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2008-06-19 20:13:18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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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持股参与企业改制,严控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中所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不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
限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意见》对国有中小企业、国企主辅分离辅业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持股行为采取不同政策。《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企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同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明确,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子企业中的职工晋升为上级企业管理层成员,且仍从事原子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若继续持有原子企业股份,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对于职工持股的形式,《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可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对于职工股份转让,《意见》明确,相关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持股职工的股份管理、转让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职工入股资金来源。《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禁止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意见》明确,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意见》规范了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中所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不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
限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意见》对国有中小企业、国企主辅分离辅业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持股行为采取不同政策。《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企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同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明确,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子企业中的职工晋升为上级企业管理层成员,且仍从事原子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若继续持有原子企业股份,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对于职工持股的形式,《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可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对于职工股份转让,《意见》明确,相关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持股职工的股份管理、转让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职工入股资金来源。《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禁止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意见》明确,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意见》规范了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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