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通告
2006-07-17 14:10:48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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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盗窃电能和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抚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为。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电力线路上的变电、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设施。
三、严厉打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窃电论处:(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三)伪造或者擅自开启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五、对盗窃电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七、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电力设施赃物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八、群众有下列举报涉电违法犯罪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可以进行奖励:(一)提供线索,对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二)抓获正在进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嫌疑人或及时向当地经贸委、公安及供电企业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三)举报窃电行为,经查证核实的;(四)其他制止涉电违法犯罪做出贡献的。
九、举报方法及途径:电话举报:(一)抚州市经贸委(8283042)、抚州市公安局(8269396)、抚州供电公司(8353279);(二)电子邮件:fzsdlzzb@sina.com。
十、原则上举报奖励在破案后30日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兑现奖金;(一)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每件奖励100元至200元;(二)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20000元的,每件奖励200元至600元;(三)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每件奖励600元至2000元。
十一、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一、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为。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电力线路上的变电、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设施。
三、严厉打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窃电论处:(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三)伪造或者擅自开启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五、对盗窃电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七、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电力设施赃物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八、群众有下列举报涉电违法犯罪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可以进行奖励:(一)提供线索,对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二)抓获正在进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嫌疑人或及时向当地经贸委、公安及供电企业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三)举报窃电行为,经查证核实的;(四)其他制止涉电违法犯罪做出贡献的。
九、举报方法及途径:电话举报:(一)抚州市经贸委(8283042)、抚州市公安局(8269396)、抚州供电公司(8353279);(二)电子邮件:fzsdlzzb@sina.com。
十、原则上举报奖励在破案后30日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兑现奖金;(一)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每件奖励100元至200元;(二)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20000元的,每件奖励200元至600元;(三)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每件奖励600元至2000元。
十一、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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