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61一83(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路径选择
第三章 气象条件
第四章 导线、绝缘子和金具
第五章 导线排列
第六章 杆塔与基础
第七章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附录一 典型气象区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路径选择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二、应尽量少占农田;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
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
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
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
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
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气象条件
第3.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所用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对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15年一遇的数值;对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10年一遇的数值。
如沿线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可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3.0.2条 对35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离地面15米高、15年一遇10分钟平均最大值;对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应采用离地面10米高、10年一遇10分钟平均最大值。
空旷平坦地区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不应低于25米/秒。
山区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一般采用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米/秒。
第3.0.3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城市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时,其最大设计风速宜减小20%。
线路位于河岸、湖岸、高峰以及山谷口等容易产生强风的地带,其最大设计风速应适当增大。
第四章 导线、绝缘子和金具
第4.0.l条 架空电力线路采用的导线、避雷线和绝缘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不应采用铜线。
第4.0.2条 钢芯铝绞线及其它复合成的导线,应按综合抗拉强度计算。
第4.0.3条 导线的安全系数kd,应按下式计算: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