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窃电取证中的思考
2009-03-20 15:37: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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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供电企业在窃电查处中对窃电事实的取证中,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有许到做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却很值得冷静思考。从由此而发生的若干案件看,至少供电企业希望通过一些方法去追求有效的效果并未完全达到,反而陷于更为复杂的境地。鉴于该问题较为复杂,文章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阐述。
电,看不见摸不着,供电企业靠电能表这杆独特的"秤"计量电费。然而,狡猾的窃电分子们在窃电手段上,可谓是挖空心思。 其中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以及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形的特性,窃电手段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且窃电的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尤其是用高新技术窃电的取证难度很大,所以在我们窃电的取证中,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一是,有的窃电者手段高明且善于利用法律的空子。一般来说,窃电者分两类:一类是无知无恃的窃电者,一类是有恃无恐的窃电者。前者,抓获后"无依无靠",能顺利地被说服教育并实施处罚,一般容易处理。后者就不同了,或者有恃于窃电手段高明且知法善钻法律空子。我看到一个案例:某现场查获一用户有窃电嫌疑,发现其表计铅封已明显松动,表计虽然在走,却走得很慢。但窃电户很狡猾。他辩解说:“铅封松动是事实,我也承认,但这是你供电局方面原因造成的。农网改造以后,你们将电表盒移到下面来,连小孩子都伸手可及,你凭什么说一定是我干的?用电时,表计在走就行,至于快慢,不是我管的事,那是你们校验与管理的事。”后来,将该用户停电处理这起窃电事件,累计停电达45天之久。其间,恰逢供电部门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供电所同志主动登门去找他,协商处理这事。可他不搭理供电所同志,扬言跟供电部门法庭上见,而且,要向供电部门索赔停电造成的损失。他熟悉供电部门公布的服务承诺内容,到处投诉。并且,果真聘请了律师,他的老婆还手持农药到该村电工家中去闹。由于当时未能使他签字,在现场又未能人赃俱获,打起官司来确显得证据不足。结果未能使他就范。这起事例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教训与启示。新时期的窃电犯罪,有了新的特点,即窃电者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旦被擒,就束手待罚。那时,我们只需掌握窃电事实就行,反正我们能说了算,证据就没有那么重要。如今可不同了,窃电者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我们说了就能算,可以打官司到法庭上见。而且,在法庭上得凭证据说话,甚至,早在他有窃电想法时,就考虑好不留下把柄,叫你供电部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取证。
二是,电力执法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窃电时间的取证有时比较困难。打个比方,前一天稽查人员查电没有发现窃电,今天检查时发现了窃电,一般窃电分子只会承认今天的窃电行为,虽然稽查人员从现场判断窃电时间已非一天,但是却没有可以拿到桌面上的证据。有时候对企业窃电可以通过计算单产能耗法来判定是不是偷电,但是这很容易受其它因素干扰,企业主一句"我们技术改造改低了"就足以对付的了。
三是,有的电力执法者不注重取证。“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的重要司法原则,但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它是指以证据支撑、并为法庭认可的事实。而不少查电人员一旦发现窃电、违章用电,不经取证,即施以停电、剪线、查封、下表等措施。此举十分危险,大量的案例已充分说明。
四是,比如用电执法人员在查电时,发现某用户窃电,当场可以中止供电,但对窃电户即使是人赃俱获,也没有刑事执行权。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实际窃电价值看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够立案标准的,可向公安机关报告,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假如不够立案标准的,只有依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理。而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在规定时间里进行告知听证、行为人的陈述申辩等主要程序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书。而行政处罚是一种民事行为,尺度把握和强制力度都远远不够,稽查人员在处罚时也只能视现实情况而定,比如居民窃电就要看其家庭状况定,企业就要看其经营状况定。同时也给了窃电分子讨价还价的空间和余地。现实中往往是开了处罚单,也只能收到罚款的一部分。现在电力体制改革操作后,供电企业已经没有了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资格执行罚款行为,虽然暂时仍然代行管理职能,但是具体操作却是困难重重,如处罚时没有处罚收据、得交地方财政等;而具备管电资格的政府部门还没有及时到位,则形成了反窃电行政处罚的暂时断层。所以,当前很多情况是:眼看着窃电分子猖狂窃电,供电职工却手无利剑;明明抓了个人赃俱获,却不能绳之以法。正因为对电力执法的限制过多,缺少强制措施,使电力执法工作开展相当困难。
窃电,一个长期困扰供用电秩序的老大难。 然而反窃电,是一场斗智慧、斗勇气、斗技术的持久战。对于窃电的行为,供电部门只有依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作的规定,对其进行现场取证。通过对窃电取证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必须高度重视反窃电的取证工作。这是反窃电的关键环节。首先要重视现场照相取证。供电部门反窃电小组在发现用户有窃电现象的时候,在窃电现场取证,取证需要摄影录像,摄影录像在用户取证行动需要迅雷不及掩耳,避免让用户知道。如果在用户知道反窃电小组要进行取证,用户会把现场破坏,妨碍取证。这种取证是以用户窃电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其次要重视现场封存涉嫌窃电装置。供电部门反窃电小组在发现用户有窃电的行为的时候,有权对现场进行保护,对现场进行封存,有利于以后对窃电用户进行诉讼证据的取证。这样取证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有人私自打开现场封存,那必然违反了法律。
第二,必须大力提高电力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这是取证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条件。在电力系统内成立专职执法机构,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秩序,同时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实行执法人员上岗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政策观念。做到执法人员必须懂法守法,真正建立起一支精通电力业务知识和电力法规,又具有较高法律政策素质的电力执法队伍。因此,在反"窃电"斗争中,如何取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保护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实行依法治电,是大势所趋。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反窃电的持久战中,若是我们不去学法、懂法,就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那么,就很可能出现上面所提的"打蛇不成,反遇蛇咬"的被动局面。(陈蔚华)
