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体会和建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几个重要特点:
1、 重视与分布式发电、微电网等相关文件的衔接。
2、 较清晰界定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电网企业、分布式发电投资方等职责。
3、 突出了信息开放、市场化交易、分布式发电发展与安全运行的协调。
4、 强调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网与传统电网企业具有了平等主体地位,主要包括:制定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规划、出具分布式发电项目就近消纳认定意见、信息公布和承担由分布式发电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等。
对于征求意见稿,先见君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对“第一章总则 ”的建议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的配电网前面注明110千伏及以下。
(二)将第四条“……,接网电压等级在110 千伏(或66千伏,以下同)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后补充“(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5万千瓦)”。
二、对“第二章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在第九条中补充“电网企业从事分布式发电业务,必须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三、对“第五章运行管理”的建议
(一)将第二十五条中关于“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等事项,……,或委托下级部门”,调整到“第六章 监管与政策措施”中,表述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发电并网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执行等事项实施监管”。
(二)将第二十五条“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改写为“由于配电网内分布式发电供电用户调整所造成的供电范围调整,应在尊重用户选择权,兼顾电网企业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划分,如有争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
(三)在第三十条中补充“电网调度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网内所有分布式发电市场主体的发电计划”。
四、对“第六章监管与政策措施”的建议
(一)将第三十一条,即“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调整到“第四章市场交易”部分,作为第一条。
(二)将第三十二条按照职责拆分为如下两条:
第***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监管办法。
第***条 建立健全分布式发电监管工作机制。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分布式发电基本情况、并网接入情况、并网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执行情况、电费结算与市场交易情况等实施监管。
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分布式发电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分布式发电相关补贴支付情况事实监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分布式发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第三十四条要求,“分布式发电项目补贴、备用容量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市场化交易过网费、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投资、碳交易和绿证交易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为该内容可能与第十五条中的“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有矛盾,建议删除其中的“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投资”。
下表给出了分布式发电管理职责与分工,供大家参考。
主体 |
项目建设和管理 |
电网接入 |
市场交易 |
运行管理 |
监管与政策措施 |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
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
1.制定接入配电网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 2.制定配电网接纳分布式发电能力评估方法等 |
制定分布式发电监管办法 |
||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
争议裁定。电网企业与项目投资方对消纳认定意见存在争议的,进行裁定 |
1.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等事项 2.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应由分布式发电投资方、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协商划分,如有争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 |
1.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 2.会同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建立并网和交易争议协调机制(包括:消纳范围、供电范围) |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
1. 组织分布式发电发展规划编制 2.与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 |
会同所在区域内电网企业研究并逐步建立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发所需信息定期公布机制(如分电压等级、分区域配电网可接纳分布式发电容量、负荷情况以及其他) |
1.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建立分布式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等体系 2.开展分布式发电项目监督检查 |
1.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 2.分布式发电安全监督管理 3.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布式发电管理实施细则 4.与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分布式发电基本情况、并网接入情况、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市场交易情况等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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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投资主管部门 |
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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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物价主管部门 |
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分布式发电基本情况、并网接入情况、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市场交易情况等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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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或县(市)能源主管部门 |
编制分布式发电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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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单位 |
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电量就近消纳事宜,获得电力消纳范围 |
1.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2. 按有关规定报送出力预测结果和实时运行信息 3.与用户自行进行交易电量结算 |
1.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2.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或委托第三方运维主体完成) 3.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建设、运行 4.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 5.应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6.服务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 7.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 8.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应急调度 |
||
配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网企业) |
与分布式发电投资方协商确定电量就近消纳事宜,出具分布式发电项目就近消纳认定意见,明确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 |
1.各省级及以下电网企业应向各类分布式发电投资者提供其所需的电网接入条件和信息咨询服务 2.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 3.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 4.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 5.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地级市或县(市)为单位设立并公布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 |
1. 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2. 接受交易双方委托负责交易电量的计量和电费收缴,按月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交易电量进行结算 3.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所在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
1.可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 2.负责对电能计量进行管理 3.对分布式发电投资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商开放计量信息电子渠道采集服务 4.应公平对待分布式发电,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 |
|
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
设立地级市或县(市)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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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力调度机构 |
负责配电网内分布式发电运行、电力电量平衡等 |
应公平对待分布式发电,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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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或县(市)级或增量配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 |
1.开展相关电力交易 2. 负责配电网内分布式发电运行、电力电量平衡等 |
应公平对待分布式发电,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 |
|||
电力用户 |
与分布式发电商自行进行交易电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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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服务商 |
允许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分布式发电联合为系统提供辅助服务 |
可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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