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做护电管理的“第三方面军”
2009-04-08 15:03: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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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农村电网改造后,供电设施得到了改善,供电可靠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农民是最大的实惠受益者。然而,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区电力设施频频被盗,一些不法之徒良心泯灭,黑手竟然伸向改造好的农村电力设施,给人民群众和供电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对之深恶痛绝。毋庸置疑,电力设施的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是主力军,但目前却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是电力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弱化。国家1998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施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有政府职能,并建立有公安保卫机构,电力部门有一定的执法权,因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得到了很大遏制。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后,电力企业内部保卫组织机构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被撤消、合并,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削弱,加上国家的一些法规没有及时跟上,使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二是行政执法难以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行政职能移交。现在电力企业已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有执法权的部门,保护电力设施没有人力、缺乏技术执法,又不愿意利用电力企业现成的人员和技术优势去执法。形成了有力量、懂技术、有执法经验的电力企业,却没有执法权而不能执法的局面。
三是社会对破坏电力设施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个人认为保护电力设施是电力企业的事,设施被盗、被破坏是电力企业的损失,与己无关。而电力设施遭破坏后威胁电网安全,造成广大用户停电,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四是护电法规亟需完善。目前执行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都是电力体制改革以前制定的,而新形势、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这些法规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亟需修改完善。如电力执法的主体需要明确、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执法处理需要明确界定等。另外,保护电力设施问题如何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等需要研究。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存在着电力线路长等问题,供电企业可谓鞭长莫及,难以管理到每个角落。一些不法之徒往往就是瞄上这一点,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为非作歹,顶风作案、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宁。对此,地方政府和供电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尤其是靠近电力设施的群众,让群众做护电管理的“第三方面军”,扩大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预防面和打击面。当然,要达到这一步并非易事,这就要我们供电企业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保护电力设施光荣、破坏电力设施可耻”的观念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之。同时供电企业要建立必要的奖励机制,激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广大群众参与护电之时,就是不法分子被绳之以法之日。 ( 山东滨州滨城区供电公司 吕 朋)
一是电力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弱化。国家1998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施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有政府职能,并建立有公安保卫机构,电力部门有一定的执法权,因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得到了很大遏制。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后,电力企业内部保卫组织机构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被撤消、合并,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削弱,加上国家的一些法规没有及时跟上,使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二是行政执法难以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行政职能移交。现在电力企业已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有执法权的部门,保护电力设施没有人力、缺乏技术执法,又不愿意利用电力企业现成的人员和技术优势去执法。形成了有力量、懂技术、有执法经验的电力企业,却没有执法权而不能执法的局面。
三是社会对破坏电力设施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个人认为保护电力设施是电力企业的事,设施被盗、被破坏是电力企业的损失,与己无关。而电力设施遭破坏后威胁电网安全,造成广大用户停电,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四是护电法规亟需完善。目前执行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都是电力体制改革以前制定的,而新形势、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这些法规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亟需修改完善。如电力执法的主体需要明确、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执法处理需要明确界定等。另外,保护电力设施问题如何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等需要研究。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存在着电力线路长等问题,供电企业可谓鞭长莫及,难以管理到每个角落。一些不法之徒往往就是瞄上这一点,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为非作歹,顶风作案、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宁。对此,地方政府和供电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尤其是靠近电力设施的群众,让群众做护电管理的“第三方面军”,扩大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预防面和打击面。当然,要达到这一步并非易事,这就要我们供电企业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保护电力设施光荣、破坏电力设施可耻”的观念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之。同时供电企业要建立必要的奖励机制,激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广大群众参与护电之时,就是不法分子被绳之以法之日。 ( 山东滨州滨城区供电公司 吕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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