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茂:做好“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规划和建设工作
2013-05-27 14:39: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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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王信茂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明确了基础设施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包括行政村通电和无电地区人口全部用上电。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有序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继续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现就有关情况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必要性的认识
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和小康生活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发展很快,基本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偏远农村、牧区和岛屿等地,1993年底全国还有28个无电县、1.2亿无电人口。1994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提出实施“电力扶贫共富工程”,以及1998年以来的“两改一同价”、“户户通电工程”等,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户户通电”,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村通电率都已达到99%以上,农网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5.8%,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38%,解决了1.1亿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据国家电监会初步统计,到2012年7月全国还有256个无电乡镇、3817个无电村、93.6万户无电户、387万无电人口,其中,少数民族占总无电人口的84%,主要分布在新疆、西藏等14个省(自治区)。按照营业区域内的无电人口划分,国家电网公司营业区域内无电人口约占总无电人口的62.56%,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占比为8.28%,其余地方电力企业占比约为29.16%。由于没有解决用电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实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全面解决无电人口基本用电问题,实现电力普遍服务。国家电监会对电力普遍服务的定义是:“国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用户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的、持续的基本电力服务”,它包括了三层含义,即可获得性、非歧视性、可承受性。所以,我国电力的社会普遍服务可界定为:中国境内的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享受基本的、持续的电力服务,包括普遍的照明、一般娱乐、(远期包括基本生产)等用电需要;普遍服务的成本应由政府补偿。补偿可通过政府直接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含财政直接投资、无息或低息贷款、特殊税收和倾斜政策)、国资委核销电力企业相关建设运行成本、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等方式。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背景下,通过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加快解决无电人口基本用电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力供给体系,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有着积极而现实的作用。因此,作为电力普遍服务的责任主体,各省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制定措施,明确要求。作为电力普遍服务的主要实施主体,电力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做好无电地区电力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
二、做好无电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的调研和负荷预测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及以前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成绩和问题、经验和教训,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奠定基础。
由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比较分散,建设成本高,管理难度大,所以要认真总结“十一五”及以前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经验和教训,以便在“十二五”建立确保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持续可靠运行和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二)详细调查无电地区的地理、气象、资源(包括水资源和能源资源等)、交通、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无电人口生产、生活方式、居住条件和家庭收入等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
(三)摸清无电人口状况和分布。
1、要以县为单位,逐乡、逐村统计无电人口分布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对无电户的具体定义如下:
(1)历史无电户:从未接入过电网或从未采用任何可再生能源形式供电的农牧民。
(2)新增无电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牧民
已采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损坏,无电或供电时间低于2小时/天;
已采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用电户增加,导致发电容量不足,供电时间低于2小时/天;
已通过电网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实施生态移民、牧民定居、抗震安居等工程,需集中搬迁安置的;
已通过电网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实施水利工程,需集中搬迁安置的;
已发放户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连续使用5年及以上的。
2、分析无电人口分布状况。
(1)分析无电村的分布特点。如:行政村和自然村数量、最大和最小的无电村的人口数量、无电村与主要电源点的距离和相互之间的距离及交通状况等。
(2)分析无电人口分布特点。分析无电村的无电人口占全部无电人口的比例及其他无电人口的分布状况。
(3)分析无电人口形成的原因。要分析无电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是经济性太差、或缺乏资金,还是管理体制等。
(四)切实搞好电力需求预测
1、根据2010年无电地区经济状况预测“十二五”经济发展水平(含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十一五”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人均收入水平等)
2、主要依靠国家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掌握现阶段无电地区居民家庭生活的基本生活用电情况。
现阶段我国电力普遍服务要满足居民生活的照明、一般娱乐、生活的电力需求,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过着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我认为,如果无电地区农牧民没有进入小康社会,那么中国就不能算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3、根据无电户家庭用电调查结果,在已解决的无电家庭户均年用电量基础上,考虑“十二五”期间农村的经济必将迎来大发展,用电量将实现快速增长,应按照“超前发展,留有裕度”的原则,预测“十二五”的用电量。
