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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违法建筑电击伤害事故的思考

  2009-07-14 09:4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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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沈新荣  


    事故案例:



    据报载:2008年6月30日傍晚,武汉某区星明村紧邻公路旁一栋新建四层楼突然迸发耀眼的白光,伴随着附近村民的惊呼,房主张某某在吊运钢筋的过程中不慎碰触到房前3米处的10千伏高压线,一场惨剧瞬间酿成,事故当场造成建房者两死一重伤。抢救伤者的人们从相隔事故点不到5 米处“高压危险 禁止建房”的警示牌前匆匆而过,这块早已经存在的警示牌仿佛在“见证”了这一悲剧发生全过程的同时,此时却又显得如此“无助”。

    事情回溯到2008年3月,区供电公司山坡配电班巡视员在正常巡视过程中,发现10千伏河垴线29#杆附近有人构筑房屋基础,在告知房主无效的情况下,便将标有明显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29#杆上,以此提醒建房者注意安全。从该线路巡视笔记上可以看到,2008年前两个季度分别标记录有该处违章建房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警示措施。区供电公司巡视工小汤坦言,房主对他多次的劝说和警示完全置之不理,供电公司根本无法阻止房主的违章建房行为。



    法院判决:                   



    事故发生后两个月,房主家属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区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并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6万元。供电公司高度重视该案,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依法据理陈述本方观点,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区人民法院通过供电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辩词,经审理查明:房主张某某没有取得任何建房许可和手续,系违法建筑。依据法律适用应遵循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对区供电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请予以采信。同时,法院认为,区供电公司在巡视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警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或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或者清除,被告供电公司没有禁止受害人构筑违章建筑的处罚权利。据此,区人民法院判定原告请求区供电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案例思考: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兴建建筑物的情况十分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给伤亡者家属带来了痛苦,同时也给供电企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要避免和消灭各种违法建筑现象,我们应细心走好五步。第一步应该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和用电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的开展。所谓无知者无畏,宣传要有针对性,要用身边的案例来说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的危害性,要灵活运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宣传,切忌宣传大而空,泛泛而谈。这一步是基础。第二步是加强城镇规划参与。供电公司应积极和当地地方以及土地规划部门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规划城镇发展和宅基地审批时争取参与,提出供电部门的意见,尽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把防违关口前移,尽量把违法建房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确保用户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步是关键。第三步应该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用户的建筑确系违法建筑,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以采取拍照、录象等方式,应当载明建筑物的座落位置、高度和线路距离等资料。第四步供电公司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向用户下达《隐患通知书》。这一步直接关系到在以后消灭违法建筑行动中能否处于主动地位。向用户下达《隐患通知书》应该和当地政府联系,并由其安排专人一起下达,最好有下达通知书现场录象。如果当事人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应注明原因,采取公证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第五步是强制执行。供电公司是企业,无行政执法权,但是用户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可以及时向县一级政府部门汇报并申请强制拆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安徽电力宿松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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