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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2010-03-17 15:23:19    来源:王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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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情景一:春节期间,在一些干道和居民区看到"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春节正常供电","请不要在电力旁燃放烟花、鞭炮,教育儿童不要在电力线路下放风筝,攀爬电力设施"等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标语。
  情景二:雨雪等恶劣天气,电力收费大厅的地面湿滑,工作人员摆放"地面湿滑,注意安全"的黄色警示标语。
  情景三:在池塘,沟渠边的高压线下设置"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
  以上情景反映了告知义务。企业悬挂警示标志就是告知的一种途径。
  作为供电企业,不仅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前者是最主要的,因此要从细节规避法律纠纷,切实保护企业的利益。告知作为一种义务,很多时候仅是一句话的形式,但是请不要忽视这一句话的告知,它很有可能令告知义务的主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在2005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131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供电企业履行和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所负责任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人认为,悬挂安全标志不是供电企业的义务,或是认为,人们不都知道电的危险性吗,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啊,有必要多此一举吗?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除外),供电企业没有过错的,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供电企业的特殊性,法律对它就有更强的要求。
  因此,供电企业应及时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标志或设置围栏。同时,供电企业深入社区、村户和田间,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电安全宣传,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针对特殊地段和线路加强安全防护宣传。供电企业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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