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供电公司: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取证工作的探讨
2010-11-15 08:42:26 来源: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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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摘要:在供电营销稽查管理实践中,开展营销调查取证工作既是有效查办供电营销案件的核心环节,也是准确定性供电营销案件的根本依据,更是依法处理供电营销案件的可靠基础,对于供电企业依法维护国家供用电秩序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是从供电营销部门自身出发,围绕正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国家供电及其他相关法律赋予的权限,结合供电营销稽查管理实践的规律和特点,针对履行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权限、有效开展调查、获取案件证据、确定案情事实等环节,就依法有效开展供电营销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和探讨,力求发挥一定的借鉴作用。
供电营销稽查过程实际上就是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法律、法规,做出供电营销稽查结论的过程。在具体的供电营销稽查工作中,供电企业做出的最终营销处理、处罚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但某一事实能否成为处理、处罚的依据,最终决定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随着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的逐步完善,客户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供电营销部门及稽查人员针对偷窃电等违法行为如何依法有效的开展调查取证已就成为当前供电营销稽查工作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也是供电营销部门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供电营销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供电营销稽查中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使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定案,使有些偷窃电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削减了法律的威严,最根本的就是供电营销中调查取证的不规范性、非法性和取证手段的匮乏严重阻碍了案件的正确定性与处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营销稽查部门和稽查人员对什么是证据、什么是法定和非法定证据的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一些无效证据,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二是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能够顺利地收集到充足、确凿的证据,往往是客户给予积极配合的结果,如果遇有被查客户消极、躲避不予配合或隐匿、销毁资料拒绝检查,这时稽查人员除依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给予追补电费处罚外,不知如何将稽查工作继续下去;三是在收集证据之后,稽查人员不能及时、正确的分析、鉴别、整理证据资料,以至造成证据不足、证据资料之间相互矛盾,从而无法支持案件的事实,不能及时正确的定案。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变为企业,没有了执法权;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营销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特别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营销稽查质量。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系统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稽查意识。笔者就供电营销人员在此方面应掌握的有关法律概念、规定和其在具体工作中的运用方法作以归纳和探讨。
二、供电营销稽查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
必须明确什么是证据,法定证据都包括那些。证据,是法律用语,是据以认定案情的根据,反映了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供电营销证据是指供电企业依据法律规定用以证明被查客户具有偷窃电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各种材料。供电企业应收集何种证据材料?由于供电企业查处违法案件属于企业处罚范畴,因此,取得的各种证据应符合《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之内,它是法定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此外,《供电营业规则》也规定了除上述证据(没有当事人的陈述)外还包括:供电营销底稿,询问笔录。供电营销底稿是供电营销人员在检查时,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设备、资料,以及相关的营销问题所做的记载。它是供电营销的原始记录,是建立在原始证据基础上的传来证据,应属于书证之一。询问笔录,在供电营销稽查时被用于取得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因此,它也应归于这两种证据。如果发生营销行政诉讼案件,供电企业取得的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将被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三、供电营销稽查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要科学掌握不同种类证据的调取、收集的方式、方法。取得有效的证据资料,因其证据的种类不同,收集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
(一)书证的取证方法。凡是以文字、符号、图案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行为,而其内容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称为书证。我们常见的有:电费帐簿、电费凭证、供用电合同、业扩报装申报表等等。取得书证通常的作法是采取复制,也可采用录像、照相等手段,同时要详细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证据的出处、取得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还要由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或压印。
(二)物证的收集。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称其为物证。物证的取得应在检查客户的用电设备、生产的产品及其他财产的实际存放地时索取。物证,它属于间接证据,一般不能作为直接定案根据,因此要有其他的证据作佐证。调取物证时,通常与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做出鉴定结论同时进行。
(三)调取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磁带反映出的音响、形象或以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和保全的证据,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调取视听资料一定要在接触到它的第一时间内取得,同时要特别注意对证据原件的登记保存。
(四)及时制作勘验、现场笔录和取得鉴定结论。在被稽查客户行为活动现场查证或推断其存在违约事实的,要制作现场笔录;在对被稽查客户用电设备、生产的产品或商品、其他财产实际存放地查验并调取物证时,应对物证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作现场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结果,但要有相应的见证人。勘验笔录应如实记录对物证的勘验结果、现场情况、物证的品名、数量、何处何时发现、何人所有,并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对物证拍照、录像作为佐证。对有些需经过专门鉴定才能作为物证的,要经本稽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法定或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比如:在对客户的设备进行盘点、查验客户的短缺货物的数量以及损毁、变质物资时,应现场制作笔录;对损毁、变质物资稽查人员与客户意见不一的,又有较强技术、专业性的,就要提请质检部门做出鉴定。