4、对无电户考虑电灯、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饭煲等较为完善的家用电器设备后,户均电力负荷可按2 kW计算。无电地区电力负荷需要考虑一定的同时系数,以预测“十二五”新增电力负荷。
三、科学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
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是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应全部解决无电人口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十三五”期间,不断完善无电地区生产用电,带动无电地区经济增长,为使现有的无电人口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创造条件。
(二)规划思路
1.落实中央对西部地区的发展与稳定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为根本目的,依托现有电网基础条件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加快无电地区的电力建设,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2、根据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特点,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网为主、多能互补、经济合理、管理科学”的原则,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明确建设任务、建设重点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3、要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避免重复投资、低效投资,使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取得实效,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三)规划原则
根据无电地区实际及资源状况,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与所在省级电力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牧区等不同类型区域用电需求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科学布局无电地区电网结构和电源建设,合理确定供电方式和建设方案,解决无电人口生活用电问题。
1、与西部地区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农牧民抗震安居、农牧民搬迁定居等结合起来,要进行充分论证,合理选择供电方式和建设方案,落实有关条件。实现人口集聚和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减轻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降低供电成本,并为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医疗设施建设及发挥效用创造条件。
2、对于距电网较近,采用电网延伸办法相对合理经济的无电地区,应优先采用延伸电网的办法解决,同时要满足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技术原则要求,合理配置变电站和输配电线路。同时,要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对于近期难以用电网延伸方式解决无电问题的地方,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地选择可再生能源供电等方式解决无电家庭生活用电问题。要切实解决好供电运行管理问题。
(1)对于无电人口较集中的聚居区(如500m范围内超过20户的无电村落),可建设小型光伏电站,或风光互补发电方式或小风电进行解决。对于集中光伏系统用户的负荷规模,应适当留有裕度。
(2)对于分散居住和流动性大的人口可采用户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并以满足照明和基本生活需要为为主配置系统容量。
(3)对于水能资源丰富的偏远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小水电站为主要电源点的微供电系统,解决周边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4、对偏远农场、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存在无电人口的地方,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农业(农垦)、林业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纳入省级“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5、对于不适宜人类生存的无电地区,应结合异地搬迁扶贫办法统一解决。
6、按照“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安排建设次序,制定年度建设方案。
(四)采用电网延伸建设方案,要执行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1、一般情况下,电网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下列范围:220kV电网250km,110kV电网120km,35kV电网40km,10k电网15km,400/220V电网1.5km。对于无电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放大。
2、容载比是规划设计布点安排变电容量的依据,35-110kV电网容载比可取1.8,10kV配电变压器的容载比可取1.5。
3、关于主要设备的选择,线路导线截面按饱和负荷、线路全寿命周期一次选定,110kV线路导线截面 240mm2,35kV线路导线截面 120mm2;主变选用低损耗三相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选择3.15、40MVA系列,35kV变电站主变容量选择3.15、6.3MVA系列。
4、10kV线路配置无功补偿电容器的总容量宜为线路配变总容量的30%,以保证末端用户电压质量。
5、电网抗灾防灾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有关要求执行。
6、高寒地区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五)环境影响分析。集中光伏电站、户用光伏系统由于建设规模小,建设内容简单,建设地点分散,居住人口稀少,相对环境目标敏感性较低,且利用太阳能发电是属于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大的区域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应重点考虑蓄电池的管理和回收问题。建议由专业公司回收蓄电池,避免其污染环境,以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发展要求。
(六)投资需求、筹资方案、电价预测及效益估算。
1、提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总需求及分年度需求。
据国家电监会初步统计,“十二五”期间要彻底解决全国无电人口问题,约需资金453亿,年均91亿元。
2、提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筹资方案。国家鼓励多元化投资方式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3、电价预测分析,电价、电费管理等政策问题研究。
4、投资效益分析。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解决无电家庭用电问题,同时可带动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让偏远地区的人民多了解外界社会的变化,极积接受社会主流思想及新的信息,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七)提出保障措施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国家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
(一)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企业共同筹集。
(二)对于电网延伸供电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投资补助政策。中央对西藏自治区投资补助比例为80%,对四川、云南、青海、甘肃藏区、新疆自治区54个贫困县、边境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补助比例为50%,其余地区为20%。中央电网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普遍服务责任,优先安排无电地区供电工程投资。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中央电网企业应加大筹集资金力度,保障完成服务区内无电人口供电工程建设任务。
