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山区电力“树线矛盾”破解之策
2011-02-25 13:40:30 来源:安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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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农电事故、大面积停电等事故中,因“树线矛盾”引起的案件比例随着生态的好转逐年增多。
电力供应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树木与电力线路“亲密接触”,已成为电网安全运行的一大威胁,有时甚至成为电力线路和人身安全的无形“杀手”。“树线矛盾”不仅会破坏电力设施,还会给人身安全埋下隐患。在多风、多雨的季节,树与线的纠缠,经常会使线路漏电跳闸、把线路拉(压)断,造成短路、漏电,引发非计划性停电,或大面积停电,从而引发经济损失、人身危害或法律纠纷。据统计,在山区、丘林地带,70%以上停电是因“树线矛盾”引发的。可利益相关方对“树线矛盾”各执一词,“树线矛盾”处理面临尴尬境地。
利益相关方对“树线矛盾”的认识
供电企业:应由林业(园林)部门或树主主动进行修剪。国家《电力法》第61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为保障线路安全运行主动排除树障,树主百般阻挠、瞒天索价,供电企业无力赔偿,“站错位置”导致“树障”还得依旧原地站立,依法“强制清除障碍”变成了“纸上谈兵”。确已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只有偷偷地去清理一下,搞得跟做‘贼’似的。如此年复一年恶性循环,致使线路安全运行水平越来越低。如果因“树线矛盾”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供电企业理应不负责任。可从众多司法调解案例中可以看出,供电企业就是证据再充分也要被判无过错赔偿。“树线矛盾”成了供电企业的一块心病。
林业部门:国家的一草一木都受法律保护,《森林法》明文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认为如果对树木进行非正常、非专业修剪,将会不利于树木生长,即使修剪也由应林业(园林)部门技术人员修剪,这样可以保证树木生长,但费用应由供电企业承担,其理由是造成“树线矛盾”是因是供电企业规划不合理、布线不合理造成现在的麻烦。
地方政府(调解方):“树线矛盾”涉及供电企业和规划、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困难,效率低下,导致“树障”被搁置。公安部门只负责既成事实的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电力执法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没有造成客观后果的违法或隐性破坏行为,在处理时又遭遇法律“打架”,只有局限在“是供电企业架设的线路不合理,还是林业(园林)或老百姓栽树不规范?是先种的树?还是先架的线?”的讨论之中来寻求解决之道。事实证明,在电力供应与生态绿化同等重要的今天,这种讨论已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树线矛盾”的破解之策
注重法律宣传解释。供电企业应主动深入乡镇、村社,利用场镇当场日、村民大会,或利用维护线路、收取电费等时机,或在当地电视台、宣传车、张贴口号等形式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宣讲,让老百姓明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电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压等级不同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有所不同。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也就是说,要将“植树至少要离开电线至少5米远”的概念灌输到老百姓的血液里,并对于大范围植树活动提前画线定块,当好“植树向导”。
寻求政府政策支撑。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电力通道管理办法,明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对城镇绿化树木应规定树木生长的最高高度。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政府在做城城规划时应将将电力线路、绿化、交通、通讯等纳入整体规划。供电企业要不定期全面清查和整理线树矛盾的第一手资料,主动向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汇报,加强与他们沟通,再根据实际情况与绿化等部门沟通后进行修剪。政府在规划、批复修路、建房、城建规划等方方面面都应考虑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的安全因素,避免后续的协调解决等无谓的财力、精力的浪费,实现供电企业与社会的“多赢”。
做好线路勘设规划。供电企业在新建线路初期,主动与城建、林业等部门沟通,尽量避开城镇规划区和防护林区架设线路,把线树矛盾问题解决在规划初期,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勘测线路时,应根据最大风偏、最高气温、覆冰等典型条件和导线初伸长、施工等设计误差、树林自然生长高度等,做好安全距离测算工作,保证最大风偏和最大限度垂直距离与树木自然生长之间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尽量避开树木绿化带,若必须穿过林区时,要选取最窄处通过,以减少树木砍伐数量。并对通道内的树障认真统计,并在线路平面图中作出线路树障分布图。对城镇新建电力线路,在规划时主要采取电线入地,对已经形成的电力线路,可采取把电杆升高,或逐步进行绝缘化改造等,减少树线“纠缠”。
做好初期建设通道清理赔付。新建线路廊道下方树木的处理涉及到群众利益、林业部门、政策法规和费用,对通道保护区内的树主、树种、树高及数量等分类分项地统计,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合成金额,在工程概算中列出的保持树木砍伐、迁移赔偿等费用。按国家规定与树木所有者签订树木砍伐和赔偿协议书,付给树木所有者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保护区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运行中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必须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承诺在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并对协议进行公证。施工单位要将经形成的树木砍伐和赔偿协议作为线路施工原始资料,移交运行维护单位永久性存档。为降低电网外力破坏事件发生,供电企业应为线下林地在架设时办理林权证,确保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合法权利,使其能快速清除“站错位置”的树木。
及时清理线路树障。定期对线路保护区进行巡视,禁止新栽速生树木,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种植危及线路安全的树竹和高杆植物,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进行制止,发出责令危害线路安全行为责令书,并予以强制性的砍伐和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必须在已建架空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绿化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要向供电企业咨询。征求同意之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园林)绿化部门或树主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修剪、移伐涉及带电作业等安全问题,由供电企业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设备帮助。对重要线路,要通过与当地林业(园林)公安共同巡线的方式,全面清除线下树障。此外,还应从技术监控着手,在重要地段杆塔安装视频在线监测系统,实时掌控现场情况。
总之,在伐木修剪树枝时,既要照顾到线路安全供电,又要照顾到绿化和林业(园林)生产及环境需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才能使电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呼吁立法机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打架”。(安宗斌)
