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供电公司:规范供电企业规章制度的探讨
2010-12-08 16:59:57 来源: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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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供电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运作的“软件”,是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随着国家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企业管理模式和部门职能的调整,如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制度管理、推动规范化运作、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等问题也就摆在了我们面前。笔者认为,需要从规范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审核、批准、发布、清理等工作入手,加强规章制度的统一管理。
一、规章制度计划的编制
(一)规章制度的含义、特点和性质。供电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制定的各种规则、程序的总和,是企业的管理思想、管理技术、管理方式的综合体现。供电企业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各项工作的范围、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所作的规定,是企业和职工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企业管理体系,与企业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有效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二)规章制度计划的提出。企业领导或职能部门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管理目标,提出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制定规章制度的计划。规章制度计划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目的,规章制度拟规范的内容,起草部门和起草人员的组成,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的组成,以及起草进度计划等。
(三)规章制度计划的审批。法律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计划,经综合协调后编制供电企业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草案。计划草案提请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作为供电企业规章制度的年度计划,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章制度项目、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部门、审核部门、完成时间等。
(四)规章制度计划的作用。一是体现制度的严肃性,起草规章制度之前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明确企业对规章制度的实际需求,及时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类似于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框架设计。二是明确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便于规章制度编制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落实起草、审核、审批各环节中的任务。三是有利于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通过编制计划明确拟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该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的关系,明确审核、审批等管理流程,避免返工和重复工作。当然,一些简单的制度或急需的制度可以简化编制计划的环节。
二、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改
(一)起草规章制度的原则。一是从企业实际出发,这是编制规章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不仅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起草的过程也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既不能照抄照搬上级公司或其他单位已有的制度,更不能脱离实际将简单事情复杂化。二是合法、公正和效率,这是编制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合法是前提,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是核心,在编制规章制度时必须合理配置职责和权利,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效率是生命,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流程必须合理、操作性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管理环节。三是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这既是编制规章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检验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标准。
(二)规章制度的形式要求。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作为规范性特点的体现,规章制度的名称、规章制度的“编”、“章”、“节”、“条”、“款”、“项”及序号都有统一的要求。规章制度需要按照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流程,以及实施中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执行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必要时规章制度还需要明确违反制度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体现规章制度的强制性。
(三)规章制度的起草。第一,承办部门应对其起草的规章制度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国内外有关资料及企业该方面的现状,并对其所拟规章制度的作用效果作出初步评估。第二,起草规章制度必须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协调,避免与现行规章制度冲突、重复的情况。承办部门应调查、了解企业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列明有直接关联的已有规章制度目录。第三,承办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在规章制度草案中明确需要废止的原有规章制度的名称及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它有关规章制度不一致规定的,需要在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审核时特别说明。第四,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设置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流程。
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无论是管人、管事还是管物,多数规章制度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因此,在起草规章制度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有不一致意见时,承办部门应与提出意见的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修改。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审核、审议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起草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规章制度的审核和审议
(一)规章制度的审核要求。一是合法性审核。审核供电企业规章制度,首要的是保证其合法性,包括管理依据要合法,管理权限要合法,管理内容要合法,管理手段要合法,管理程序要合法。二是协调性审核。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本身规定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式是否协调,管理职责与管理流程是否协调,设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与相互协作是否协调;审核规章制度草案与其他相关制度的相互关系是否协调,管理权限与管理范围是否协调,有关的管理规定有无冲突,管理的事项有无遗漏,对同一管理对象有无政出多门。三是实用性审核。规章制度应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面对企业的管理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可操作性。规章制度明确具体规定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在实践操作中切实可行,且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良好的机制。表现为有利于制度的执行,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有利于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规范性审核。规章制度一经公布,在企业就具有约束力,起到规范企业和全体职工行为的作用,所以规章制度不仅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形式上也应该具备规范性。规章制度的体例要规范统一,文字要明确具体,表述要简明扼要;规章制度的结构要规范统一,管理要职责清晰,流转要环节明确,奖罚要分明得当。五是系统性审核。规章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是否完整,与上级管理制度及国家法规政策是否衔接,对下属单位的管理是否全面、到位,实施细则与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相符并且具体化,在供电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中的功能分类和层次定位是否恰当,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合适。
(二)规章制度的审核程序。规章制度完成起草后,需要经过审核环节。首先,是相关部门的审核,包括参与管理的部门和被管理的部门。审核部门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重要规章制度草案应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规章制度审核小组,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核,以增加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全面审核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防止审核工作走过场。相关部门主要对合法性、协调性和实用性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范围是否合适、管理流程是否优化,职能划分、岗位职责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与现行规章制度是否相互衔接、有无冲突,部门之间的管理活动是否协调等。其次,是法律部门的审核。除了合法性、系统性审核之外,法律部门主要进行形式、程序的规范性审核,包括有无对相关规章制度行进清理,是否征求过相关部门的意见,草案的结构、条款格式是否规范,案条款文字是否严谨,起草、审核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
