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2005-10-24 10:34: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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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运行公司,电通中心,信息中心,安能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公司:
为贯彻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目标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1月22日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五)受有关单位委托,由公司系统管理的单位、工程项目等;
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招标实行集约化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和各类管理软件等采购,按照管辖范围实行集中招标(管辖范围另行划定),以尽最大可能发挥规模采购效益。
第六条 招标活动坚持“招评定三分离”的原则,参加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定标工作;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成立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和检查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国家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三)建立并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五)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具体组织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集中规模招标工作;
(七)负责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法<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运行公司,电通中心,信息中心,安能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公司:
为贯彻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目标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1月22日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五)受有关单位委托,由公司系统管理的单位、工程项目等;
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招标实行集约化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和各类管理软件等采购,按照管辖范围实行集中招标(管辖范围另行划定),以尽最大可能发挥规模采购效益。
第六条 招标活动坚持“招评定三分离”的原则,参加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定标工作;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成立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和检查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国家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三)建立并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五)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具体组织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集中规模招标工作;
(七)负责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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