电力供应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树木与电力线路“亲密接触”,已成为电网安全运行的一大威胁,有时甚至成为电力线路和人身安全的无形“杀手”。“树线矛盾”不仅会破坏电力设施,还会给人身安全埋下隐患。在多风、多雨的季节,树与线的纠缠,经常会使线路漏电跳闸、把线路拉(压)断,造成短路、漏电,引发非计划性停电,或大面积停电,从而引发经济损失、人身危害或法律纠纷。据统计,在山区、丘林地带,70%以上停电是因“树线矛盾”引发的。可利益相关方对“树线矛盾”各执一词,“树线矛盾”处理面临尴尬境地。
利益相关方对“树线矛盾”的认识
供电企业:应由林业(园林)部门或树主主动进行修剪。国家《电力法》第61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为保障线路安全运行主动排除树障,树主百般阻挠、瞒天索价,供电企业无力赔偿,“站错位置”导致“树障”还得依旧原地站立,依法“强制清除障碍”变成了“纸上谈兵”。确已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只有偷偷地去清理一下,搞得跟做‘贼’似的。如此年复一年恶性循环,致使线路安全运行水平越来越低。如果因“树线矛盾”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供电企业理应不负责任。可从众多司法调解案例中可以看出,供电企业就是证据再充分也要被判无过错赔偿。“树线矛盾”成了供电企业的一块心病。
林业部门:国家的一草一木都受法律保护,《森林法》明文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认为如果对树木进行非正常、非专业修剪,将会不利于树木生长,即使修剪也由应林业(园林)部门技术人员修剪,这样可以保证树木生长,但费用应由供电企业承担,其理由是造成“树线矛盾”是因是供电企业规划不合理、布线不合理造成现在的麻烦。
地方政府(调解方):“树线矛盾”涉及供电企业和规划、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困难,效率低下,导致“树障”被搁置。公安部门只负责既成事实的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电力执法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没有造成客观后果的违法或隐性破坏行为,在处理时又遭遇法律“打架”,只有局限在“是供电企业架设的线路不合理,还是林业(园林)或老百姓栽树不规范?是先种的树?还是先架的线?”的讨论之中来寻求解决之道。事实证明,在电力供应与生态绿化同等重要的今天,这种讨论已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树线矛盾”的破解之策
注重法律宣传解释。供电企业应主动深入乡镇、村社,利用场镇当场日、村民大会,或利用维护线路、收取电费等时机,或在当地电视台、宣传车、张贴口号等形式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宣讲,让老百姓明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电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压等级不同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有所不同。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也就是说,要将“植树至少要离开电线至少5米远”的概念灌输到老百姓的血液里,并对于大范围植树活动提前画线定块,当好“植树向导”。
寻求政府政策支撑。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电力通道管理办法,明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对城镇绿化树木应规定树木生长的最高高度。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政府在做城城规划时应将将电力线路、绿化、交通、通讯等纳入整体规划。供电企业要不定期全面清查和整理线树矛盾的第一手资料,主动向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汇报,加强与他们沟通,再根据实际情况与绿化等部门沟通后进行修剪。政府在规划、批复修路、建房、城建规划等方方面面都应考虑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的安全因素,避免后续的协调解决等无谓的财力、精力的浪费,实现供电企业与社会的“多赢”。
做好线路勘设规划。供电企业在新建线路初期,主动与城建、林业等部门沟通,尽量避开城镇规划区和防护林区架设线路,把线树矛盾问题解决在规划初期,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勘测线路时,应根据最大风偏、最高气温、覆冰等典型条件和导线初伸长、施工等设计误差、树林自然生长高度等,做好安全距离测算工作,保证最大风偏和最大限度垂直距离与树木自然生长之间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尽量避开树木绿化带,若必须穿过林区时,要选取最窄处通过,以减少树木砍伐数量。并对通道内的树障认真统计,并在线路平面图中作出线路树障分布图。对城镇新建电力线路,在规划时主要采取电线入地,对已经形成的电力线路,可采取把电杆升高,或逐步进行绝缘化改造等,减少树线“纠缠”。
做好初期建设通道清理赔付。新建线路廊道下方树木的处理涉及到群众利益、林业部门、政策法规和费用,对通道保护区内的树主、树种、树高及数量等分类分项地统计,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合成金额,在工程概算中列出的保持树木砍伐、迁移赔偿等费用。按国家规定与树木所有者签订树木砍伐和赔偿协议书,付给树木所有者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保护区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运行中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必须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承诺在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并对协议进行公证。施工单位要将经形成的树木砍伐和赔偿协议作为线路施工原始资料,移交运行维护单位永久性存档。为降低电网外力破坏事件发生,供电企业应为线下林地在架设时办理林权证,确保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合法权利,使其能快速清除“站错位置”的树木。
及时清理线路树障。定期对线路保护区进行巡视,禁止新栽速生树木,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种植危及线路安全的树竹和高杆植物,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进行制止,发出责令危害线路安全行为责令书,并予以强制性的砍伐和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必须在已建架空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时,林业(园林)绿化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要向供电企业咨询。征求同意之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园林)绿化部门或树主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修剪、移伐涉及带电作业等安全问题,由供电企业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设备帮助。对重要线路,要通过与当地林业(园林)公安共同巡线的方式,全面清除线下树障。此外,还应从技术监控着手,在重要地段杆塔安装视频在线监测系统,实时掌控现场情况。
总之,在伐木修剪树枝时,既要照顾到线路安全供电,又要照顾到绿化和林业(园林)生产及环境需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才能使电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呼吁立法机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打架”。(安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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