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5-11-03 16:1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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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409-9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92)、《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633-1997)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管理农电安全工作的范围、职责和特点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承担管理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市(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与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公司。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或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供直管和委托代管。
第四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县公司,已经改制为由县公司统一管理的乡镇供电所,其安全责任要纳入县公司统一考核。
第五条 公司系统凡是从事农电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本办法。
第六条 农电安全工作是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农电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同时安排部署。
第七条 各级农电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农电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八条 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九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1.人身重伤和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主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第十条 县公司的安全目标:
1.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有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特大设备事故以及重、特大火灾和交通事故;
3.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1) 输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2) 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1次/台.年;
(3) 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4. 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5.每年实现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县公司的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班组安全目标:
1.车间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2.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二条 乡镇供电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中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2.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三条 农电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公司系统农电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
省公司负责本省农电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由农电部(局、处)或地电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和考核本省农电安全工作,并将每年全省农电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市公司具体指导和管理所属县公司的安全工作,并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县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电网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和事故上报工作,并协助政府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行政正职是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农电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农电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与县公司第一责任人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县公司与供电所要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十六条 供电所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与县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 省、市公司农电安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所属各级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下级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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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409-9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92)、《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633-1997)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管理农电安全工作的范围、职责和特点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承担管理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市(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与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公司。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或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供直管和委托代管。
第四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县公司,已经改制为由县公司统一管理的乡镇供电所,其安全责任要纳入县公司统一考核。
第五条 公司系统凡是从事农电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本办法。
第六条 农电安全工作是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农电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同时安排部署。
第七条 各级农电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农电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八条 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九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1.人身重伤和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主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第十条 县公司的安全目标:
1.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有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特大设备事故以及重、特大火灾和交通事故;
3.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1) 输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2) 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1次/台.年;
(3) 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4. 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5.每年实现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县公司的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班组安全目标:
1.车间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2.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二条 乡镇供电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中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2.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三条 农电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公司系统农电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
省公司负责本省农电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由农电部(局、处)或地电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和考核本省农电安全工作,并将每年全省农电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市公司具体指导和管理所属县公司的安全工作,并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县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电网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和事故上报工作,并协助政府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行政正职是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农电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农电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与县公司第一责任人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县公司与供电所要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十六条 供电所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与县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 省、市公司农电安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所属各级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下级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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