(五)正确取得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材料。调查、收集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是稽查实施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要一环,也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作为证据的证言,是指除供电营销人员和被查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知情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违法事实向供电企业所作的陈述。要取得证人证言,就必须找到与案件密切相关或直接参与人员,就案情情况进行询问。在正式询问前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要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要负法律责任。询问过程要至少有两名稽查人员参加,有专人记录。制作笔录后须经证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压印。对证人本人要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正常的思维和表达能力;对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出具的证言要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称。在必要时,证人的证言可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章或押印。取得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可以通过询问的方式,也可由被查客户书面向供电企业提交陈述材料。稽查人员应在掌握一定案情和证据后,再向被查客户询问予以核实。询问过程和制作笔录的要求与取得证人证言要求一致。
四、依法进行供电营销调查取证的工作技巧
熟悉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取证的工作技巧。供电营销人员在稽查工作中要想更富有成效的收集证据,不但要严格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去实施,还要熟悉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一切法律规定。营销人员在对客户进行供电营销稽查时,多数被查单位和个人还是能够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的检查,但也有存在偷窃电违法行为的部分客户为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或逃避检查,不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甚至拒绝检查,主要表现有:一是拒绝在稽查证据和稽查报告上签章;二是查后私自更改、转移或销毁帐簿、凭证、记录等原始证据;三是拒不提供并隐匿、销毁凭证、帐簿和其他资料;四是采取各种形式逃避、拒绝接收检查。针对上述部分被查客户存在的问题,供电企业及稽查人员也应该相应的调整稽查方法:
(一)调取书证原件,对言词证据作技术备份处理。对被查客户拒绝在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上、稽查报告上签章的或有明显不配合检查迹象的,稽查人员应放弃收集书证复印件的习惯做法,改为直接调取原件,对重要的证人证言、客户的陈述进行录音或录像。调取原件的作法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提供证据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的规定以及《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这些法律、规章都明确了调取书证原件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通过询问的方式取得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如果遇到证人、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章、押印的,则可根据《电力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记录文字内容的同时,进行录音或录像,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被查客户不配合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如果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保存有相同证据资料的,可以向保管单位收集相关证据。客户对稽查报告列举的违法事实,不做陈述、申辩,也不认可,并拒绝签章的,只要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供电企业就可以定案,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二)将关键的主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对客户不配合供电企业检查,稽查人员认为从客户或相关人员处取得的原始证据十分关键,如不能及时取得,事后可能会被篡改、销毁或将难以取得的(如:黑帐、假帐、电脑记录等等),应依据有关规定,立即报请供电企业负责人批准,对证据资料进行登记保存,并加快检查进度,供电企业必须在证据登记之日起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的地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供电企业可以将证据资料登记并在当事人处封存,同时责令其妥善保管;也可以将相关证据资料登记后扣押,出据收据,由专人保管。
(三)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客户隐匿、销毁凭证、帐簿和其他资料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拒绝接收检查的检查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可同时对该行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客户逃避、拒绝供电企业检查有《电力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情形的供电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依据《电力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什么是构成犯罪呢?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对会计资料保存的时限,《电力法实施细则》规定:“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偷窃电资料应当保存10年;”。根据上述规定,营销人员只要掌握证明客户有以上行为的证据,供电企业就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查客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拒绝接受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的营销检查的,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按《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被查对象,供电企业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的同时,不应停止调查,稽查人员可以从外围入手寻找线索、收集证据,条件允许的可与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五、注意收集证据后的整理与运用
营销人员在收集证据之后,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予以整理、确认,使之成为定案的有效证据。第一,只有证据来源清楚,取得的程序、方法、手段合法,才能保证证据具有合法性。取得证据资料必须是伴随着营销检查同时进行,取证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能限定在与案情有关,同时应注意取证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判断与鉴别应注意把握已搜集的证据应完备具体,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个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在空间上要符合客观实际。收集、鉴别证据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第三,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应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只有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第四,检查人员在整理、判别证据时,要辨别和运用证据的作用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要让证据之间形成严密的锁链关系。在整理、鉴别和运用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收集到的传来证据是否真正建立在原始证据基础之上。证据原件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二是在收集到本证之后,是否考虑到被查客户还存在有反证的可能;三是收集的证据中主要证据是否突出、充分;四是在收集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否有充足的间接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建立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总之,在调查取证中,收集的证据要有足够的数量,避免出现单证并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如:言词证据)从而无法定案的情形发生,要在证据之间建立起严密的链条,不能断裂,更不能自相矛盾,要依靠证据相互间的内在联系,运用逻辑思维来推理、判断,将收集的证据资料与案件违法事实有机的串连起来,排除事实的不确定性,得出唯一的结论,使得案件的违法事实在证据面前得到充分的证明。(田光辉)