(三)对于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无电人口集中的县域为单位,采用光伏独立电站、户用光伏系统,以及风光互补电站、风光互补户用系统,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西藏、新疆等无电地区建设的方式出资。项目法人可经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费,电费收入无法弥补建设投资和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的部分,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助范围。
(四)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电站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五、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及运行管理体制
无电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建立和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是确保无电地区电力设施长久可靠运行的关键。
(一)加强组织协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要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各项协调和衔接工作,会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各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可再生能源独立电源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与项目法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供电服务标准、服务区域、服务年限等。
(二)明确项目法人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要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确保电站长久可靠运行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考虑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好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要重点抓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落实确定工作。
1.电网延伸项目:为确保本工程新增的变电站和线路能够长期稳定的运行,电网延伸项目由电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中央和省级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项目法人,统一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无电地区新增负荷和无电地区项目建设进度,统筹调配,确保无电地区新增负荷的供电质量。
2.光伏独立电源项目(包括光伏独立电站、户用光伏系统)、小水电项目:对于电网延伸供电范围之外的无电地区,可通过政府分配、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能源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中央和省级能源企业要积极做好项目法人,承担无电地区电源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为区域内用户供电。
(三)要解决好已建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好“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做好“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持久可靠运行。
(四)建立管理体系
各项目法人要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明确负责人和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落实资金和有关建设条件。制定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长期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特别是用户培训、建立运行维护基地、定期巡检等。对独立电源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议在建设初期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记录相关的运行数据,培训相关运行维护人员,确保电力设施持续可靠运行和发挥效益。
(五)建立技术专家组
国家能源局已明确,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规总院牵头,中科院电工所、鉴衡认证中心等单位参加,组织有关专家组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技术专家组,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管理等提供技术咨询。各项目法人派一名技术负责人参加技术专家组工作。
六、有关政策建议
(一)由于无电地区绝大部分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难度大,建议国家研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中央补助资金比例的可能性。
(二)国家要尽快安排专门部门启动落实相关工作,减轻各地电网建设的历史负担。如:启动落实中发[2010]9号文件提出的“将新疆和兵团农网改造、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的国债转贷资金转为国家拨款,对无力偿还且符合现行政策的商业贷款,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核销”工作,减轻新疆电网建设的历史负担。
(三)在未设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之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电力企业参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考核,要体现鼓励企业推进普遍服务的要求,科学制订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四)在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建设初期,需要对电价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保证低收入无电用户的正常用电及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
(五)国家应抓紧研究设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用于解决无电地区无电人口的投资建设和电力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改造升级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电费补贴等电力普遍服务需求,逐步改变电力普遍服务成本完全由电力企业承担(交叉补贴)的做法。
(六)因本次规划基础数据来源于无电人口摸底调查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调查统计数据,但由于无电地区幅员辽阔,部分无电区域地理环境恶劣,交通、通讯条件不畅,调查时间较短,任务较重,将导致本次规划部分电力建设项目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距离。同时,“十二五”期间,无电地区经济水平将得到很大的提高,随着城镇化、农牧民定居等工程的快速实施、电网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建议对本次规划每年进行滚动修订。
(七)建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宜简化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审批程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再生能源监控中心,统一监控各光伏电站等独立运行情况;各级地方政府配合做好光伏系统等的回访工作,为售后服务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加强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监管和规划实施的后评估。
参考文献: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1]171号文件;
2、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206号文件;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0]306号文件;
