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员工子女毕业生招聘办法(暂行)
《江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员工子女毕业生招聘办法(暂行)》已经公司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元月30日江西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工会印发《江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员工子女毕业生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公司所属单位、本部各部门、各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学习和宣传,并认真遵照执行,为公司全面走向市场化、社会化选聘人才打下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抓一创”工作思路,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优化员工队伍结构,转变员工思想观念,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妥善处理员工独生子女就业与面向社会招聘毕业生之间的矛盾,避免“近亲繁殖”和“家族式企业”滋生,为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化、社会化选聘人才打下基础,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的招聘遵循计划控制、岗位需要、专业对口优先的原则。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招聘的原则。
第三条 供电企业(包括:12个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各县级供电公司。下同)招聘员工子女毕业生只限独生子女。但对多子女且无子女在公司系统工作的员工子女,以及对原配夫妻且一直没有生育的员工,其领养小孩(领养时年龄在十岁以下)经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一直保持领养关系的,视同独生子女对待(以下统称独生子女)。
第四条 为体现员工对企业贡献的差异,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对于以下员工,其独生子女毕业生予以优先考虑:
1、被评为省公司(含地市)及以上级别的劳动模范、省公司及以上级别(不含地市)优秀人才、首席岗位的员工;
2、获得省公司(不含地市)及以上单位科技项目二等奖(以第一项目负责人出现)及以上奖励的员工;
3、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及以上技术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并表彰的员工。
第五条 建立员工子女毕业生异地聘用制度,即员工子女毕业生不得参加其父母所在供电企业的招聘。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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