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宋魁
2010-12-29 09:32: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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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编者按
俄罗斯驻华大使谢尔盖・拉佐夫12月21日在北京表示,2011年将迎来《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中俄能源合作已不仅是油气合作,还扩展到煤炭、电力、核能等领域。拉佐夫介绍说,在未来5年内俄对华煤炭年出口量将超过1500万吨,未来20年内将超过2000万吨。如何看待中俄石油管线开通?怎么理解中俄能源关系我国能源安全?对于中俄能源合作不断扩大,中国需要做什么?带着诸多问题《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社科院东北亚所研究员、东北亚经济技术研究会副理事长宋魁。
中俄能源合作是双赢的
中国能源报:12月19日5时40分,来自俄罗斯的原油顺利输抵中国大庆末站,中俄原油管道投油全线贯通,实现一次试投运成功。明年1月1日起,中俄原油管道有望正式运营,您怎么看这次互利共赢的合作?
宋魁:现代的国际合作普遍强调的一点是双赢,即合作必须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之上。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同样也须坚持互利原则。中国需要向俄方明确传递这样的信息: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应当是一种““双赢”的结果,而不是俄方对中方的一种“恩赐”。固然,俄方拥有油气资源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与中国合作的主动权,其可以选择与中国合作,也可以选择与日本或其他国家合作,这一点在中俄原油管道合作上体现得十分清楚。
在所有与俄罗斯能源合作项目中,最重要的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因为靠铁路运输能力有限,只有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才是突破石油、天然气贸易额的关键。中俄能源合作前景光明,因为它既解俄罗斯之围,又解中国能源之乏。俄罗斯要摆脱经济困境、缓解社会矛盾,需要加大对油气工业的投入,扩大油气生产和销售。与中国发展能源合作。这不仅有助于俄能源工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俄罗斯经济的复苏。
未来五至十年,俄罗斯将是中国能源市场的重要伙伴,未来十五年俄罗斯有可能成为中国最大的能源供应者。这预示了今后中俄能源合作的前景。中俄油气供需具有互补性,巩固和扩大中俄能源合作,符合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中俄能源合作存在变数
中国能源报:您怎么理解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关系着我国的能源安全?
宋魁:从中国能源安全的角度看,实行进口渠道多元化,中国应重视石油的陆上进口通道。一条是从俄罗斯的伊尔库茨克到中国满洲里的原油通道,另一条是从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到中国新疆阿拉山口的原油通道,两条通道的运输工具均为火车,但运力有限,如果明年1月1日起中俄石油管道正式运营,将把石油贸易额提高若干倍,且分散一些中国石油安全风险。
因此,从该意义上说,中国与俄罗斯石油贸易前景广阔。因为,中俄油气战略合作可以促进中国油气进口源地的多元化,进一步增强中国的油气安全系数。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受益最大的是东北地区,因为东北可以从俄罗斯三个大油气区得到油气的供应,对促进我国东北地区的振兴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从地缘经济角度看,中俄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前景广阔,但从地缘政治角度看,双方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存在若干变数。因此,中俄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的前景是美好广阔的,只不过道路是曲折艰难的。
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安全形势如何?
宋魁:首先,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过高,供求矛盾突出。我国石油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石油供需缺口将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需求增长,进口原油量继续增长,2009年原油进口量首次突破2亿吨,达2.04亿吨,超过日本成为世界原油进口量居第二位的国家,原油对外依存度首超50%。这表明我国突破了原油对外依存度的国际警戒线。2009年中国能源蓝皮书预测,2020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将上升至超过65% 。
其次,能源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中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优质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严重短缺,能源结构不合理。资源勘探相对滞后,影响了能源生产能力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我国能源资源分布很不平衡,大规模、长距离运输石油、煤炭,导致运力紧张、成本提高,影响了能源工业协调发展。同时,富煤、少气、贫油的能源结构较难改变,煤炭成为我国的基础能源,而我国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低,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多,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压力。以单位产值能耗来衡量,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远远低于同等发展程度国家。我国能源利用率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约9个百分点;单位产值能耗约为美国的3倍、日本的7倍。
再次,国际资源争夺激烈,空间受到挤压。从国际战略和地缘政治战略来看,全球油气资源的政治性博弈和控制权争夺愈演愈烈,近30年来的世界石油资源的争斗史,以及未来世界石油资源格局的演变趋势表明,世界能源生产或消费大国,特别是美、欧、俄等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将会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式,甚至不惜通过战争来争夺和控制世界上具有稀缺性、战略性的油气资源。伊拉克战争尽管有着种种理由,但是与海湾战争一样,它无论如何都是一场与“石油”有关的战争。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并试图建立亲美的伊拉克新政权,是为了达到多重石油战略目标,其实质是为实现美国全球石油战略和全球霸权战略奠定基础。可以预见的是,多年来一直作为世界石油主要生产和出口地的中东、非洲、拉美、里海-中亚和俄罗斯东部地区,必将成为未来世界油气资源争夺最为激烈的主战场。全球可供勘探开采的油气资源有利空间越来越小。
最后,我国石油定价机制不够灵活,这使得我国石油安全在国际油价的变化中遭受极大风险。国际油价上涨会增加外汇支出、加大企业成本、增加居民消费支出,抑制经济活力,加剧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我国当前的油价虽然和国际油价联动,但接轨的时机仍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控。由于国际油价波动有时并不能反应国内的供求关系,因而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原油与成品油的价差和调整标准,只是含糊地说油价波动到“一定幅度”“适当调整”。这是我国目前油价机制不够灵活的表现。
争取能源合作话语权
中国能源报:您刚才提到,从地缘政治角度看,双方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存在若干变数,那么,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还需要做什么?