4、新疆“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1年12月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明确了基础设施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包括行政村通电和无电地区人口全部用上电。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有序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继续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现就有关情况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必要性的认识
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和小康生活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发展很快,基本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偏远农村、牧区和岛屿等地,1993年底全国还有28个无电县、1.2亿无电人口。1994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提出实施“电力扶贫共富工程”,以及1998年以来的“两改一同价”、“户户通电工程”等,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户户通电”,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村通电率都已达到99%以上,农网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5.8%,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38%,解决了1.1亿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据国家电监会初步统计,到2012年7月全国还有256个无电乡镇、3817个无电村、93.6万户无电户、387万无电人口,其中,少数民族占总无电人口的84%,主要分布在新疆、西藏等14个省(自治区)。按照营业区域内的无电人口划分,国家电网公司营业区域内无电人口约占总无电人口的62.56%,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占比为8.28%,其余地方电力企业占比约为29.16%。由于没有解决用电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实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全面解决无电人口基本用电问题,实现电力普遍服务。国家电监会对电力普遍服务的定义是:“国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用户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的、持续的基本电力服务”,它包括了三层含义,即可获得性、非歧视性、可承受性。所以,我国电力的社会普遍服务可界定为:中国境内的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享受基本的、持续的电力服务,包括普遍的照明、一般娱乐、(远期包括基本生产)等用电需要;普遍服务的成本应由政府补偿。补偿可通过政府直接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含财政直接投资、无息或低息贷款、特殊税收和倾斜政策)、国资委核销电力企业相关建设运行成本、建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等方式。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背景下,通过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加快解决无电人口基本用电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力供给体系,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有着积极而现实的作用。因此,作为电力普遍服务的责任主体,各省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制定措施,明确要求。作为电力普遍服务的主要实施主体,电力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做好无电地区电力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
二、做好无电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的调研和负荷预测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及以前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成绩和问题、经验和教训,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奠定基础。
由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比较分散,建设成本高,管理难度大,所以要认真总结“十一五”及以前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经验和教训,以便在“十二五”建立确保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持续可靠运行和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二)详细调查无电地区的地理、气象、资源(包括水资源和能源资源等)、交通、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无电人口生产、生活方式、居住条件和家庭收入等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
(三)摸清无电人口状况和分布。
1、要以县为单位,逐乡、逐村统计无电人口分布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对无电户的具体定义如下:
(1)历史无电户:从未接入过电网或从未采用任何可再生能源形式供电的农牧民。
(2)新增无电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牧民
已采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损坏,无电或供电时间低于2小时/天;
已采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用电户增加,导致发电容量不足,供电时间低于2小时/天;
已通过电网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实施生态移民、牧民定居、抗震安居等工程,需集中搬迁安置的;
已通过电网或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电,但由于实施水利工程,需集中搬迁安置的;
已发放户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连续使用5年及以上的。
2、分析无电人口分布状况。
(1)分析无电村的分布特点。如:行政村和自然村数量、最大和最小的无电村的人口数量、无电村与主要电源点的距离和相互之间的距离及交通状况等。
(2)分析无电人口分布特点。分析无电村的无电人口占全部无电人口的比例及其他无电人口的分布状况。
(3)分析无电人口形成的原因。要分析无电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是经济性太差、或缺乏资金,还是管理体制等。
(四)切实搞好电力需求预测
1、根据2010年无电地区经济状况预测“十二五”经济发展水平(含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十一五”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人均收入水平等)
2、主要依靠国家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掌握现阶段无电地区居民家庭生活的基本生活用电情况。
现阶段我国电力普遍服务要满足居民生活的照明、一般娱乐、生活的电力需求,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过着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我认为,如果无电地区农牧民没有进入小康社会,那么中国就不能算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3、根据无电户家庭用电调查结果,在已解决的无电家庭户均年用电量基础上,考虑“十二五”期间农村的经济必将迎来大发展,用电量将实现快速增长,应按照“超前发展,留有裕度”的原则,预测“十二五”的用电量。
4、对无电户考虑电灯、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饭煲等较为完善的家用电器设备后,户均电力负荷可按2 kW计算。无电地区电力负荷需要考虑一定的同时系数,以预测“十二五”新增电力负荷。
三、科学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
