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三级电力市场体系
2006-05-11 09:08:3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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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夏清
2002年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 2002 5号)明确提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这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该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颁布之后,2003年开始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组建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四大辅业集团公司,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和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也初步到位。目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入试运行,华东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已分别进入模拟运行阶段,华中、华北区域电力市场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
从三年以来的市场改革情况来看,电力市场建设面临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迫切需要根据国发 2002 5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及时总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我国电力市场新体系。
“十五”区域电力市场建设
出现的偏差
回顾“十五”期间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应清醒地认识到:与国发 2002 5号文件的要求相比较,出现了以下的偏差。
1.现行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没有考虑省与省之间的经济不平衡问题,没有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
2.在省间发电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一味追求在区域范围内组织竞争,可能导致上网电价的全面上扬,使得富省电价下降,锦上添花;穷省电价上扬,雪上加霜。即便是两部制电价机制,也没能解决不同省份之间发电成本的差异问题。
3.按照国发 2002 5号文件的要求,要“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放”。而目前我国的区域电力市场模式不管在哪一个区域都是统一市场、一个调度交易中心,没有建立相应的市场体系。
4.没有出台独立的输配电电价,上网电价不能与销售电价联动,目前区域电力市场是一个没有需求弹性的市场,不能利用价格对需求进行调节,必然出现市场失灵。
5.某些区域电力市场方案过于复杂。这一方面将导致市场运作缺乏透明性,另一方面可能产生过高的交易成本。
6.没有根据是否存在资源优化配置空间来设计市场。事实上,“十五”期间,区域的电力供需关系是非常紧张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失灵,区域电力市场运行效果不佳。而与此同时,由于区域之间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的差异,明显地存在着资源优化配置的空间,2005年国网公司系统跨区电能交易已达774亿千瓦时,有效地缓解了我国部分地区比较严重的缺电状况,起到了经济学上的边际作用,实现了跨区之间的电力电量调节余缺。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利用市场机制规范这部分交易电量,不失时机地建设国家电力市场。
7.缺乏对于电力市场体系科学性的评价标准。现在的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市场成员的意见仅仅作为参考。可是这些方案只告诉人们将建立一个怎样的市场?缺乏必要的科学论证,没有分析谁是受益主体,谁是受损主体?改革对利益的调整是否公平?改革的成本是什么?效益是什么?谁也不承担由于方案失误产生损失的责任。
我国目前适合建立
怎样的电力市场体系
在我国应建立怎样的电力市场体系,才能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有利于以最小的改革成本获取最大的改革效益,必须就以下一些深层次问题达成共识。
1.我国区域间、地区间的能源分布与需求极其不平衡,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存在着较大的互补性,发电成本和用电效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改变现有的单一市场模式,建立以国家电力市场、区域电力市场、省电力市场共同组成的三级电力市场体系,是实现跨区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2.我国省间也存在着能源分布与需求的不平衡,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发电成本和用电效益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建立区域电力市场是实现跨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3.中国的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系、销售电价体系、电网安全责任体系的形成,都是以省为基础。但是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电价的承受能力差异很大。上述因素决定了“省”在我国电力市场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省级市场是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能起到事<
2002年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 2002 5号)明确提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这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该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颁布之后,2003年开始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组建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四大辅业集团公司,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和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也初步到位。目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入试运行,华东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已分别进入模拟运行阶段,华中、华北区域电力市场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
从三年以来的市场改革情况来看,电力市场建设面临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迫切需要根据国发 2002 5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及时总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我国电力市场新体系。
“十五”区域电力市场建设
出现的偏差
回顾“十五”期间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应清醒地认识到:与国发 2002 5号文件的要求相比较,出现了以下的偏差。
1.现行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没有考虑省与省之间的经济不平衡问题,没有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
2.在省间发电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一味追求在区域范围内组织竞争,可能导致上网电价的全面上扬,使得富省电价下降,锦上添花;穷省电价上扬,雪上加霜。即便是两部制电价机制,也没能解决不同省份之间发电成本的差异问题。
3.按照国发 2002 5号文件的要求,要“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放”。而目前我国的区域电力市场模式不管在哪一个区域都是统一市场、一个调度交易中心,没有建立相应的市场体系。
4.没有出台独立的输配电电价,上网电价不能与销售电价联动,目前区域电力市场是一个没有需求弹性的市场,不能利用价格对需求进行调节,必然出现市场失灵。
5.某些区域电力市场方案过于复杂。这一方面将导致市场运作缺乏透明性,另一方面可能产生过高的交易成本。
6.没有根据是否存在资源优化配置空间来设计市场。事实上,“十五”期间,区域的电力供需关系是非常紧张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失灵,区域电力市场运行效果不佳。而与此同时,由于区域之间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的差异,明显地存在着资源优化配置的空间,2005年国网公司系统跨区电能交易已达774亿千瓦时,有效地缓解了我国部分地区比较严重的缺电状况,起到了经济学上的边际作用,实现了跨区之间的电力电量调节余缺。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利用市场机制规范这部分交易电量,不失时机地建设国家电力市场。
7.缺乏对于电力市场体系科学性的评价标准。现在的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市场成员的意见仅仅作为参考。可是这些方案只告诉人们将建立一个怎样的市场?缺乏必要的科学论证,没有分析谁是受益主体,谁是受损主体?改革对利益的调整是否公平?改革的成本是什么?效益是什么?谁也不承担由于方案失误产生损失的责任。
我国目前适合建立
怎样的电力市场体系
在我国应建立怎样的电力市场体系,才能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有利于以最小的改革成本获取最大的改革效益,必须就以下一些深层次问题达成共识。
1.我国区域间、地区间的能源分布与需求极其不平衡,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存在着较大的互补性,发电成本和用电效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改变现有的单一市场模式,建立以国家电力市场、区域电力市场、省电力市场共同组成的三级电力市场体系,是实现跨区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2.我国省间也存在着能源分布与需求的不平衡,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发电成本和用电效益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建立区域电力市场是实现跨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3.中国的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系、销售电价体系、电网安全责任体系的形成,都是以省为基础。但是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电价的承受能力差异很大。上述因素决定了“省”在我国电力市场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省级市场是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能起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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