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06-03-06 18:11: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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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区及围墙外缘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六)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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