宋魁:一是成立东北亚能源合作组织,为解决地区能源安全问题提供组织保障。中、日、韩、俄应以合资形式共同组建东北亚能源发展银行,为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油气开发和管道建设提供国际融资。因为无论是作为石油出口国的俄罗斯,还是作为石油进口国的中国、日本和韩国,都不可能单独承担远东和东西伯利亚地区资源开发的资金投入。如果能以此为契机,建立东北亚地区能源合作机制,筹建共同开发投资资金,为俄远东和东西伯利亚地区资源开发建设提供国际融资,不仅能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共同解决能源安全问题。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机构,争取能源合作的话语权。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各层次、各区域的能源合作。在全球层面重要的国际能源组织中,中国作为成员国的有: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联合国下属的某些机构、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等。在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作为观察员或重要成员的有:能源宪章、欧盟、亚太经合组织、海合会、东盟等。中国参与全球能源合作程度比较低,实质性合作不多,主要是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中国参与全球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弱于参与区域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在全球层面的能源合作中,中国基本被排斥于主要能源组织之外。虽然中国开展区域层面的能源合作较为活跃,但由于缺乏国际组织的合作框架,合作程度还较低。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国际组织,特别是在中国作为重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中推动创建国际能源合作的政治框架。如果时机成熟,中国应当联合某些发展中的能源消费大国创建更加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国际组织。
三是继续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争做亚洲石油天然气定价中心,进而在全球能源定价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当前我国石油天然气价格的形成机制尚不完善,不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动,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加快建设灵活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石油天然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可以建立灵活的石油税收制度,通过对不同用油行业税收政策的差别、对石油生产、流通环节税赋的调整等方法实现对石油价格的有效调节。
四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中国必须推进能源产业融资,特别是加快非贷款融资渠道建设,来帮助能源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能源企业必须实现融资和扩张手段的多元化。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是能源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议中国政府设立一项专项基金,直接以外汇资助能源企业购买海外资产。建议通过组建民营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我国居民储蓄居高不下,社会闲散资金庞大,而投资渠道狭窄,应发挥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私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采取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民营企业为大股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快组建民营银行,为对俄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合作方面提供金融服务。
另外,在投资项目的融资方面,我国企业可申请联合国的资金援助。鼓励有实力到海外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并提供前期费用支持,上市成功可奖励企业,不成功则由企业偿还;同时还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从速为这些上市企业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特殊服务。鼓励支持大企业到海外并购石油天然气企业,直接利用国外的品牌和市场,减少风险和投资成本。
五是适当放开政策,允许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立法和颁布有针对性政策的方法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矿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国际能源矿产市场,鼓励国营能源矿产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际运作上的合作、配合,避免因中国国家公司出面而受到投资目标国的各种法律限制和抵制。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案中,俄罗斯杜马为了保证俄国石油公司获胜,临时引用《私有化法》来迫使政府修改《招拍公告书》,使中国公司因国有股超过25%而无权参拍。相反,俄罗斯对我非公有制企业的限制相对较松,黑龙江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与俄资源、能源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了一些油田区块开发权、矿资源开发权,并在电力合作方面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不容忽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先导、国有大企业为后盾,推进对俄能源、资源合作是切实可行的。建议政府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行业的准入条件,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海外能源矿产市场。
俄罗斯驻华大使谢尔盖・拉佐夫12月21日在北京表示,2011年将迎来《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中俄能源合作已不仅是油气合作,还扩展到煤炭、电力、核能等领域。拉佐夫介绍说,在未来5年内俄对华煤炭年出口量将超过1500万吨,未来20年内将超过2000万吨。如何看待中俄石油管线开通?怎么理解中俄能源关系我国能源安全?对于中俄能源合作不断扩大,中国需要做什么?带着诸多问题《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社科院东北亚所研究员、东北亚经济技术研究会副理事长宋魁。
中俄能源合作是双赢的
中国能源报:12月19日5时40分,来自俄罗斯的原油顺利输抵中国大庆末站,中俄原油管道投油全线贯通,实现一次试投运成功。明年1月1日起,中俄原油管道有望正式运营,您怎么看这次互利共赢的合作?
