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份制为纽带盘活农电低压电力资产
2005-10-21 14:01: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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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山东省聊城供电公司 阴泽生
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后,减少了农村供电中间环节,规范了农村用电秩序,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一期、二期农网改造资金有限,部分村级低压线路并未得到改造或彻底改造。“四到户”管理后,在实际工作中暴露了许多问题,农村低压电力资产的移交工作也阻力重重,成为农电同仁关注的焦点、难点。笔者就此问题谈点意见,以供大家探讨。
1 实行“四到户”管理后的风险问题
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后,低压电网管理中许多困难和问题一直困扰着县供电企业,给供电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风险。
1.1 低压设备的管理延伸。农村电网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对县供电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因“电”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供电企业由此负担的赔偿越来越重,而这笔费用没有从电价中体现出来。
1.2 社会支持力度大大减弱。村级取消管电职能后,村干部及农民对低压电力资产的管理越来越没有积极性,低压电力设施如变压器、主干线路被盗现象日益严重。而县供电企业对庞大的农村低压电力资产拿不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看护、管理。农民不像维护原来集体的电力设施一样保护产权已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
据调查,我市自农网改造后,先后有274个村发生农村电力设施被盗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6万元。
1.3 县供电企业负担加大。网改后供电企业资产加大,维护费用和折旧费用增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不足,低压电力设施损坏后修复费用和业扩费用没有资金来源。
1.4 用工不规范,存在着农电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法律风险。
1.5 “四到户”管理难度大。农村电工精简后,一个农电工要管理500~600农户的抄表、收费,对农户日益普遍的偷窃电管理力不能及,查处偷窃电难度增大,如农村低压配电线路私拉乱接,表外用电等,窃电者隐蔽性强,随机性大,仅靠农电工一人,治理难度相当大。
1.6 由于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有限,不少县供电企业面对庞大的农村低压电力资产,仍有1/3以上的村未得到彻底的改造。
2 现有农电服务公司规避风险的不足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一些县供电企业积极探索,组建了农电服务公司,试图以新的农电服务公司形成风险隔离带。这样做能够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农电工用工主体转变为新的农电服务公司,农电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不复存在,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一是按照上级规定,接收低压电力资产者应是县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责任仍然归属资产所有者,不能从根本上隔离农村触电事故带来的法律风险,有的勉强以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接收低压电力资产,却又遇到资产赠与税和资产评估费用等问题。二是社会支持问题仍然不能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的股份构成不合理,有的由县供电企业出资注册公司,有的联合社会其他单位,如劳动就业局、工商局等共同出资注册公司,有的吸收农电管理人员甚至农电工参股,但均未考虑农村低压电力资产。农村低压电力资产,是企业赖以经营、实现销售到户的必要设施,应作为组建公司必要的实物出资。
3 以乡村电力资产为股份,盘活农电低压电力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的最好形式,但如何科学解决农村用电“四到户”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是关键。笔者设想以农村电力资产作为实物形式的出资,组建规范的独立于县供电企业之外的以搞好“四到户”管理为中心的农电服务公司,也可考虑社会上其他资金入股。未改造的农村电力资产作为村集体的实物出资入股,农网改造后的资产作为县供电企业的实物出资入股,笔者认为这样有以下好处。
3.1 股份构成合理,改造后的低压电力资产,属于供电企业的出资仍占大多数,供电企业仍然能够控股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
3.2 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因为村集体参股,是新农电服务公司的股东,每个农民都有一份,有利于村集体积极参与农村用电管理,有效解决农电工抄表难、收费难、查窃电难、线路看护难等诸多难题。
3.3 能够避免资产无偿移交环节的赠与税,仍然愿意自行管理的村可以签订协议而不参股。
3.4 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隔离带,理所当然地承担安全、经济和法律风险。而县供电企业仅以其所投入的资金和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供电企业集中精力加强管理,加快发展。
3.5 有利于争取合理的到户电价政策。新的农电服务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盈亏情况能够很好地反映出来,有利于争取提高农电工工资待遇,有利于争取低压电网维护、发展基金的空间。
