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如何破解“树线矛盾”
2009-03-16 13:38:44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作者:彭荣才
时下,正是植树的黄金季节,也是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栽树的高发期。“树障剪不断,难题解不完”,树障己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树线矛盾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块“心病”,也是供电企业每年倒得最多的“苦水”。
面对较大的压力和风险,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电力线路通道的安全,是关社会、供电企业和谐稳定的大事。“树线和谐,共建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她须全民意识和全民行动,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呵护电力大通道的安全。
宣传到位。作为供电企业,应该针对当前树线矛盾突出的情况,以宣传这个途径入手,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载体,应该主动走上街头,通过张贴标语、流动宣传车、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介质和途径,我们可以走乡村、进企业、去学校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广泛开展“树线和谐,共建安全”的宣传活动,让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群众都能意识到“护电”工作的重要性。
当然,向广大群众宣传时,一定要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版本,要把宣传载体变成常态化,还可以利用短信平台向用户发送短信、播放警示片、电视滚动字幕等宣传方式,以全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政府行为。实践证明,仅凭供电企业之力,很难保障电网平安,联手巧打护电“组合拳”,才是斩树障、促护电的根本保证。所以说,政府护电作用和行为不可小视。江苏灌南县政府将“不在供电线路下植树”写入宜林承包地合同中,运用合同手段来禁止供电线路通道内植树,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保障,从源头上解决了线下植树的难题,这是政企联手解决树线矛盾的新举措。前不久,青海省省长宋秀岩签署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秩序的行为: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青海省的做法很值得各地推广、借鉴。
当然,依靠借助政府这个“尚方宝剑”外,还可以依托公安、环保、土管、农林等职能部门多方联动,共护电网安全。前不久,高邮市政府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就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问题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并以高邮市政府名义向21个乡镇下发了《关于清理电力线路通道树障的紧急通知》红头文件,责令各乡镇政府在限期内完成清障工作,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同时,他们还把输、配电线路通道的创建工作纳入派出所治安联防机制,把线路清障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评先和平安乡(镇)评选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以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规模最大的“树障整治”活动,通过活动,为电力线路走廊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了动力保证。
组织保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认真落实护电责任制。在护好电保安全方面,供电企业应该主动作为,首先是在本部认真责任落实制,将各线路按乡镇、村组等区域划分,全面推进属地管理,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并与农村供电所、所属农电工签定《线路通道安全维护责任状》,真正形成责任到人、人到杆线的护电格局。
聘请护线员。群众护线员对自然环境十分熟悉,对自然灾害危及电力线路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是我们的“千里眼”、“顺风耳”。据了解,江苏高邮着力拓展护线网络,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担当护线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同时,依靠21个乡(镇)政府,建立镇、村、组三级护线网络。去年初,该公司拿出2万元专项资金,在全市电力线路和配电变压器附近聘请了512名“特约农民护线员”,委托21个供电所与其签订看护协议,请其代为定点看护。这一激励措施实施后,供电公司积极与各方沟通,同心协力打造树线和谐通道。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
成立电力执法办公室。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安、联防、土管、供电所等部门人员组成,其负责通道管理、督办等常态化开展工作。据报载,今年,江阴市供电公司将与公路建设指挥部联合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通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旨在强调一项原则,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建造房屋、植树等,必须事先申请并得到电力执法办公室的同意,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有位有责。
法律支持。电力设施保护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秆植物。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产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对于极少数群众不接受电力企业劝阻,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秆植物,树木长高后又不及时砍伐或修剪,最终引发所种树木接触输电线路发生跳闸,导致线路停电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由此相起的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相关的电力法律和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我们应视法律法规为“护身符”。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等形式进行依法行为,这也是《电力法》赋予供电企业的权力,只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行事,“树障剪不断,难题解不完”的老大难问题,理应会得到根本的解决。
时下,正是植树的黄金季节,也是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栽树的高发期。“树障剪不断,难题解不完”,树障己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树线矛盾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块“心病”,也是供电企业每年倒得最多的“苦水”。
面对较大的压力和风险,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电力线路通道的安全,是关社会、供电企业和谐稳定的大事。“树线和谐,共建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她须全民意识和全民行动,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呵护电力大通道的安全。
宣传到位。作为供电企业,应该针对当前树线矛盾突出的情况,以宣传这个途径入手,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载体,应该主动走上街头,通过张贴标语、流动宣传车、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介质和途径,我们可以走乡村、进企业、去学校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广泛开展“树线和谐,共建安全”的宣传活动,让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群众都能意识到“护电”工作的重要性。
当然,向广大群众宣传时,一定要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版本,要把宣传载体变成常态化,还可以利用短信平台向用户发送短信、播放警示片、电视滚动字幕等宣传方式,以全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政府行为。实践证明,仅凭供电企业之力,很难保障电网平安,联手巧打护电“组合拳”,才是斩树障、促护电的根本保证。所以说,政府护电作用和行为不可小视。江苏灌南县政府将“不在供电线路下植树”写入宜林承包地合同中,运用合同手段来禁止供电线路通道内植树,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保障,从源头上解决了线下植树的难题,这是政企联手解决树线矛盾的新举措。前不久,青海省省长宋秀岩签署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秩序的行为: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青海省的做法很值得各地推广、借鉴。
当然,依靠借助政府这个“尚方宝剑”外,还可以依托公安、环保、土管、农林等职能部门多方联动,共护电网安全。前不久,高邮市政府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就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问题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并以高邮市政府名义向21个乡镇下发了《关于清理电力线路通道树障的紧急通知》红头文件,责令各乡镇政府在限期内完成清障工作,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同时,他们还把输、配电线路通道的创建工作纳入派出所治安联防机制,把线路清障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评先和平安乡(镇)评选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以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规模最大的“树障整治”活动,通过活动,为电力线路走廊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了动力保证。
组织保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认真落实护电责任制。在护好电保安全方面,供电企业应该主动作为,首先是在本部认真责任落实制,将各线路按乡镇、村组等区域划分,全面推进属地管理,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并与农村供电所、所属农电工签定《线路通道安全维护责任状》,真正形成责任到人、人到杆线的护电格局。
聘请护线员。群众护线员对自然环境十分熟悉,对自然灾害危及电力线路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是我们的“千里眼”、“顺风耳”。据了解,江苏高邮着力拓展护线网络,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担当护线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同时,依靠21个乡(镇)政府,建立镇、村、组三级护线网络。去年初,该公司拿出2万元专项资金,在全市电力线路和配电变压器附近聘请了512名“特约农民护线员”,委托21个供电所与其签订看护协议,请其代为定点看护。这一激励措施实施后,供电公司积极与各方沟通,同心协力打造树线和谐通道。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
成立电力执法办公室。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安、联防、土管、供电所等部门人员组成,其负责通道管理、督办等常态化开展工作。据报载,今年,江阴市供电公司将与公路建设指挥部联合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通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旨在强调一项原则,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建造房屋、植树等,必须事先申请并得到电力执法办公室的同意,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有位有责。
法律支持。电力设施保护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秆植物。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产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对于极少数群众不接受电力企业劝阻,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秆植物,树木长高后又不及时砍伐或修剪,最终引发所种树木接触输电线路发生跳闸,导致线路停电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由此相起的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相关的电力法律和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我们应视法律法规为“护身符”。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等形式进行依法行为,这也是《电力法》赋予供电企业的权力,只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行事,“树障剪不断,难题解不完”的老大难问题,理应会得到根本的解决。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