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是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应全部解决无电人口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十三五”期间,不断完善无电地区生产用电,带动无电地区经济增长,为使现有的无电人口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创造条件。
(二)规划思路
1.落实中央对西部地区的发展与稳定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为根本目的,依托现有电网基础条件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加快无电地区的电力建设,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2、根据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特点,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网为主、多能互补、经济合理、管理科学”的原则,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明确建设任务、建设重点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3、要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避免重复投资、低效投资,使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取得实效,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三)规划原则
根据无电地区实际及资源状况,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与所在省级电力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牧区等不同类型区域用电需求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科学布局无电地区电网结构和电源建设,合理确定供电方式和建设方案,解决无电人口生活用电问题。
1、与西部地区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农牧民抗震安居、农牧民搬迁定居等结合起来,要进行充分论证,合理选择供电方式和建设方案,落实有关条件。实现人口集聚和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减轻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降低供电成本,并为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医疗设施建设及发挥效用创造条件。
2、对于距电网较近,采用电网延伸办法相对合理经济的无电地区,应优先采用延伸电网的办法解决,同时要满足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技术原则要求,合理配置变电站和输配电线路。同时,要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对于近期难以用电网延伸方式解决无电问题的地方,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地选择可再生能源供电等方式解决无电家庭生活用电问题。要切实解决好供电运行管理问题。
(1)对于无电人口较集中的聚居区(如500m范围内超过20户的无电村落),可建设小型光伏电站,或风光互补发电方式或小风电进行解决。对于集中光伏系统用户的负荷规模,应适当留有裕度。
(2)对于分散居住和流动性大的人口可采用户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并以满足照明和基本生活需要为为主配置系统容量。
(3)对于水能资源丰富的偏远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小水电站为主要电源点的微供电系统,解决周边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4、对偏远农场、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存在无电人口的地方,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农业(农垦)、林业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纳入省级“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5、对于不适宜人类生存的无电地区,应结合异地搬迁扶贫办法统一解决。
6、按照“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安排建设次序,制定年度建设方案。
(四)采用电网延伸建设方案,要执行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1、一般情况下,电网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下列范围:220kV电网250km,110kV电网120km,35kV电网40km,10k电网15km,400/220V电网1.5km。对于无电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放大。
2、容载比是规划设计布点安排变电容量的依据,35-110kV电网容载比可取1.8,10kV配电变压器的容载比可取1.5。
3、关于主要设备的选择,线路导线截面按饱和负荷、线路全寿命周期一次选定,110kV线路导线截面 240mm2,35kV线路导线截面 120mm2;主变选用低损耗三相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选择3.15、40MVA系列,35kV变电站主变容量选择3.15、6.3MVA系列。
4、10kV线路配置无功补偿电容器的总容量宜为线路配变总容量的30%,以保证末端用户电压质量。
5、电网抗灾防灾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有关要求执行。
6、高寒地区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五)环境影响分析。集中光伏电站、户用光伏系统由于建设规模小,建设内容简单,建设地点分散,居住人口稀少,相对环境目标敏感性较低,且利用太阳能发电是属于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大的区域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应重点考虑蓄电池的管理和回收问题。建议由专业公司回收蓄电池,避免其污染环境,以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发展要求。
(六)投资需求、筹资方案、电价预测及效益估算。
1、提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总需求及分年度需求。
据国家电监会初步统计,“十二五”期间要彻底解决全国无电人口问题,约需资金453亿,年均91亿元。
2、提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筹资方案。国家鼓励多元化投资方式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3、电价预测分析,电价、电费管理等政策问题研究。
4、投资效益分析。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解决无电家庭用电问题,同时可带动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让偏远地区的人民多了解外界社会的变化,极积接受社会主流思想及新的信息,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七)提出保障措施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国家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
(一)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企业共同筹集。
(二)对于电网延伸供电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投资补助政策。中央对西藏自治区投资补助比例为80%,对四川、云南、青海、甘肃藏区、新疆自治区54个贫困县、边境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补助比例为50%,其余地区为20%。中央电网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普遍服务责任,优先安排无电地区供电工程投资。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中央电网企业应加大筹集资金力度,保障完成服务区内无电人口供电工程建设任务。