摘自 《农村电工》2004年第12期
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后,减少了农村供电中间环节,规范了农村用电秩序,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一期、二期农网改造资金有限,部分村级低压线路并未得到改造或彻底改造。“四到户”管理后,在实际工作中暴露了许多问题,农村低压电力资产的移交工作也阻力重重,成为农电同仁关注的焦点、难点。笔者就此问题谈点意见,以供大家探讨。
1 实行“四到户”管理后的风险问题
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后,低压电网管理中许多困难和问题一直困扰着县供电企业,给供电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风险。
1.1 低压设备的管理延伸。农村电网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对县供电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因“电”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供电企业由此负担的赔偿越来越重,而这笔费用没有从电价中体现出来。
1.2 社会支持力度大大减弱。村级取消管电职能后,村干部及农民对低压电力资产的管理越来越没有积极性,低压电力设施如变压器、主干线路被盗现象日益严重。而县供电企业对庞大的农村低压电力资产拿不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看护、管理。农民不像维护原来集体的电力设施一样保护产权已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
据调查,我市自农网改造后,先后有274个村发生农村电力设施被盗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6万元。
1.3 县供电企业负担加大。网改后供电企业资产加大,维护费用和折旧费用增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不足,低压电力设施损坏后修复费用和业扩费用没有资金来源。
1.4 用工不规范,存在着农电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法律风险。
1.5 “四到户”管理难度大。农村电工精简后,一个农电工要管理500~600农户的抄表、收费,对农户日益普遍的偷窃电管理力不能及,查处偷窃电难度增大,如农村低压配电线路私拉乱接,表外用电等,窃电者隐蔽性强,随机性大,仅靠农电工一人,治理难度相当大。
1.6 由于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有限,不少县供电企业面对庞大的农村低压电力资产,仍有1/3以上的村未得到彻底的改造。
2 现有农电服务公司规避风险的不足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一些县供电企业积极探索,组建了农电服务公司,试图以新的农电服务公司形成风险隔离带。这样做能够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农电工用工主体转变为新的农电服务公司,农电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不复存在,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一是按照上级规定,接收低压电力资产者应是县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责任仍然归属资产所有者,不能从根本上隔离农村触电事故带来的法律风险,有的勉强以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接收低压电力资产,却又遇到资产赠与税和资产评估费用等问题。二是社会支持问题仍然不能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的股份构成不合理,有的由县供电企业出资注册公司,有的联合社会其他单位,如劳动就业局、工商局等共同出资注册公司,有的吸收农电管理人员甚至农电工参股,但均未考虑农村低压电力资产。农村低压电力资产,是企业赖以经营、实现销售到户的必要设施,应作为组建公司必要的实物出资。
3 以乡村电力资产为股份,盘活农电低压电力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的最好形式,但如何科学解决农村用电“四到户”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是关键。笔者设想以农村电力资产作为实物形式的出资,组建规范的独立于县供电企业之外的以搞好“四到户”管理为中心的农电服务公司,也可考虑社会上其他资金入股。未改造的农村电力资产作为村集体的实物出资入股,农网改造后的资产作为县供电企业的实物出资入股,笔者认为这样有以下好处。
3.1 股份构成合理,改造后的低压电力资产,属于供电企业的出资仍占大多数,供电企业仍然能够控股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
3.2 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因为村集体参股,是新农电服务公司的股东,每个农民都有一份,有利于村集体积极参与农村用电管理,有效解决农电工抄表难、收费难、查窃电难、线路看护难等诸多难题。
3.3 能够避免资产无偿移交环节的赠与税,仍然愿意自行管理的村可以签订协议而不参股。
3.4 新组建的农电服务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隔离带,理所当然地承担安全、经济和法律风险。而县供电企业仅以其所投入的资金和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供电企业集中精力加强管理,加快发展。
3.5 有利于争取合理的到户电价政策。新的农电服务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盈亏情况能够很好地反映出来,有利于争取提高农电工工资待遇,有利于争取低压电网维护、发展基金的空间。
摘自 《农村电工》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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