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5-12-29 10:08:31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提升农网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国家电网公司于近日以国家电网农[2005]713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企业的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电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生产、运营和服务管理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电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农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科技工作管理范畴。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在公司科技部的指导下,归口管理农网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制定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网科技进步管理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网科技成果的转换和推广应用工作,努力提高农网科技进步水平。
第六条 各省(网)公司应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的、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由上到下的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各级农电管理部门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人负责的科技进步工作常态管理机制,负责农网科技进步项目的组织研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在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制修订农网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第九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在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负责制修订本公司的农网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核准。
第十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依据本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结合农村电网科技发展的需求,每年9月份制订下一年度的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对各省(网)公司农电部上报的年度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进行核准后,下达公司年度农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和要求,并对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各省(网)公司应将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统一纳入省(网)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农网科技投入资金。
第十三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农网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日常科技管理工作,确保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农电管理部门应积极研制开发适合农网特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用于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再投入,形成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每年应安排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0.8%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章 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农网科研开发工作贯彻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原则。各级农电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及生产企业的合作与交流,研究解决农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共同提高农网的科技水平。
第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将通过网站、报纸、杂志、信息等媒体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农网技术创新进展情况以及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寻求与社会各方面研发力量的合作途径,整合研发资源进行课题攻关,不断提高农网科技开发与创新实力。
第十八条 为有效推动农网建设、生产、运营和服务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开发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建立农网科技专家库、科技项目与成果库,组成专题技术委员会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攻关。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科技专家库和专题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省(网)公司农电部推荐,同时吸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著名生产企业的农电专家,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审查后产生,不定期地开展专题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攻关活动。各省(网)公司农电部根据需要组织本公司农网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开展专题攻关活动。
第二十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及专题技术委员会,每年应提出新的软、硬课题研究计划及年度农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审查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企业的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电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生产、运营和服务管理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电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农网科技进步管理工作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科技工作管理范畴。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在公司科技部的指导下,归口管理农网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制定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网科技进步管理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网科技成果的转换和推广应用工作,努力提高农网科技进步水平。
第六条 各省(网)公司应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的、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由上到下的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各级农电管理部门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人负责的科技进步工作常态管理机制,负责农网科技进步项目的组织研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在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制修订农网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第九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在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负责制修订本公司的农网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核准。
第十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依据本公司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结合农村电网科技发展的需求,每年9月份制订下一年度的农村电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对各省(网)公司农电部上报的年度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进行核准后,下达公司年度农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和要求,并对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各省(网)公司应将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统一纳入省(网)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农网科技投入资金。
第十三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农网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日常科技管理工作,确保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农电管理部门应积极研制开发适合农网特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用于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再投入,形成农网科技进步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每年应安排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0.8%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章 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农网科研开发工作贯彻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原则。各级农电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及生产企业的合作与交流,研究解决农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共同提高农网的科技水平。
第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将通过网站、报纸、杂志、信息等媒体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农网技术创新进展情况以及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寻求与社会各方面研发力量的合作途径,整合研发资源进行课题攻关,不断提高农网科技开发与创新实力。
第十八条 为有效推动农网建设、生产、运营和服务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开发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建立农网科技专家库、科技项目与成果库,组成专题技术委员会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攻关。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科技专家库和专题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省(网)公司农电部推荐,同时吸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著名生产企业的农电专家,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审查后产生,不定期地开展专题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攻关活动。各省(网)公司农电部根据需要组织本公司农网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开展专题攻关活动。
第二十条 各省(网)公司农电部及专题技术委员会,每年应提出新的软、硬课题研究计划及年度农网科技进步实施项目计划,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审查备案。<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