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维护北京市电力维修、试验市场秩序,加强对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修、试企业)的管理,根据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承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经电管(2003)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的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改造和维修后试验、周期性试验及调整活动。
3.电力修、试企业应依次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修、试许可证》,取得上述证书后,方可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电力设备的承修、承试活动。
4.申报单位到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报《〈修、试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5)企业电工作业人员的进网作业培训合格证书;
(6)企业具有的修、试设备及机具清单;
(7)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
(8)业绩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在提供以上证书、资料的原件时,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A4规格);
5.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接到企业的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后批转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6.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依据申报等级标准审查企业各类人员情况、组织机构状况、企业固定经营场地、企业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实际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企业的业绩情况、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与上报材料的相符性;按照申报等级标准考核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水平的状况。要求在接到批转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7.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8.电力修、试企业应按《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承接电力工程。
9.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对持证的电力修、试企业进行两年一次复审,每四年更换一次证书。复审的基本条件是:电力修、试企业已经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审。电力修试企业在通过了上述年审后而无故不参加《修、试许可证》的年度复审,其《修、试许可证》自然失效。
在审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复审不得通过:
(1) 在承修、承试活动中未执行北京市电力行业技术规程的规定;
(2) 电力修试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保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3) 申报业绩不属实;
(4) 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5) 发生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6) 发生超许可范围、超等级施工;
(7) 转让、出借《修、试许可证》;
(8) 电力修试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保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10.未通过《修、试许可证》的电力修、试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整改,通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收回其《修、试许可证》。
11.对于无《修、试许可证》进行电力修、试的企业,由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2.北京电力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对持有《修、试许可证》的电力修、试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建立有关的台帐及档案等资料库。
13.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在有关媒体公示电力修、试企业的业绩和《修、试许可证》评审、复审通过的情况。
14.北京市电力监督检查员对电力修、试企业的修试工作,具有监督权、检查权、现场制止权及建议行政处罚权。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对电力修、试企业的修试工作,具有监督权、检查权
2.本细则适用的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改造和维修后试验、周期性试验及调整活动。
3.电力修、试企业应依次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修、试许可证》,取得上述证书后,方可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电力设备的承修、承试活动。
4.申报单位到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报《〈修、试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5)企业电工作业人员的进网作业培训合格证书;
(6)企业具有的修、试设备及机具清单;
(7)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
(8)业绩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在提供以上证书、资料的原件时,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A4规格);
5.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接到企业的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后批转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6.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依据申报等级标准审查企业各类人员情况、组织机构状况、企业固定经营场地、企业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实际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企业的业绩情况、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与上报材料的相符性;按照申报等级标准考核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水平的状况。要求在接到批转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7.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8.电力修、试企业应按《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承接电力工程。
9.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对持证的电力修、试企业进行两年一次复审,每四年更换一次证书。复审的基本条件是:电力修、试企业已经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审。电力修试企业在通过了上述年审后而无故不参加《修、试许可证》的年度复审,其《修、试许可证》自然失效。
在审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复审不得通过:
(1) 在承修、承试活动中未执行北京市电力行业技术规程的规定;
(2) 电力修试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保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3) 申报业绩不属实;
(4) 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5) 发生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6) 发生超许可范围、超等级施工;
(7) 转让、出借《修、试许可证》;
(8) 电力修试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保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10.未通过《修、试许可证》的电力修、试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整改,通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收回其《修、试许可证》。
11.对于无《修、试许可证》进行电力修、试的企业,由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2.北京电力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对持有《修、试许可证》的电力修、试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建立有关的台帐及档案等资料库。
13.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在有关媒体公示电力修、试企业的业绩和《修、试许可证》评审、复审通过的情况。
14.北京市电力监督检查员对电力修、试企业的修试工作,具有监督权、检查权、现场制止权及建议行政处罚权。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对电力修、试企业的修试工作,具有监督权、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