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电力工业的应对措施首要任务
2005-10-24 16:57:33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一、电力工业的基本情况
我国电力工业一直以高速度发展,到2000年末,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1932万千瓦,发电量为 13685亿千瓦时,均居世界第二位。
装机容量构成是以火电为主,水电、核电以及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共同发展。2000年底,火电装机容量占 74.39%;水电装机容量占24.85%;核电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电力工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人均电气化程度低,我国人均装机容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为世界发达国家的1/10;我国电网网架薄弱,自动化水平不高,稳定性问题比较突出;技术经济水平偏低;电价机制不健全,电价严重扭曲等。
二、加入WTO对我国电力行业的总体影响分析
就电力行业而言,目前尚未见到承诺开放市场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因此电力行业受到的直接挑战较少。
根据我国与周边国家电力开发布局之间的关系,将来进一步扩大与周边国家电力交换是可能和需要的,但也仅是一些局部地区。由于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交换必须通过电网来实现,进行电力贸易和贸易规模一般都在事先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只有对双方都有效益时才能实行,在一定的电网条件下,电力交换的数量和交换方式还将受到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制约,不会引起严重的冲击。因此就电力贸易的市场竞争而言,加入WTO几乎不会对电力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或影响很小;而加入WTO后,由于国内其他行业受到影响而引起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间接影响要比直接影响更突出。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分析预测结果,我国加入WTO,从1998-2005年逐步实现各项承诺,2005年我国GDP将提高1955亿元。GDP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根据比较优势而重新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由于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生产效率提高,则从加入至2010年年均GDP增长率将比末加入WTO的情况提高近一个百分点。按照预测,我国未来的电力弹性系数为0.6- 0.8估算,电力需求的增长可提高0.6-0.8个百分点。各行业用电量增长则因加入 WTO而有不同的变化,农业、石化行业、冶金行业等用电增长将趋缓,而轻工、纺织行业、第三产业用电将加快增长,用电结构发生变化,将使负荷的峰谷差加大。
加入WTO,对电力工业燃料成本降低、设备采买成本降低都是有利的。由于关税降低,进口先进设备相应增加,有利于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装备水平。同时,由于扩大了对先进技术的引进,通过消化、吸收,逐步增强国内生产先进设备的能力,对国内电力技术的创新有借鉴和促进作用。
对我国电力行业不利的方面主要是电力企业面临更加剧烈的市场竞争。加入WTO后,外商在国内的投资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由外商经营的发电企业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将出现国内发电企业与外商企业更加剧烈的市场竞争局面,外商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对我国电力企业将形成一定的威胁。
三、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及保护对策
1、投资影响及投资限制对策
对WTO协议文本进行研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中,对电力工业存在潜在威胁的有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虽然这些条款目前没有明确提出对电力工业的限制,但是一般性条款如加上具体承诺即成为限制性很强的条款(见第8条,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我国政府在与美国等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在服务领域中条文如下:"中国同意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同意加入《基本通讯与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不限制美国服务供应商加入目前的市场。中国将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包括批发、在固定地点以外销售、零售、维修和运输等。中国将于三年内逐步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通讯和金融都明文规定在该条款规定内,电力受不受该条款制约,这里没有规定。之所以对电力没有规定,是因为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1.(b)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电力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因此没有统一的对外开放要求,目前世界上只有某些邻国的双边开放协议。本次WTO谈判,我国政府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关于电力开放的双边协议,但是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看,是要求所有服务业开放。在电力改革中,世行、亚行及一些外国咨询机构也主张我国电力开放,我们内部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应研究这一问题,应有保护性政策规定,以防止外国资本在WTO谈判桌上得不到的东西,在改革中都轻而易举地得到。 特别是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要认识其潜在的威胁。目前经济的全球化,最本质的是投资资本的全球化。
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一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也就是说,对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
我国电力工业一直以高速度发展,到2000年末,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1932万千瓦,发电量为 13685亿千瓦时,均居世界第二位。
装机容量构成是以火电为主,水电、核电以及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共同发展。2000年底,火电装机容量占 74.39%;水电装机容量占24.85%;核电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电力工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人均电气化程度低,我国人均装机容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为世界发达国家的1/10;我国电网网架薄弱,自动化水平不高,稳定性问题比较突出;技术经济水平偏低;电价机制不健全,电价严重扭曲等。
二、加入WTO对我国电力行业的总体影响分析
就电力行业而言,目前尚未见到承诺开放市场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因此电力行业受到的直接挑战较少。
根据我国与周边国家电力开发布局之间的关系,将来进一步扩大与周边国家电力交换是可能和需要的,但也仅是一些局部地区。由于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交换必须通过电网来实现,进行电力贸易和贸易规模一般都在事先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只有对双方都有效益时才能实行,在一定的电网条件下,电力交换的数量和交换方式还将受到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制约,不会引起严重的冲击。因此就电力贸易的市场竞争而言,加入WTO几乎不会对电力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或影响很小;而加入WTO后,由于国内其他行业受到影响而引起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间接影响要比直接影响更突出。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分析预测结果,我国加入WTO,从1998-2005年逐步实现各项承诺,2005年我国GDP将提高1955亿元。GDP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根据比较优势而重新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由于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生产效率提高,则从加入至2010年年均GDP增长率将比末加入WTO的情况提高近一个百分点。按照预测,我国未来的电力弹性系数为0.6- 0.8估算,电力需求的增长可提高0.6-0.8个百分点。各行业用电量增长则因加入 WTO而有不同的变化,农业、石化行业、冶金行业等用电增长将趋缓,而轻工、纺织行业、第三产业用电将加快增长,用电结构发生变化,将使负荷的峰谷差加大。
加入WTO,对电力工业燃料成本降低、设备采买成本降低都是有利的。由于关税降低,进口先进设备相应增加,有利于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装备水平。同时,由于扩大了对先进技术的引进,通过消化、吸收,逐步增强国内生产先进设备的能力,对国内电力技术的创新有借鉴和促进作用。
对我国电力行业不利的方面主要是电力企业面临更加剧烈的市场竞争。加入WTO后,外商在国内的投资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由外商经营的发电企业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将出现国内发电企业与外商企业更加剧烈的市场竞争局面,外商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对我国电力企业将形成一定的威胁。
三、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及保护对策
1、投资影响及投资限制对策
对WTO协议文本进行研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中,对电力工业存在潜在威胁的有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虽然这些条款目前没有明确提出对电力工业的限制,但是一般性条款如加上具体承诺即成为限制性很强的条款(见第8条,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我国政府在与美国等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中,在服务领域中条文如下:"中国同意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同意加入《基本通讯与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不限制美国服务供应商加入目前的市场。中国将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包括批发、在固定地点以外销售、零售、维修和运输等。中国将于三年内逐步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通讯和金融都明文规定在该条款规定内,电力受不受该条款制约,这里没有规定。之所以对电力没有规定,是因为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1.(b)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电力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因此没有统一的对外开放要求,目前世界上只有某些邻国的双边开放协议。本次WTO谈判,我国政府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关于电力开放的双边协议,但是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看,是要求所有服务业开放。在电力改革中,世行、亚行及一些外国咨询机构也主张我国电力开放,我们内部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应研究这一问题,应有保护性政策规定,以防止外国资本在WTO谈判桌上得不到的东西,在改革中都轻而易举地得到。 特别是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要认识其潜在的威胁。目前经济的全球化,最本质的是投资资本的全球化。
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一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也就是说,对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