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2005-10-24 10:36: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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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并于6月14日以国家电网生技[2005]389号文予以印发,其内容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起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的护线长效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发电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发电厂(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电力企业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基建、配电、农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经济法律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
(五)组织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九条 网省公司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归口部门,落实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公司系统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同级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群众护线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七)配合当地政府、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和主管网省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明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岗位,配置符合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三)制定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能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巡视、处理电力设施问题的工作质量标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发生特、重大电力设施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指标、抢修、报警、取证、装备配置和备品备件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分类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五)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
(六)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
(七)负责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
(八)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群众护线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网省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起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的护线长效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发电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发电厂(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电力企业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基建、配电、农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经济法律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
(五)组织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九条 网省公司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归口部门,落实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公司系统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同级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群众护线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七)配合当地政府、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和主管网省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明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岗位,配置符合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三)制定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能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巡视、处理电力设施问题的工作质量标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发生特、重大电力设施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指标、抢修、报警、取证、装备配置和备品备件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分类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五)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
(六)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
(七)负责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
(八)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群众护线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网省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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