供电营销稽查过程实际上就是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法律、法规,做出供电营销稽查结论的过程。在具体的供电营销稽查工作中,供电企业做出的最终营销处理、处罚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但某一事实能否成为处理、处罚的依据,最终决定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随着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的逐步完善,客户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供电营销部门及稽查人员针对偷窃电等违法行为如何依法有效的开展调查取证已就成为当前供电营销稽查工作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也是供电营销部门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供电营销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供电营销稽查中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使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定案,使有些偷窃电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削减了法律的威严,最根本的就是供电营销中调查取证的不规范性、非法性和取证手段的匮乏严重阻碍了案件的正确定性与处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营销稽查部门和稽查人员对什么是证据、什么是法定和非法定证据的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一些无效证据,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二是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能够顺利地收集到充足、确凿的证据,往往是客户给予积极配合的结果,如果遇有被查客户消极、躲避不予配合或隐匿、销毁资料拒绝检查,这时稽查人员除依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给予追补电费处罚外,不知如何将稽查工作继续下去;三是在收集证据之后,稽查人员不能及时、正确的分析、鉴别、整理证据资料,以至造成证据不足、证据资料之间相互矛盾,从而无法支持案件的事实,不能及时正确的定案。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变为企业,没有了执法权;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营销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特别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营销稽查质量。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系统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稽查意识。笔者就供电营销人员在此方面应掌握的有关法律概念、规定和其在具体工作中的运用方法作以归纳和探讨。
二、供电营销稽查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
必须明确什么是证据,法定证据都包括那些。证据,是法律用语,是据以认定案情的根据,反映了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供电营销证据是指供电企业依据法律规定用以证明被查客户具有偷窃电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各种材料。供电企业应收集何种证据材料?由于供电企业查处违法案件属于企业处罚范畴,因此,取得的各种证据应符合《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之内,它是法定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此外,《供电营业规则》也规定了除上述证据(没有当事人的陈述)外还包括:供电营销底稿,询问笔录。供电营销底稿是供电营销人员在检查时,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设备、资料,以及相关的营销问题所做的记载。它是供电营销的原始记录,是建立在原始证据基础上的传来证据,应属于书证之一。询问笔录,在供电营销稽查时被用于取得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因此,它也应归于这两种证据。如果发生营销行政诉讼案件,供电企业取得的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将被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三、供电营销稽查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要科学掌握不同种类证据的调取、收集的方式、方法。取得有效的证据资料,因其证据的种类不同,收集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
(一)书证的取证方法。凡是以文字、符号、图案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行为,而其内容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称为书证。我们常见的有:电费帐簿、电费凭证、供用电合同、业扩报装申报表等等。取得书证通常的作法是采取复制,也可采用录像、照相等手段,同时要详细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证据的出处、取得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还要由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或压印。
(二)物证的收集。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称其为物证。物证的取得应在检查客户的用电设备、生产的产品及其他财产的实际存放地时索取。物证,它属于间接证据,一般不能作为直接定案根据,因此要有其他的证据作佐证。调取物证时,通常与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做出鉴定结论同时进行。
(三)调取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磁带反映出的音响、形象或以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和保全的证据,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调取视听资料一定要在接触到它的第一时间内取得,同时要特别注意对证据原件的登记保存。
(四)及时制作勘验、现场笔录和取得鉴定结论。在被稽查客户行为活动现场查证或推断其存在违约事实的,要制作现场笔录;在对被稽查客户用电设备、生产的产品或商品、其他财产实际存放地查验并调取物证时,应对物证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作现场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结果,但要有相应的见证人。勘验笔录应如实记录对物证的勘验结果、现场情况、物证的品名、数量、何处何时发现、何人所有,并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对物证拍照、录像作为佐证。对有些需经过专门鉴定才能作为物证的,要经本稽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法定或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比如:在对客户的设备进行盘点、查验客户的短缺货物的数量以及损毁、变质物资时,应现场制作笔录;对损毁、变质物资稽查人员与客户意见不一的,又有较强技术、专业性的,就要提请质检部门做出鉴定。
(五)正确取得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材料。调查、收集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是稽查实施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要一环,也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作为证据的证言,是指除供电营销人员和被查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知情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违法事实向供电企业所作的陈述。要取得证人证言,就必须找到与案件密切相关或直接参与人员,就案情情况进行询问。在正式询问前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要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要负法律责任。询问过程要至少有两名稽查人员参加,有专人记录。制作笔录后须经证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压印。对证人本人要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正常的思维和表达能力;对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出具的证言要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称。在必要时,证人的证言可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章或押印。取得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可以通过询问的方式,也可由被查客户书面向供电企业提交陈述材料。稽查人员应在掌握一定案情和证据后,再向被查客户询问予以核实。询问过程和制作笔录的要求与取得证人证言要求一致。
