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及相关问题杂谈(六十条)之一
(一)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
1.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总结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2.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前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电力体制改革要从国情出发,推进电力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两条腿走路。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地方电力,以及其它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4.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法》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使政府部门职责、机构和编制走向法定化。在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为国家法律所规定和赋与。主管与分管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形成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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