员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农村电工竞聘上岗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用工原则,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鉴于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不愿意直接管理农村电工的客观现实,可以暂时实行由中介机构代理和成立农电服务公司招聘农村电工的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代理的主要方法是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按照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要求,招聘农村电工并与农村电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推荐给供电企业并与供电企业签订《农村电工派遣协议书》,委托供电企业对农村电工进行生产管理和发放生产性的工资奖金等费用;供电企业对派遣来的农村电工试用期满后,与农村电工签订上岗确认书。按照岗位职责对这些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如果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将这些人员退回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由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进行处理。中介机构和农电服务公司与供电企业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并按照合同的具体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摘自 《农村电工》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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