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10-24 10:18: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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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务必按期完成。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附件: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D998]134号)精神,加快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指针,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以实现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为目标,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减少农村供电中间环节,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二、供电营业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1.机构设置
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所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XX县(市)供电公司XX供电营业所。
2.供电营业所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法规、制度、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搞好农村电费、电价管理。
(2)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农村10kV及低压电网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3)按规定负责受理用户业扩报装申请、变更用电、装表接电及用电检查等营业工作。
(4)负责本营业区域内的电力销售工作、合同管理和开拓电力市场工作。
(5)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指导用电户节约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7)开展农村供用电优质服务。
(8)完成县供电企业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工作任务。
三、供电营业所管理
1.人员管理
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所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供电营业所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测算、制定统一标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
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2.财务管理
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供电营业所的电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交县供电企业,供电营业所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会制度。在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对于原乡(镇)电管站的财务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由县供电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原乡(镇)电管站投资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债权债务由县供电企业负责。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应在县供电企业设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
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管理
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对于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或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务必按期完成。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附件: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D998]134号)精神,加快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指针,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以实现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为目标,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减少农村供电中间环节,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二、供电营业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1.机构设置
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所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XX县(市)供电公司XX供电营业所。
2.供电营业所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法规、制度、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搞好农村电费、电价管理。
(2)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农村10kV及低压电网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3)按规定负责受理用户业扩报装申请、变更用电、装表接电及用电检查等营业工作。
(4)负责本营业区域内的电力销售工作、合同管理和开拓电力市场工作。
(5)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指导用电户节约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7)开展农村供用电优质服务。
(8)完成县供电企业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工作任务。
三、供电营业所管理
1.人员管理
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所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供电营业所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测算、制定统一标准。在城乡用电同价之前,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在城乡用电同价后应纳入供电企业成本,由县供电企业统一发放。
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2.财务管理
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供电营业所的电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交县供电企业,供电营业所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会制度。在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对于原乡(镇)电管站的财务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由县供电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原乡(镇)电管站投资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债权债务由县供电企业负责。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应在县供电企业设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
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管理
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对于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或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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