(三)规章制度的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审核后,由承办部门附编制说明及相关背景材料,提交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理办公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审核流程、管理层级范围、管理工作的协调、修改意见的处理、内容条款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议。办公会议的审议是企业高层对规章制度的审核和认可,审议中无原则性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正式通过;审议中有原则性意见或重大修改的,承办部门应按照办公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办公会议审议。为了化简管理流程,提高规章制度的编制效率,除了重要规章制度之外,一些仅涉及单个部门、专业性日常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审议环节。
四、规章制度的签发和公示
(一)规章制度的签发。规章制度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文字审修、拟文,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经理批准、签发,以文件形式发布。经理签发规章制度发布文件,类似于国家发布法律的主席令,既体现规章制度严肃性,也体现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以利于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的执行。此外,通过文件的形式发布规章制度,明确了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有利于规章制度的管理,包括检索、查询、清理、编纂以及修订、废止等。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示。规章制度的发布与规章制度的公示有所区别。通过文件渠道发布规章制度,接受的对象是有关单位和部门,而通过内部网站、办公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对象则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职工。以往承办部门将规章制度印发之后就进行归档,久而久之相关人员一时找不到需要的管理制度,当然也给制度的有效执行带来了影响。规章制度的公示不仅仅是执行制度的需要,而且某些制度的公示已经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要求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职工。由此可见,公示本身就是贯彻实施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起到宣传、教育、引导的良好作用。
五、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和编纂
(一)规章制度的清理。规章制度的清理是规章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个企业应该明确哪些规章制度在有效执行,哪些规章制度已经失效或被相应的其他制度所替代,哪些制度虽然有效但未被很好执行或根本就未被执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本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过时或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管理行为中,也体现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要求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二是,作为规章制度归口管理的法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章制度执行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规章制度经过清理,对需要废止的制度应及时发文废止。
(二)规章制度的修订。规章制度实施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范围、管理职能的调整,需要进行及时修订。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发现规章制度不适应管理要求的,应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各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过时或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可以向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修订该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法律部门监督规章制度的履行,在日常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或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过时、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应及时提请职能部门启动修订程序。
(三)规章制度的编纂。为了便于查阅和应用,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汇编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部门按年度汇编新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为了使规章制度更具有系统化,有利于部门和职工的全面贯彻执行,法律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编纂,按照管理事务、管理职责分门别类汇编,使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体系化。
加强规章制度的统一管理,规范制度建设的环节和流程,是依法治企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企业整体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通过规定程序、采用规定格式,制定符合生产、经营、管理等项活动规律的规章制度,正确反映企业内部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管理思想和管理目的,努力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协调、高效的制度平台,推进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田光辉)
一、规章制度计划的编制
(一)规章制度的含义、特点和性质。供电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制定的各种规则、程序的总和,是企业的管理思想、管理技术、管理方式的综合体现。供电企业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各项工作的范围、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所作的规定,是企业和职工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企业管理体系,与企业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有效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二)规章制度计划的提出。企业领导或职能部门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管理目标,提出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制定规章制度的计划。规章制度计划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目的,规章制度拟规范的内容,起草部门和起草人员的组成,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的组成,以及起草进度计划等。
(三)规章制度计划的审批。法律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计划,经综合协调后编制供电企业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草案。计划草案提请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作为供电企业规章制度的年度计划,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章制度项目、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部门、审核部门、完成时间等。
(四)规章制度计划的作用。一是体现制度的严肃性,起草规章制度之前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明确企业对规章制度的实际需求,及时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类似于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框架设计。二是明确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便于规章制度编制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落实起草、审核、审批各环节中的任务。三是有利于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通过编制计划明确拟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该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的关系,明确审核、审批等管理流程,避免返工和重复工作。当然,一些简单的制度或急需的制度可以简化编制计划的环节。
二、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改
(一)起草规章制度的原则。一是从企业实际出发,这是编制规章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不仅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起草的过程也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既不能照抄照搬上级公司或其他单位已有的制度,更不能脱离实际将简单事情复杂化。二是合法、公正和效率,这是编制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合法是前提,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是核心,在编制规章制度时必须合理配置职责和权利,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效率是生命,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流程必须合理、操作性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管理环节。三是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这既是编制规章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检验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标准。
(二)规章制度的形式要求。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作为规范性特点的体现,规章制度的名称、规章制度的“编”、“章”、“节”、“条”、“款”、“项”及序号都有统一的要求。规章制度需要按照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流程,以及实施中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执行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必要时规章制度还需要明确违反制度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体现规章制度的强制性。
