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可再生能源国家扶持政策――全国政协委员方方谈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
2009-03-24 11:57: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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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记者 赵栋 赫然
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银行中国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方方在2008年“两会”期间曾经提交了一份关于支持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提案,今年,方方再一次向大会提交继续推进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提案。
金融危机减弱可再生能源后续投资的吸引力
方方认为,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一方面,资本市场的紧缩导致了对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总体投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导致电力市场需求疲软,直接影响到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如不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清洁能源优惠政策和《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开发就可能遭遇重大阻滞。
在2008年“两会”期间,方方在关于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提案中,曾建议国家对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率由8.5%暂降为零。他认为,由于可再生清洁能源的特点是前期设备和基建投资的总额很大,而运营中变动成本进项税抵扣很小,因而形成了增值税实际税赋高于火力发电的情况,虽然我国正在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工作已经逐步落实,但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总体税务负担仍过重。
此外,出售CER(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的收入已成为我国风电企业越来越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方方再次建议应尽快对CER销售收入的所得免征所有税费。
将“可再生能源所发电量全额收购”法定化
方方建议,要切实抓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确保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发电力的全部收购。方方介绍,由于我国目前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等原因,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电力供应量不稳定、电源地远离电力用户等方面的竞争弱势。因此,一旦遇到了局部地区电力供应过剩的情况,电网企业不时会有限量收购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倾向。
因此,方方建议各级电监机构,应强化对《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力度,确保无论电力供求关系如何变化,各级电网企业都应认真执行《可再生能源法》。
对电网企业明确下达收购电量任务
全国电网系统的建设、改造和技术升级,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但由于种种原因,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仍然受制于电网的送出能力不足等条件的约束。
因此,方方建议在新一轮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中,要特别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在布网和输配电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充分和可再生能源的整体发展规划与布点相配合,以实现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质性保障与推动。
此外,为使电网公司的电网规划和建设能够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需要,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以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有必要给电网企业明确下达收、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电网公司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明确、任务具体,同时,可使其与国家的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银行中国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方方在2008年“两会”期间曾经提交了一份关于支持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提案,今年,方方再一次向大会提交继续推进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提案。
金融危机减弱可再生能源后续投资的吸引力
方方认为,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一方面,资本市场的紧缩导致了对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总体投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导致电力市场需求疲软,直接影响到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如不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清洁能源优惠政策和《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开发就可能遭遇重大阻滞。
在2008年“两会”期间,方方在关于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提案中,曾建议国家对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率由8.5%暂降为零。他认为,由于可再生清洁能源的特点是前期设备和基建投资的总额很大,而运营中变动成本进项税抵扣很小,因而形成了增值税实际税赋高于火力发电的情况,虽然我国正在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工作已经逐步落实,但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总体税务负担仍过重。
此外,出售CER(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的收入已成为我国风电企业越来越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方方再次建议应尽快对CER销售收入的所得免征所有税费。
将“可再生能源所发电量全额收购”法定化
方方建议,要切实抓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确保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发电力的全部收购。方方介绍,由于我国目前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等原因,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电力供应量不稳定、电源地远离电力用户等方面的竞争弱势。因此,一旦遇到了局部地区电力供应过剩的情况,电网企业不时会有限量收购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倾向。
因此,方方建议各级电监机构,应强化对《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力度,确保无论电力供求关系如何变化,各级电网企业都应认真执行《可再生能源法》。
对电网企业明确下达收购电量任务
全国电网系统的建设、改造和技术升级,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但由于种种原因,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仍然受制于电网的送出能力不足等条件的约束。
因此,方方建议在新一轮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中,要特别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在布网和输配电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充分和可再生能源的整体发展规划与布点相配合,以实现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质性保障与推动。
此外,为使电网公司的电网规划和建设能够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需要,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以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有必要给电网企业明确下达收、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电网公司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明确、任务具体,同时,可使其与国家的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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