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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电力设备有新招 司法解释呈现三大亮点

  2007-09-20 12:23:18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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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河南省鲁山县电业局 曹孟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8月21日开始实施。业内人士曾以“界定明确,操作性强,震慑力大”给予评价。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解读该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按危害后果量刑

    1986年和1993年,国家曾对破坏电力设施罪出台两个司法解释,但对破坏电力设施中“造成严重后果”,法律未明文规定,缺乏相关司法解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量与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认定四种“严重后果”;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 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客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触犯以上四种情形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保护对象”认定明确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值得注意:1、这里所指的电力设备应为“与电力生产、输送有直接关系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并包括集体、私人共建的电力设施。2、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含“有电”和“无电”两种状态。使用中的“无电”设备除了司法解释中说的两种情况外,电力企业暂时停用的备用设备也在“保护对象”的范畴。

    三、盗窃电力设备刑罚更严厉

    最新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用较大篇幅对盗窃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了界定与阐述;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等罪行处理。
    目前,电力设备被盗严重,许多盗贼对偷盗电力设施行为心存误解,其实不然,偷盗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从盗窃升级为破坏电力设备,而按照《刑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无疑对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分子以沉痛打击。例如偷剪电缆,甚至不到一元钱,虽然只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触犯两种罪,应择一重罪判处,即以量刑更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这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在刑罚上将更为严厉,更有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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