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管站改制后面临的工作难点与对策
2005-10-21 13:48: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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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改革开放以来,农电体制落后于迅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全国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目标与措施,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农电管理体制、传统的运营机制以及混乱的市场管理秩序和政企不分现象进行一次重大调整。这是前所未有的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改革进程中,农电管理工作将面临许多问题,如果不充分认识和认真分析这次农电体改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电管站改制后面临的问题,就会使改革流于形式、走过场,并且给今后供电所的营销工作埋下很多隐患。
一、电管站改制后面临的工作难点
难点之一:供电企业由责任客体变为责任主体
农村乡(镇)电管站多数是八十年代中期组建的,当时是按一种群众性的管电组织模式进行管理的,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供电企业只是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其业务指导。农村中出了安全用电责任事故,一律按产权性质划分,不管其责任的大小,都是由电管站这个群众组织的身份出现,对用户是一推了之,万一推不掉,也无非是经济上受点影响而已。作为供电企业也偶尔坐在被告席上,但几乎都是以胜诉而告终。理由很简单,电管站不是我们的派出机构。长期以来,对农村用电中的安全,其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单位、用电监察管理部门究竟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按什么原则划分,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供电企业对这部分资产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这就肯定了由电管站改制后的供电所,性质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供电所履行的职责,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职责延伸的一部分。因此,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村供电所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那么,县级供电企业也就成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一点是电管站与供电所在承担农村安全用电责任事故中的根本区别。因此,电管站的改制不能简单的翻牌。一旦挂上供电营业所的牌子后,供电企业就应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难点之二: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由高压延伸到低压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随着社队资产的上划,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户表箱以外的低压线路都应该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尽管在短期内社队集体资产没有上划,有的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村社队集体资产拒绝接收,但由于在贷款项目的安排上,已延伸到了农村配电台区以下的低压网络改造,这部分资金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无疑与原用户的低压资产混为一体。因此,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部分的接收,迟早都得进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对低压部分的运行维护责任是推也推不掉的。那么,到时在农村用户表计以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经贸委一系列文件精神并参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企业将会被推向被告席上,由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必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难点之三:供电企业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后,其政府职能将逐步分离出去,使企业的"地方"色彩不再存在,并且已和用户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对地方性很强的农电管理工作来说,无疑是加大了管理难度。譬如对农村电费的收取,多年来都是沿用按月按户分摊制,左邻右舍窃电将会影响到用户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举报窃电者为数不少。如果按照改革后"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要求,供电企业销售到户,就不可能再以以前的总表为计费计量点,用户的表计将直接成为计量计费点。这样用户窃电就直接影响电力部门的效益,而用户的间的利益则不会受到伤害,村委会、用户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也就自然削弱,这样一来,供电企业的管理更显得鞭长莫及。
难点之四:供电企业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实施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过程中,已将供电所的相应成本,除国家目录电价及其基金附加外,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农村社队集体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线、变损的分摊等都按规定测进了电价。但考虑到目前农村的电价水平,并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对上述测算的成本不可能全额进入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即使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了两网改造,农村低压网络的改造也达不到规定要求,低压线损很难达到12%以下。一旦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或一县一价出台后,上交国家的部分是少不了的。随着农电管理的加强,供电所的管理费用的增多,只有靠供电所自己消化。其次是安全责任的加大,范围的变宽,使事故索赔可能会增多,农村电工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呈增加趋势。而电价不可能由电力部门根据成本的变化来调整。既是通过物价部门,也不可能如实有效的考虑供电的成本加利润来核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或城乡同网同价。这<
一、电管站改制后面临的工作难点
难点之一:供电企业由责任客体变为责任主体
农村乡(镇)电管站多数是八十年代中期组建的,当时是按一种群众性的管电组织模式进行管理的,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供电企业只是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其业务指导。农村中出了安全用电责任事故,一律按产权性质划分,不管其责任的大小,都是由电管站这个群众组织的身份出现,对用户是一推了之,万一推不掉,也无非是经济上受点影响而已。作为供电企业也偶尔坐在被告席上,但几乎都是以胜诉而告终。理由很简单,电管站不是我们的派出机构。长期以来,对农村用电中的安全,其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单位、用电监察管理部门究竟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按什么原则划分,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供电企业对这部分资产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这就肯定了由电管站改制后的供电所,性质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供电所履行的职责,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职责延伸的一部分。因此,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村供电所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那么,县级供电企业也就成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一点是电管站与供电所在承担农村安全用电责任事故中的根本区别。因此,电管站的改制不能简单的翻牌。一旦挂上供电营业所的牌子后,供电企业就应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难点之二: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由高压延伸到低压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随着社队资产的上划,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户表箱以外的低压线路都应该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尽管在短期内社队集体资产没有上划,有的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村社队集体资产拒绝接收,但由于在贷款项目的安排上,已延伸到了农村配电台区以下的低压网络改造,这部分资金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无疑与原用户的低压资产混为一体。因此,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部分的接收,迟早都得进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对低压部分的运行维护责任是推也推不掉的。那么,到时在农村用户表计以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经贸委一系列文件精神并参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企业将会被推向被告席上,由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必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难点之三:供电企业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后,其政府职能将逐步分离出去,使企业的"地方"色彩不再存在,并且已和用户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对地方性很强的农电管理工作来说,无疑是加大了管理难度。譬如对农村电费的收取,多年来都是沿用按月按户分摊制,左邻右舍窃电将会影响到用户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举报窃电者为数不少。如果按照改革后"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要求,供电企业销售到户,就不可能再以以前的总表为计费计量点,用户的表计将直接成为计量计费点。这样用户窃电就直接影响电力部门的效益,而用户的间的利益则不会受到伤害,村委会、用户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也就自然削弱,这样一来,供电企业的管理更显得鞭长莫及。
难点之四:供电企业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实施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过程中,已将供电所的相应成本,除国家目录电价及其基金附加外,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农村社队集体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线、变损的分摊等都按规定测进了电价。但考虑到目前农村的电价水平,并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对上述测算的成本不可能全额进入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即使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了两网改造,农村低压网络的改造也达不到规定要求,低压线损很难达到12%以下。一旦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或一县一价出台后,上交国家的部分是少不了的。随着农电管理的加强,供电所的管理费用的增多,只有靠供电所自己消化。其次是安全责任的加大,范围的变宽,使事故索赔可能会增多,农村电工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呈增加趋势。而电价不可能由电力部门根据成本的变化来调整。既是通过物价部门,也不可能如实有效的考虑供电的成本加利润来核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或城乡同网同价。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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