(三)对于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无电人口集中的县域为单位,采用光伏独立电站、户用光伏系统,以及风光互补电站、风光互补户用系统,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西藏、新疆等无电地区建设的方式出资。项目法人可经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费,电费收入无法弥补建设投资和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的部分,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助范围。
(四)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电站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五、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及运行管理体制
无电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建立和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是确保无电地区电力设施长久可靠运行的关键。
(一)加强组织协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要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各项协调和衔接工作,会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各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可再生能源独立电源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与项目法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供电服务标准、服务区域、服务年限等。
(二)明确项目法人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要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确保电站长久可靠运行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考虑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好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要重点抓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落实确定工作。
1.电网延伸项目:为确保本工程新增的变电站和线路能够长期稳定的运行,电网延伸项目由电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中央和省级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项目法人,统一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无电地区新增负荷和无电地区项目建设进度,统筹调配,确保无电地区新增负荷的供电质量。
2.光伏独立电源项目(包括光伏独立电站、户用光伏系统)、小水电项目:对于电网延伸供电范围之外的无电地区,可通过政府分配、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能源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中央和省级能源企业要积极做好项目法人,承担无电地区电源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为区域内用户供电。
(三)要解决好已建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好“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做好“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持久可靠运行。
(四)建立管理体系
各项目法人要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明确负责人和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落实资金和有关建设条件。制定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长期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特别是用户培训、建立运行维护基地、定期巡检等。对独立电源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议在建设初期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记录相关的运行数据,培训相关运行维护人员,确保电力设施持续可靠运行和发挥效益。
(五)建立技术专家组
国家能源局已明确,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规总院牵头,中科院电工所、鉴衡认证中心等单位参加,组织有关专家组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技术专家组,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管理等提供技术咨询。各项目法人派一名技术负责人参加技术专家组工作。
六、有关政策建议
(一)由于无电地区绝大部分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难度大,建议国家研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中央补助资金比例的可能性。
(二)国家要尽快安排专门部门启动落实相关工作,减轻各地电网建设的历史负担。如:启动落实中发[2010]9号文件提出的“将新疆和兵团农网改造、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的国债转贷资金转为国家拨款,对无力偿还且符合现行政策的商业贷款,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核销”工作,减轻新疆电网建设的历史负担。
(三)在未设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之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电力企业参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考核,要体现鼓励企业推进普遍服务的要求,科学制订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四)在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建设初期,需要对电价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保证低收入无电用户的正常用电及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
(五)国家应抓紧研究设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用于解决无电地区无电人口的投资建设和电力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改造升级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电费补贴等电力普遍服务需求,逐步改变电力普遍服务成本完全由电力企业承担(交叉补贴)的做法。
(六)因本次规划基础数据来源于无电人口摸底调查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调查统计数据,但由于无电地区幅员辽阔,部分无电区域地理环境恶劣,交通、通讯条件不畅,调查时间较短,任务较重,将导致本次规划部分电力建设项目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距离。同时,“十二五”期间,无电地区经济水平将得到很大的提高,随着城镇化、农牧民定居等工程的快速实施、电网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建议对本次规划每年进行滚动修订。
(七)建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宜简化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审批程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再生能源监控中心,统一监控各光伏电站等独立运行情况;各级地方政府配合做好光伏系统等的回访工作,为售后服务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加强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监管和规划实施的后评估。
参考文献:
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1]171号文件;
2、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206号文件;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0]306号文件;
4、新疆“十二五”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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