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家稽查办《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有关投资、价格、收费等政策规定介绍》的通知
2006-09-21 17:03:10 来源:
A-
A+
电力18讯: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有关投资、价格、收费等政策规定介绍
一、关于规范农村电价方面的政策规定
1998年4月15日,计电[1998]39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 ,“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农村电费“收取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 ,“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与当地城镇居民执行同一电价水平” 。
1998年7月1日,计价格[1998]1256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王春正、陆延昌同志在全国整顿农村电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中又强调了整顿农村电价的必要性、整顿农村电价的目标和主要措施,要求各部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通知》提到“实行农村电价‘五统一’ 、‘三公开’制度” 。“五统一”前文已经提及,“三公开”是农村用户的“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 ,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998年10月24日,计价格[1998]2114号《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总体方案,实施方法及步骤,影响城乡电价调整的因素并明确了测算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的主要政策口径。
二、关于涉农收费方面的政策规定
1999年8月19日,计价格[1999]1024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中第八条指出“供电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不能强行要求农民集资购买。农民已出资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表的,不再交纳电能表保证金。由于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力容量,不得向农民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 。
2000年6月2日,计价格[2000]364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部分规定,“严格控制农网改造中对农民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对电能表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各种用电器材,需由电力部门统一购置的,对农民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核定。”
2000年6月13日,计价检[2000]747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指出,“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一些地方向用户乱集资、乱收费的问题仍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政府名义出台一些向用户筹资的政策;二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设收费项目,如继续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变压器集资费’等;三是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在施工中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四是违反规定白条收款,层层加价赚取材料费或强行向用户推销制定的用电器材等。”通知要求:充分认识两改一同价的重要意义;严格价格管理权限,禁止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加强对电网改造资金和各种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电网改造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三、关于农网投资方面的政策规定
1999年12月13日,计基础[1999]2177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农网改造工程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规定“10kv及以下低压电网的施工可由各县电力公司组织进行” 。
计基础[1999]217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kv及以下中低压农网” ;第九条“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他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帐,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帐” ;第十三条“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在现行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凡1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有关投资、价格、收费等政策规定介绍
一、关于规范农村电价方面的政策规定
1998年4月15日,计电[1998]39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 ,“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农村电费“收取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 ,“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与当地城镇居民执行同一电价水平” 。
1998年7月1日,计价格[1998]1256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王春正、陆延昌同志在全国整顿农村电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中又强调了整顿农村电价的必要性、整顿农村电价的目标和主要措施,要求各部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通知》提到“实行农村电价‘五统一’ 、‘三公开’制度” 。“五统一”前文已经提及,“三公开”是农村用户的“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 ,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998年10月24日,计价格[1998]2114号《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总体方案,实施方法及步骤,影响城乡电价调整的因素并明确了测算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的主要政策口径。
二、关于涉农收费方面的政策规定
1999年8月19日,计价格[1999]1024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中第八条指出“供电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不能强行要求农民集资购买。农民已出资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表的,不再交纳电能表保证金。由于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力容量,不得向农民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 。
2000年6月2日,计价格[2000]364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部分规定,“严格控制农网改造中对农民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对电能表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各种用电器材,需由电力部门统一购置的,对农民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核定。”
2000年6月13日,计价检[2000]747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指出,“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一些地方向用户乱集资、乱收费的问题仍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政府名义出台一些向用户筹资的政策;二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设收费项目,如继续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变压器集资费’等;三是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在施工中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四是违反规定白条收款,层层加价赚取材料费或强行向用户推销制定的用电器材等。”通知要求:充分认识两改一同价的重要意义;严格价格管理权限,禁止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加强对电网改造资金和各种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电网改造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三、关于农网投资方面的政策规定
1999年12月13日,计基础[1999]2177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农网改造工程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规定“10kv及以下低压电网的施工可由各县电力公司组织进行” 。
计基础[1999]217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kv及以下中低压农网” ;第九条“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他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帐,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帐” ;第十三条“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在现行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凡1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