宋魁:现代的国际合作普遍强调的一点是双赢,即合作必须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之上。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同样也须坚持互利原则。中国需要向俄方明确传递这样的信息: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应当是一种““双赢”的结果,而不是俄方对中方的一种“恩赐”。固然,俄方拥有油气资源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与中国合作的主动权,其可以选择与中国合作,也可以选择与日本或其他国家合作,这一点在中俄原油管道合作上体现得十分清楚。
在所有与俄罗斯能源合作项目中,最重要的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因为靠铁路运输能力有限,只有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才是突破石油、天然气贸易额的关键。中俄能源合作前景光明,因为它既解俄罗斯之围,又解中国能源之乏。俄罗斯要摆脱经济困境、缓解社会矛盾,需要加大对油气工业的投入,扩大油气生产和销售。与中国发展能源合作。这不仅有助于俄能源工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俄罗斯经济的复苏。
未来五至十年,俄罗斯将是中国能源市场的重要伙伴,未来十五年俄罗斯有可能成为中国最大的能源供应者。这预示了今后中俄能源合作的前景。中俄油气供需具有互补性,巩固和扩大中俄能源合作,符合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中俄能源合作存在变数
中国能源报:您怎么理解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关系着我国的能源安全?
宋魁:从中国能源安全的角度看,实行进口渠道多元化,中国应重视石油的陆上进口通道。一条是从俄罗斯的伊尔库茨克到中国满洲里的原油通道,另一条是从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到中国新疆阿拉山口的原油通道,两条通道的运输工具均为火车,但运力有限,如果明年1月1日起中俄石油管道正式运营,将把石油贸易额提高若干倍,且分散一些中国石油安全风险。
因此,从该意义上说,中国与俄罗斯石油贸易前景广阔。因为,中俄油气战略合作可以促进中国油气进口源地的多元化,进一步增强中国的油气安全系数。中俄石油天然气合作受益最大的是东北地区,因为东北可以从俄罗斯三个大油气区得到油气的供应,对促进我国东北地区的振兴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从地缘经济角度看,中俄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前景广阔,但从地缘政治角度看,双方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存在若干变数。因此,中俄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的前景是美好广阔的,只不过道路是曲折艰难的。
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安全形势如何?
宋魁:首先,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过高,供求矛盾突出。我国石油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石油供需缺口将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需求增长,进口原油量继续增长,2009年原油进口量首次突破2亿吨,达2.04亿吨,超过日本成为世界原油进口量居第二位的国家,原油对外依存度首超50%。这表明我国突破了原油对外依存度的国际警戒线。2009年中国能源蓝皮书预测,2020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将上升至超过65% 。
其次,能源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中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优质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严重短缺,能源结构不合理。资源勘探相对滞后,影响了能源生产能力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我国能源资源分布很不平衡,大规模、长距离运输石油、煤炭,导致运力紧张、成本提高,影响了能源工业协调发展。同时,富煤、少气、贫油的能源结构较难改变,煤炭成为我国的基础能源,而我国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低,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多,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压力。以单位产值能耗来衡量,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远远低于同等发展程度国家。我国能源利用率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约9个百分点;单位产值能耗约为美国的3倍、日本的7倍。
再次,国际资源争夺激烈,空间受到挤压。从国际战略和地缘政治战略来看,全球油气资源的政治性博弈和控制权争夺愈演愈烈,近30年来的世界石油资源的争斗史,以及未来世界石油资源格局的演变趋势表明,世界能源生产或消费大国,特别是美、欧、俄等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将会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式,甚至不惜通过战争来争夺和控制世界上具有稀缺性、战略性的油气资源。伊拉克战争尽管有着种种理由,但是与海湾战争一样,它无论如何都是一场与“石油”有关的战争。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并试图建立亲美的伊拉克新政权,是为了达到多重石油战略目标,其实质是为实现美国全球石油战略和全球霸权战略奠定基础。可以预见的是,多年来一直作为世界石油主要生产和出口地的中东、非洲、拉美、里海-中亚和俄罗斯东部地区,必将成为未来世界油气资源争夺最为激烈的主战场。全球可供勘探开采的油气资源有利空间越来越小。
最后,我国石油定价机制不够灵活,这使得我国石油安全在国际油价的变化中遭受极大风险。国际油价上涨会增加外汇支出、加大企业成本、增加居民消费支出,抑制经济活力,加剧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我国当前的油价虽然和国际油价联动,但接轨的时机仍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控。由于国际油价波动有时并不能反应国内的供求关系,因而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原油与成品油的价差和调整标准,只是含糊地说油价波动到“一定幅度”“适当调整”。这是我国目前油价机制不够灵活的表现。
争取能源合作话语权
中国能源报:您刚才提到,从地缘政治角度看,双方石油天然气贸易合作存在若干变数,那么,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还需要做什么?