(三)规章制度的起草。第一,承办部门应对其起草的规章制度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国内外有关资料及企业该方面的现状,并对其所拟规章制度的作用效果作出初步评估。第二,起草规章制度必须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协调,避免与现行规章制度冲突、重复的情况。承办部门应调查、了解企业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列明有直接关联的已有规章制度目录。第三,承办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在规章制度草案中明确需要废止的原有规章制度的名称及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它有关规章制度不一致规定的,需要在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审核时特别说明。第四,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设置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流程。
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无论是管人、管事还是管物,多数规章制度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因此,在起草规章制度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有不一致意见时,承办部门应与提出意见的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修改。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审核、审议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起草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规章制度的审核和审议
(一)规章制度的审核要求。一是合法性审核。审核供电企业规章制度,首要的是保证其合法性,包括管理依据要合法,管理权限要合法,管理内容要合法,管理手段要合法,管理程序要合法。二是协调性审核。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本身规定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式是否协调,管理职责与管理流程是否协调,设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与相互协作是否协调;审核规章制度草案与其他相关制度的相互关系是否协调,管理权限与管理范围是否协调,有关的管理规定有无冲突,管理的事项有无遗漏,对同一管理对象有无政出多门。三是实用性审核。规章制度应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面对企业的管理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可操作性。规章制度明确具体规定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在实践操作中切实可行,且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良好的机制。表现为有利于制度的执行,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有利于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规范性审核。规章制度一经公布,在企业就具有约束力,起到规范企业和全体职工行为的作用,所以规章制度不仅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形式上也应该具备规范性。规章制度的体例要规范统一,文字要明确具体,表述要简明扼要;规章制度的结构要规范统一,管理要职责清晰,流转要环节明确,奖罚要分明得当。五是系统性审核。规章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是否完整,与上级管理制度及国家法规政策是否衔接,对下属单位的管理是否全面、到位,实施细则与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相符并且具体化,在供电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中的功能分类和层次定位是否恰当,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合适。
(二)规章制度的审核程序。规章制度完成起草后,需要经过审核环节。首先,是相关部门的审核,包括参与管理的部门和被管理的部门。审核部门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重要规章制度草案应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规章制度审核小组,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核,以增加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全面审核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防止审核工作走过场。相关部门主要对合法性、协调性和实用性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范围是否合适、管理流程是否优化,职能划分、岗位职责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与现行规章制度是否相互衔接、有无冲突,部门之间的管理活动是否协调等。其次,是法律部门的审核。除了合法性、系统性审核之外,法律部门主要进行形式、程序的规范性审核,包括有无对相关规章制度行进清理,是否征求过相关部门的意见,草案的结构、条款格式是否规范,案条款文字是否严谨,起草、审核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
(三)规章制度的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审核后,由承办部门附编制说明及相关背景材料,提交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理办公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审核流程、管理层级范围、管理工作的协调、修改意见的处理、内容条款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议。办公会议的审议是企业高层对规章制度的审核和认可,审议中无原则性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正式通过;审议中有原则性意见或重大修改的,承办部门应按照办公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办公会议审议。为了化简管理流程,提高规章制度的编制效率,除了重要规章制度之外,一些仅涉及单个部门、专业性日常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审议环节。
四、规章制度的签发和公示
(一)规章制度的签发。规章制度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文字审修、拟文,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经理批准、签发,以文件形式发布。经理签发规章制度发布文件,类似于国家发布法律的主席令,既体现规章制度严肃性,也体现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以利于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的执行。此外,通过文件的形式发布规章制度,明确了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有利于规章制度的管理,包括检索、查询、清理、编纂以及修订、废止等。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示。规章制度的发布与规章制度的公示有所区别。通过文件渠道发布规章制度,接受的对象是有关单位和部门,而通过内部网站、办公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对象则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职工。以往承办部门将规章制度印发之后就进行归档,久而久之相关人员一时找不到需要的管理制度,当然也给制度的有效执行带来了影响。规章制度的公示不仅仅是执行制度的需要,而且某些制度的公示已经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要求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职工。由此可见,公示本身就是贯彻实施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起到宣传、教育、引导的良好作用。
五、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和编纂
(一)规章制度的清理。规章制度的清理是规章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个企业应该明确哪些规章制度在有效执行,哪些规章制度已经失效或被相应的其他制度所替代,哪些制度虽然有效但未被很好执行或根本就未被执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本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过时或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管理行为中,也体现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要求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二是,作为规章制度归口管理的法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章制度执行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规章制度经过清理,对需要废止的制度应及时发文废止。
(二)规章制度的修订。规章制度实施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范围、管理职能的调整,需要进行及时修订。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发现规章制度不适应管理要求的,应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各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过时或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可以向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修订该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法律部门监督规章制度的履行,在日常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或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过时、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应及时提请职能部门启动修订程序。
(三)规章制度的编纂。为了便于查阅和应用,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汇编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部门按年度汇编新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为了使规章制度更具有系统化,有利于部门和职工的全面贯彻执行,法律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编纂,按照管理事务、管理职责分门别类汇编,使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体系化。
加强规章制度的统一管理,规范制度建设的环节和流程,是依法治企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企业整体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通过规定程序、采用规定格式,制定符合生产、经营、管理等项活动规律的规章制度,正确反映企业内部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管理思想和管理目的,努力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协调、高效的制度平台,推进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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