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园(区)1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7-01-17 17:30:04 来源:中山经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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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中府办〔2003〕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统一我市工业园(区)1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完善电力设施配套,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企业进园入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各镇区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及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出资界面
第三条 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及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出资建设,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工业园(区)内用电负荷超过100千伏安的用户,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具备集中低压供电条件且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含100千伏安)以下的用户,可申请公用变压器供电。
第五条 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出资界面:
(一)由10千伏架空线引落的,T型引落点前线路和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由供电部门出资建设。
(二)由10千伏公共开关房出线柜接入的,出线柜前的线路、设备以及出线柜至用户线路、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由供电部门出资建设。
第六条 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出资界面:低压公用供电线路T接点以前的线路、设备以及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由供电部门出资建设。
第七条 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线形式建设。如用户或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求采用电缆方式建设,差价部分由用户或镇政府(区办事处)支付(因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距离需要,经核定允许采用地下电缆方式建设的除外)。建成后的资产,由用户或镇政府(区办事处)无偿移交中山供电分公司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用户要求专线供电或增设备用线路的,由用户出资建设,建成后的资产可无偿移交中山供电分公司或与中山供电分公司签定代维护协议,由中山供电分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建设程序
第九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电力设施规划,并会同镇区供电公司按工业园(区)的开发进度编制实施计划,分期上报申请建设。
第十条 申报供电线路建设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工业园区立项批文、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配网规划、供电方案及概预算方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经贸局、一份报中山供电分公司。
第十一条 市经贸局和中山供电分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中山供电分公司报省广电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中山供电分公司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政府同意,资产无偿移交供电部门使用和管理,由中山供电分公司进行资产登记入帐。今后的线路维护及改造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在规定额度内由供电部门负责向银行专项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纳入省电力集团公司财务专帐管理,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和市电力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外的高低压工业用电户,其接入电网前的工程仍按原规定由用户出资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统一我市工业园(区)1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完善电力设施配套,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企业进园入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各镇区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及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出资界面
第三条 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及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出资建设,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工业园(区)内用电负荷超过100千伏安的用户,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具备集中低压供电条件且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含100千伏安)以下的用户,可申请公用变压器供电。
第五条 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出资界面:
(一)由10千伏架空线引落的,T型引落点前线路和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由供电部门出资建设。
(二)由10千伏公共开关房出线柜接入的,出线柜前的线路、设备以及出线柜至用户线路、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由供电部门出资建设。
第六条 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出资界面:低压公用供电线路T接点以前的线路、设备以及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由供电部门出资建设。
第七条 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线形式建设。如用户或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求采用电缆方式建设,差价部分由用户或镇政府(区办事处)支付(因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距离需要,经核定允许采用地下电缆方式建设的除外)。建成后的资产,由用户或镇政府(区办事处)无偿移交中山供电分公司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用户要求专线供电或增设备用线路的,由用户出资建设,建成后的资产可无偿移交中山供电分公司或与中山供电分公司签定代维护协议,由中山供电分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建设程序
第九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电力设施规划,并会同镇区供电公司按工业园(区)的开发进度编制实施计划,分期上报申请建设。
第十条 申报供电线路建设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工业园区立项批文、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配网规划、供电方案及概预算方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经贸局、一份报中山供电分公司。
第十一条 市经贸局和中山供电分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中山供电分公司报省广电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中山供电分公司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政府同意,资产无偿移交供电部门使用和管理,由中山供电分公司进行资产登记入帐。今后的线路维护及改造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在规定额度内由供电部门负责向银行专项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纳入省电力集团公司财务专帐管理,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和市电力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外的高低压工业用电户,其接入电网前的工程仍按原规定由用户出资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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