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2005-10-24 11:05: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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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前 言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 徐腊元 沈悦阳 赵启明 徐方平 黄 元 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DL/T 477―××××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DL/T 499―××××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 633―1997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3 名词解释
3.1 用户受、用电设施the effector and consumer of the user
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2 特低电压限值the limitation of especially low voltage
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3 特低电压especially low voltage
指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在相应条件下对人员不会有危险的。
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
4.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4.1.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1.2 制订、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1.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4.1.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4.2 电力企业的职责:
4.2.1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4.2.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4.2.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2.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2.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4.2.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4.2.7 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收。
4.2.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4.2.9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2.10 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安全用电情况。
4.3 电力使用者的职责:
4.3.1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
4.3.2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3.3 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
4.3.4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 徐腊元 沈悦阳 赵启明 徐方平 黄 元 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DL/T 477―××××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DL/T 499―××××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 633―1997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3 名词解释
3.1 用户受、用电设施the effector and consumer of the user
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2 特低电压限值the limitation of especially low voltage
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3 特低电压especially low voltage
指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在相应条件下对人员不会有危险的。
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
4.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4.1.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1.2 制订、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1.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4.1.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4.2 电力企业的职责:
4.2.1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4.2.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4.2.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2.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2.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4.2.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4.2.7 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收。
4.2.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4.2.9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2.10 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安全用电情况。
4.3 电力使用者的职责:
4.3.1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
4.3.2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3.3 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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