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企业的规范运作
2011-09-16 16:46:11 来源:曾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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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目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正在各级领导人员中开展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的讨论活动,那究竟如何才算是规范运作企业,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无法绕开且必须达成共识的前提了。笔者以为,这可以从评价一个国有企业是否规范运作的三个基本面上来阐述这个问题。
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即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技术开发、咨询,与电力有关的煤炭资源开发生产,以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的国有企业来说,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劳动人事、财税审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土地房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家诸多法律、法规,就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应当遵循的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则,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水利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有关国务院下属部门颁发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无疑都是国家机器要求企业成"方圆"的"规矩",企业不主动遵守,最终只可能是举步维艰,生存无道。
企业应依据管理制度进行运作,即企业必须照章办事。这里所说的章,是指企业自身经过长期实践总结提炼制订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企业标准和工作程序等等,诸如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员工守则等。这些制度、标准和程序已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追本穷源,它们有的是依据国家法规或上级的文件要求拟订的,有的是参照行业标准出台的,有的是企业依据内部实际情况量身打造的自创作品,但一般有实质内容高于"原作"的特点(如企业标准大多高于行业标准),其也有在实践中不断自我健全完善的本质要求。关键的是,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应做遵章守纪的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内部的制度,若偏好"人治"甚于"法治",时常葬送规矩,逞唯我独尊之率性,砸企业长治久安之基石,最终结局只会是管理日趋紊乱、企业日暮途穷,即使这时的企业还有些许光鲜的表象。如此事例,在当今的上市公司中不绝入耳,俯拾即是。
企业应依据社会伦理道德的自律进行运作,即企业必须秉仁从善。众所周知,上至法律、法规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滞后性是共性的,它们往往是社会生活和企业管理中矛盾暴发带来的产物,是上层建筑和企业管理者为应对危机、解决问题而制定的办法。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常言道,法无明禁不可为之便可为。若大千世界,均仅籍此规律运转生存,却是悖于常理。在经营企业时,我们也应当遵循普适的正义和道德原则,讲仁、善和德。有哲人道,仁所表达的就是"道德地自觉向上的精神"。通俗地说,企业也应视自己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即所谓的"企业公民",自觉履行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和义务,善良示人。企业不能只寻思钻规则的空隙,而罔顾贻害公众、社会的事情发生。时下在食品中滥加添加剂直接危害百姓卿卿性命、掏空矿产导致地面塌陷其上居者惶惶不可终日等等哪个事件不是令人不寒而栗?遑论古人之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说当今国家领导人对某些企业老板一席"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之言,就让人不得不感慨万千,其语意正是直指企业应有善的传统观念而不能逐利失德、见利忘义。一个企业若欲经营成百年老店,有着"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自律意识的同仁堂或许就是最好的标榜。
但凡一个企业要在前述三个层面达到一个较高的境界,路漫漫其修远兮,特别是在一个有着悠久的崇尚威权的人文环境之国度里。无论怎么说,一个企业自觉追求规范运作的自我修炼行动值得击掌称许,因为我们已步入一个颇讲游戏规则的市场经济时代,早无退路可言了。曾嘉湘
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即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技术开发、咨询,与电力有关的煤炭资源开发生产,以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的国有企业来说,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劳动人事、财税审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土地房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家诸多法律、法规,就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应当遵循的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则,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水利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有关国务院下属部门颁发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无疑都是国家机器要求企业成"方圆"的"规矩",企业不主动遵守,最终只可能是举步维艰,生存无道。
企业应依据管理制度进行运作,即企业必须照章办事。这里所说的章,是指企业自身经过长期实践总结提炼制订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企业标准和工作程序等等,诸如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员工守则等。这些制度、标准和程序已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追本穷源,它们有的是依据国家法规或上级的文件要求拟订的,有的是参照行业标准出台的,有的是企业依据内部实际情况量身打造的自创作品,但一般有实质内容高于"原作"的特点(如企业标准大多高于行业标准),其也有在实践中不断自我健全完善的本质要求。关键的是,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应做遵章守纪的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内部的制度,若偏好"人治"甚于"法治",时常葬送规矩,逞唯我独尊之率性,砸企业长治久安之基石,最终结局只会是管理日趋紊乱、企业日暮途穷,即使这时的企业还有些许光鲜的表象。如此事例,在当今的上市公司中不绝入耳,俯拾即是。
企业应依据社会伦理道德的自律进行运作,即企业必须秉仁从善。众所周知,上至法律、法规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滞后性是共性的,它们往往是社会生活和企业管理中矛盾暴发带来的产物,是上层建筑和企业管理者为应对危机、解决问题而制定的办法。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常言道,法无明禁不可为之便可为。若大千世界,均仅籍此规律运转生存,却是悖于常理。在经营企业时,我们也应当遵循普适的正义和道德原则,讲仁、善和德。有哲人道,仁所表达的就是"道德地自觉向上的精神"。通俗地说,企业也应视自己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即所谓的"企业公民",自觉履行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和义务,善良示人。企业不能只寻思钻规则的空隙,而罔顾贻害公众、社会的事情发生。时下在食品中滥加添加剂直接危害百姓卿卿性命、掏空矿产导致地面塌陷其上居者惶惶不可终日等等哪个事件不是令人不寒而栗?遑论古人之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说当今国家领导人对某些企业老板一席"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之言,就让人不得不感慨万千,其语意正是直指企业应有善的传统观念而不能逐利失德、见利忘义。一个企业若欲经营成百年老店,有着"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自律意识的同仁堂或许就是最好的标榜。
但凡一个企业要在前述三个层面达到一个较高的境界,路漫漫其修远兮,特别是在一个有着悠久的崇尚威权的人文环境之国度里。无论怎么说,一个企业自觉追求规范运作的自我修炼行动值得击掌称许,因为我们已步入一个颇讲游戏规则的市场经济时代,早无退路可言了。曾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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