宋魁:一是成立东北亚能源合作组织,为解决地区能源安全问题提供组织保障。中、日、韩、俄应以合资形式共同组建东北亚能源发展银行,为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油气开发和管道建设提供国际融资。因为无论是作为石油出口国的俄罗斯,还是作为石油进口国的中国、日本和韩国,都不可能单独承担远东和东西伯利亚地区资源开发的资金投入。如果能以此为契机,建立东北亚地区能源合作机制,筹建共同开发投资资金,为俄远东和东西伯利亚地区资源开发建设提供国际融资,不仅能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共同解决能源安全问题。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机构,争取能源合作的话语权。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各层次、各区域的能源合作。在全球层面重要的国际能源组织中,中国作为成员国的有: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联合国下属的某些机构、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等。在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作为观察员或重要成员的有:能源宪章、欧盟、亚太经合组织、海合会、东盟等。中国参与全球能源合作程度比较低,实质性合作不多,主要是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中国参与全球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弱于参与区域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在全球层面的能源合作中,中国基本被排斥于主要能源组织之外。虽然中国开展区域层面的能源合作较为活跃,但由于缺乏国际组织的合作框架,合作程度还较低。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国际组织,特别是在中国作为重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中推动创建国际能源合作的政治框架。如果时机成熟,中国应当联合某些发展中的能源消费大国创建更加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国际组织。
三是继续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争做亚洲石油天然气定价中心,进而在全球能源定价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当前我国石油天然气价格的形成机制尚不完善,不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动,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加快建设灵活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石油天然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可以建立灵活的石油税收制度,通过对不同用油行业税收政策的差别、对石油生产、流通环节税赋的调整等方法实现对石油价格的有效调节。
四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能源合作。中国必须推进能源产业融资,特别是加快非贷款融资渠道建设,来帮助能源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能源企业必须实现融资和扩张手段的多元化。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是能源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议中国政府设立一项专项基金,直接以外汇资助能源企业购买海外资产。建议通过组建民营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我国居民储蓄居高不下,社会闲散资金庞大,而投资渠道狭窄,应发挥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私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采取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民营企业为大股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快组建民营银行,为对俄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合作方面提供金融服务。
另外,在投资项目的融资方面,我国企业可申请联合国的资金援助。鼓励有实力到海外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并提供前期费用支持,上市成功可奖励企业,不成功则由企业偿还;同时还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从速为这些上市企业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特殊服务。鼓励支持大企业到海外并购石油天然气企业,直接利用国外的品牌和市场,减少风险和投资成本。
五是适当放开政策,允许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立法和颁布有针对性政策的方法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矿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国际能源矿产市场,鼓励国营能源矿产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际运作上的合作、配合,避免因中国国家公司出面而受到投资目标国的各种法律限制和抵制。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案中,俄罗斯杜马为了保证俄国石油公司获胜,临时引用《私有化法》来迫使政府修改《招拍公告书》,使中国公司因国有股超过25%而无权参拍。相反,俄罗斯对我非公有制企业的限制相对较松,黑龙江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与俄资源、能源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了一些油田区块开发权、矿资源开发权,并在电力合作方面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不容忽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先导、国有大企业为后盾,推进对俄能源、资源合作是切实可行的。建议政府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行业的准入条件,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海外能源矿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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