四、依法进行供电营销调查取证的工作技巧
熟悉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取证的工作技巧。供电营销人员在稽查工作中要想更富有成效的收集证据,不但要严格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去实施,还要熟悉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一切法律规定。营销人员在对客户进行供电营销稽查时,多数被查单位和个人还是能够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的检查,但也有存在偷窃电违法行为的部分客户为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或逃避检查,不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甚至拒绝检查,主要表现有:一是拒绝在稽查证据和稽查报告上签章;二是查后私自更改、转移或销毁帐簿、凭证、记录等原始证据;三是拒不提供并隐匿、销毁凭证、帐簿和其他资料;四是采取各种形式逃避、拒绝接收检查。针对上述部分被查客户存在的问题,供电企业及稽查人员也应该相应的调整稽查方法:
(一)调取书证原件,对言词证据作技术备份处理。对被查客户拒绝在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上、稽查报告上签章的或有明显不配合检查迹象的,稽查人员应放弃收集书证复印件的习惯做法,改为直接调取原件,对重要的证人证言、客户的陈述进行录音或录像。调取原件的作法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提供证据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的规定以及《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这些法律、规章都明确了调取书证原件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通过询问的方式取得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如果遇到证人、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章、押印的,则可根据《电力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记录文字内容的同时,进行录音或录像,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被查客户不配合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如果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保存有相同证据资料的,可以向保管单位收集相关证据。客户对稽查报告列举的违法事实,不做陈述、申辩,也不认可,并拒绝签章的,只要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供电企业就可以定案,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二)将关键的主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对客户不配合供电企业检查,稽查人员认为从客户或相关人员处取得的原始证据十分关键,如不能及时取得,事后可能会被篡改、销毁或将难以取得的(如:黑帐、假帐、电脑记录等等),应依据有关规定,立即报请供电企业负责人批准,对证据资料进行登记保存,并加快检查进度,供电企业必须在证据登记之日起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的地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供电企业可以将证据资料登记并在当事人处封存,同时责令其妥善保管;也可以将相关证据资料登记后扣押,出据收据,由专人保管。
(三)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客户隐匿、销毁凭证、帐簿和其他资料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拒绝接收检查的检查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可同时对该行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客户逃避、拒绝供电企业检查有《电力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情形的供电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依据《电力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什么是构成犯罪呢?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对会计资料保存的时限,《电力法实施细则》规定:“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偷窃电资料应当保存10年;”。根据上述规定,营销人员只要掌握证明客户有以上行为的证据,供电企业就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查客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拒绝接受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的营销检查的,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按《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被查对象,供电企业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的同时,不应停止调查,稽查人员可以从外围入手寻找线索、收集证据,条件允许的可与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五、注意收集证据后的整理与运用
营销人员在收集证据之后,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予以整理、确认,使之成为定案的有效证据。第一,只有证据来源清楚,取得的程序、方法、手段合法,才能保证证据具有合法性。取得证据资料必须是伴随着营销检查同时进行,取证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能限定在与案情有关,同时应注意取证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判断与鉴别应注意把握已搜集的证据应完备具体,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个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在空间上要符合客观实际。收集、鉴别证据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第三,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应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只有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第四,检查人员在整理、判别证据时,要辨别和运用证据的作用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要让证据之间形成严密的锁链关系。在整理、鉴别和运用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收集到的传来证据是否真正建立在原始证据基础之上。证据原件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二是在收集到本证之后,是否考虑到被查客户还存在有反证的可能;三是收集的证据中主要证据是否突出、充分;四是在收集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否有充足的间接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建立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总之,在调查取证中,收集的证据要有足够的数量,避免出现单证并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如:言词证据)从而无法定案的情形发生,要在证据之间建立起严密的链条,不能断裂,更不能自相矛盾,要依靠证据相互间的内在联系,运用逻辑思维来推理、判断,将收集的证据资料与案件违法事实有机的串连起来,排除事实的不确定性,得出唯一的结论,使得案件的违法事实在证据面前得到充分的证明。(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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