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管理员应把握好三种关系
2011-11-22 15:16:03 来源: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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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供电管理员在基层生产经营工作中如何既做到公正管理,又保持一身清廉,既为客户热情服务,又与他们保持必要的距离,积极营造和谐的供用电环境,我认为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摆正位置,认清形势,切实理顺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供电企业是依法实施电费收缴和供电管理的管理机构,是供电管理者,但供电企业同时也是服务部门,为客户服务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客户是电费缴纳义务主体,是国家电费的具体承担者,但客户履行电费缴纳义务的同时,也相应地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二者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治社会下的供用电关系应该是建设型的,而非维系型的,更非冲突型的,表现为供电企业文明管电、公开办电、严格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扶持客户以扩大供电量,客户自觉守法电费缴纳,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从而构筑一种符合法制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良性供用电关系。
二是依法治企,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好与企业客户之间的关系。供电管理员与企业客户的关系同样也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依法收费是法律赋予供电部门的权力,依法缴费是企业作为客户应履行的义务。供电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有关企业或其他弱势客户的扶助与支持,不是某一个供电管理员施与客户的特殊恩惠,供电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在与企业客户交往中,供电管理员应该深入地了解企业客户存在的实际问题,真心地予以帮扶,热情地搞好服务,但也应与客户划清界限,保持距离,收与纳不能形成“铁哥们”关系,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能和企业客户有扯不清说不明的关系,筑牢廉洁防线,切实保障自身政治安全,维护供电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是以法为界,合法服务,正确处理优质服务与执行国家供电政策的关系。供电企业为客户服务是法律的要求,是其应当履行而且必须履行的职责。近几年来,各级供电企业都已经将优质服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开展了诸如“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客户座谈会”、“经理调研日”等形式多样的服务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经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但是,由于优质服务的概念不清,界限不明,致使许多地方在开展优质服务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和“越位”的问题。有的供电企业简单地将优质服务等同于商业服务,把客户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一味地去讨好客户,甚至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优质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服务提供给客户。优质服务的“错位”和“越位”现象偏离了供电服务的法定内涵,必须予以澄清或纠正。(田光辉)
供电管理员在基层生产经营工作中如何既做到公正管理,又保持一身清廉,既为客户热情服务,又与他们保持必要的距离,积极营造和谐的供用电环境,我认为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摆正位置,认清形势,切实理顺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供电企业是依法实施电费收缴和供电管理的管理机构,是供电管理者,但供电企业同时也是服务部门,为客户服务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客户是电费缴纳义务主体,是国家电费的具体承担者,但客户履行电费缴纳义务的同时,也相应地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二者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治社会下的供用电关系应该是建设型的,而非维系型的,更非冲突型的,表现为供电企业文明管电、公开办电、严格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扶持客户以扩大供电量,客户自觉守法电费缴纳,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从而构筑一种符合法制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良性供用电关系。
二是依法治企,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好与企业客户之间的关系。供电管理员与企业客户的关系同样也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依法收费是法律赋予供电部门的权力,依法缴费是企业作为客户应履行的义务。供电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有关企业或其他弱势客户的扶助与支持,不是某一个供电管理员施与客户的特殊恩惠,供电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在与企业客户交往中,供电管理员应该深入地了解企业客户存在的实际问题,真心地予以帮扶,热情地搞好服务,但也应与客户划清界限,保持距离,收与纳不能形成“铁哥们”关系,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能和企业客户有扯不清说不明的关系,筑牢廉洁防线,切实保障自身政治安全,维护供电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是以法为界,合法服务,正确处理优质服务与执行国家供电政策的关系。供电企业为客户服务是法律的要求,是其应当履行而且必须履行的职责。近几年来,各级供电企业都已经将优质服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开展了诸如“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客户座谈会”、“经理调研日”等形式多样的服务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经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但是,由于优质服务的概念不清,界限不明,致使许多地方在开展优质服务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和“越位”的问题。有的供电企业简单地将优质服务等同于商业服务,把客户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一味地去讨好客户,甚至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优质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服务提供给客户。优质服务的“错位”和“越位”现象偏离了供电服务的法定内涵,必须予以澄清或纠正。(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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