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租赁在电费回收管理中的应用
2012-06-11 09:13:15 来源:蔡科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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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费是供电企业的主要收入,但由于电能交易实行“先使用后付费”的特殊方式,而《电力法》对于欠费催收又没有更明确的规定,使得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处于被动地位。同时由于部分电力客户诚信意识差,企业因破产、关停等因素造成大量的陈欠电费,电费拖欠已成为供电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面对电费回收困境,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供电企业自身的利益,是供电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的迫切需要。
(一)在电费回收中实施融资租赁的必要性
当前,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模式为供电企业先履行服务,用电客户后履行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由于某些用电客户经济效益较差,信用度较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的电力营销模式就使电费回收难,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为了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供电企业都在电费回收管理工作中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实践,但是目前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从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融资租赁实则为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供电企业在电力销售过程中,为防止产生电费坏账,完全可以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二)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现状
目前很多供电企业都面临着某些大用户电费回收难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的电力营销模式,现行电力营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供电企业先履行债务,用户后履行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用电、后付费”。由于某些用户信用度较差,恶意拖欠电费,并以武力拒缴电费。还有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经济效益较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落后的电力营销模式,使电费回收难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另外,供电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上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对应收帐款的管理没有及时清收,与用户长期不核对往来帐目,经过几年后再行核对,由于双方有些领导或业务人员更换,加之供电企业抄表原始资料保管不够完整,必然造成电费的流失。还有就是行政干预、社会环境等对电费回收也存在不利影响。
(三)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简单分析电费回收风险的产生原因:一是客户缴费意识不强,由于大部分客户对于“电是商品”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于交电费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国家电力法律的滞后,电力立法的相对不足使得供电单位难以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事后补救,同时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由于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条款的滞后,也对带来难度。三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虽然供电企业都有电费回收管理制度,但却存在很大缺陷。四是供电企业市场预测和预警防范的缺乏,由于供电企业缺乏事前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手段,使得供电企业难以在事前有效控制用电人故意拖延电费和恶意逃避缴纳电费等情况的出现。五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有的地方政府为维护当地的经济发展,对一些重点工业进行扶持,不断干预供电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停电催缴,甚至因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形成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
(四)采用合适的融资方式应对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的问题
对于已经签署供用电合同又未设定担保的,可以事后补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结合《供用电合同》的特点,可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适用的方式。
供电部门与客户之间,供电方作为追讨电费的债权人,在用电客户也就是债务人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使用担保的其中一种:抵押,来规避电缆出现坏主账、呆账的风险,在债务人一方经营出现资金困难而又有存续客户的可能时,采用由债务人一方将担保财产作为抵押,一种可能是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有权依法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获得电费的清偿;另一种可能是在债务人还有可能继续生产时,而其关键设备如机器、交通工具、房屋或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签订正式抵押合同或进行抵押公证。债权人可将其作为简单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债务人使用。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该债务人占压债权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债务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使得债务人一方能够继续生产以交清所欠电费,待期满结束后也就是债务人一方交清所欠电费,债权人也可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债务人。在完成电费收缴的同时,盘活抵押物价值,也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使得客户能够换发新的生机。
由于融资租赁形式目前还仅局限于城市建设等项目中,在电力市场中的运作还是空白。提出此论点,只在探索电费追缴方式的多样化的同时,能够运用公司财务管理的方式,在电费完全有保障的前题下,将利润发挥到最大化,解决经济周期与财务困境的关系,为公司经济运作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运作前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要进行专业的评估,抵押物转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有无可行性,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以法律作为财务管理的护航舰,企业必将会在未来的经济舞台上展现新的活力。
(作者: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供电局 蔡科华、周 )
(一)在电费回收中实施融资租赁的必要性
当前,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模式为供电企业先履行服务,用电客户后履行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由于某些用电客户经济效益较差,信用度较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的电力营销模式就使电费回收难,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为了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供电企业都在电费回收管理工作中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实践,但是目前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从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融资租赁实则为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供电企业在电力销售过程中,为防止产生电费坏账,完全可以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二)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现状
目前很多供电企业都面临着某些大用户电费回收难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的电力营销模式,现行电力营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供电企业先履行债务,用户后履行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用电、后付费”。由于某些用户信用度较差,恶意拖欠电费,并以武力拒缴电费。还有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经济效益较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落后的电力营销模式,使电费回收难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另外,供电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上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对应收帐款的管理没有及时清收,与用户长期不核对往来帐目,经过几年后再行核对,由于双方有些领导或业务人员更换,加之供电企业抄表原始资料保管不够完整,必然造成电费的流失。还有就是行政干预、社会环境等对电费回收也存在不利影响。
(三)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简单分析电费回收风险的产生原因:一是客户缴费意识不强,由于大部分客户对于“电是商品”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于交电费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国家电力法律的滞后,电力立法的相对不足使得供电单位难以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事后补救,同时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由于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条款的滞后,也对带来难度。三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虽然供电企业都有电费回收管理制度,但却存在很大缺陷。四是供电企业市场预测和预警防范的缺乏,由于供电企业缺乏事前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手段,使得供电企业难以在事前有效控制用电人故意拖延电费和恶意逃避缴纳电费等情况的出现。五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有的地方政府为维护当地的经济发展,对一些重点工业进行扶持,不断干预供电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停电催缴,甚至因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形成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
(四)采用合适的融资方式应对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的问题
对于已经签署供用电合同又未设定担保的,可以事后补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结合《供用电合同》的特点,可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适用的方式。
供电部门与客户之间,供电方作为追讨电费的债权人,在用电客户也就是债务人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使用担保的其中一种:抵押,来规避电缆出现坏主账、呆账的风险,在债务人一方经营出现资金困难而又有存续客户的可能时,采用由债务人一方将担保财产作为抵押,一种可能是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有权依法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获得电费的清偿;另一种可能是在债务人还有可能继续生产时,而其关键设备如机器、交通工具、房屋或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签订正式抵押合同或进行抵押公证。债权人可将其作为简单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债务人使用。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该债务人占压债权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债务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使得债务人一方能够继续生产以交清所欠电费,待期满结束后也就是债务人一方交清所欠电费,债权人也可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债务人。在完成电费收缴的同时,盘活抵押物价值,也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使得客户能够换发新的生机。
由于融资租赁形式目前还仅局限于城市建设等项目中,在电力市场中的运作还是空白。提出此论点,只在探索电费追缴方式的多样化的同时,能够运用公司财务管理的方式,在电费完全有保障的前题下,将利润发挥到最大化,解决经济周期与财务困境的关系,为公司经济运作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运作前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要进行专业的评估,抵押物转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有无可行性,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以法律作为财务管理的护航舰,企业必将会在未来的经济舞台上展现新的活力。
(作者: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供电局 蔡科华、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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