供电企业在窃电查处中对窃电事实的取证中,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有许到做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却很值得冷静思考。从由此而发生的若干案件看,至少供电企业希望通过一些方法去追求有效的效果并未完全达到,反而陷于更为复杂的境地。鉴于该问题较为复杂,文章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阐述。
电,看不见摸不着,供电企业靠电能表这杆独特的"秤"计量电费。然而,狡猾的窃电分子们在窃电手段上,可谓是挖空心思。 其中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以及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形的特性,窃电手段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且窃电的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尤其是用高新技术窃电的取证难度很大,所以在我们窃电的取证中,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一是,有的窃电者手段高明且善于利用法律的空子。一般来说,窃电者分两类:一类是无知无恃的窃电者,一类是有恃无恐的窃电者。前者,抓获后"无依无靠",能顺利地被说服教育并实施处罚,一般容易处理。后者就不同了,或者有恃于窃电手段高明且知法善钻法律空子。我看到一个案例:某现场查获一用户有窃电嫌疑,发现其表计铅封已明显松动,表计虽然在走,却走得很慢。但窃电户很狡猾。他辩解说:“铅封松动是事实,我也承认,但这是你供电局方面原因造成的。农网改造以后,你们将电表盒移到下面来,连小孩子都伸手可及,你凭什么说一定是我干的?用电时,表计在走就行,至于快慢,不是我管的事,那是你们校验与管理的事。”后来,将该用户停电处理这起窃电事件,累计停电达45天之久。其间,恰逢供电部门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供电所同志主动登门去找他,协商处理这事。可他不搭理供电所同志,扬言跟供电部门法庭上见,而且,要向供电部门索赔停电造成的损失。他熟悉供电部门公布的服务承诺内容,到处投诉。并且,果真聘请了律师,他的老婆还手持农药到该村电工家中去闹。由于当时未能使他签字,在现场又未能人赃俱获,打起官司来确显得证据不足。结果未能使他就范。这起事例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教训与启示。新时期的窃电犯罪,有了新的特点,即窃电者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旦被擒,就束手待罚。那时,我们只需掌握窃电事实就行,反正我们能说了算,证据就没有那么重要。如今可不同了,窃电者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我们说了就能算,可以打官司到法庭上见。而且,在法庭上得凭证据说话,甚至,早在他有窃电想法时,就考虑好不留下把柄,叫你供电部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取证。
二是,电力执法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窃电时间的取证有时比较困难。打个比方,前一天稽查人员查电没有发现窃电,今天检查时发现了窃电,一般窃电分子只会承认今天的窃电行为,虽然稽查人员从现场判断窃电时间已非一天,但是却没有可以拿到桌面上的证据。有时候对企业窃电可以通过计算单产能耗法来判定是不是偷电,但是这很容易受其它因素干扰,企业主一句"我们技术改造改低了"就足以对付的了。
三是,有的电力执法者不注重取证。“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的重要司法原则,但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它是指以证据支撑、并为法庭认可的事实。而不少查电人员一旦发现窃电、违章用电,不经取证,即施以停电、剪线、查封、下表等措施。此举十分危险,大量的案例已充分说明。
四是,比如用电执法人员在查电时,发现某用户窃电,当场可以中止供电,但对窃电户即使是人赃俱获,也没有刑事执行权。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实际窃电价值看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够立案标准的,可向公安机关报告,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假如不够立案标准的,只有依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理。而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在规定时间里进行告知听证、行为人的陈述申辩等主要程序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书。而行政处罚是一种民事行为,尺度把握和强制力度都远远不够,稽查人员在处罚时也只能视现实情况而定,比如居民窃电就要看其家庭状况定,企业就要看其经营状况定。同时也给了窃电分子讨价还价的空间和余地。现实中往往是开了处罚单,也只能收到罚款的一部分。现在电力体制改革操作后,供电企业已经没有了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资格执行罚款行为,虽然暂时仍然代行管理职能,但是具体操作却是困难重重,如处罚时没有处罚收据、得交地方财政等;而具备管电资格的政府部门还没有及时到位,则形成了反窃电行政处罚的暂时断层。所以,当前很多情况是:眼看着窃电分子猖狂窃电,供电职工却手无利剑;明明抓了个人赃俱获,却不能绳之以法。正因为对电力执法的限制过多,缺少强制措施,使电力执法工作开展相当困难。
窃电,一个长期困扰供用电秩序的老大难。 然而反窃电,是一场斗智慧、斗勇气、斗技术的持久战。对于窃电的行为,供电部门只有依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作的规定,对其进行现场取证。通过对窃电取证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必须高度重视反窃电的取证工作。这是反窃电的关键环节。首先要重视现场照相取证。供电部门反窃电小组在发现用户有窃电现象的时候,在窃电现场取证,取证需要摄影录像,摄影录像在用户取证行动需要迅雷不及掩耳,避免让用户知道。如果在用户知道反窃电小组要进行取证,用户会把现场破坏,妨碍取证。这种取证是以用户窃电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其次要重视现场封存涉嫌窃电装置。供电部门反窃电小组在发现用户有窃电的行为的时候,有权对现场进行保护,对现场进行封存,有利于以后对窃电用户进行诉讼证据的取证。这样取证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有人私自打开现场封存,那必然违反了法律。
第二,必须大力提高电力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这是取证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条件。在电力系统内成立专职执法机构,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秩序,同时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实行执法人员上岗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政策观念。做到执法人员必须懂法守法,真正建立起一支精通电力业务知识和电力法规,又具有较高法律政策素质的电力执法队伍。因此,在反"窃电"斗争中,如何取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保护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实行依法治电,是大势所趋。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反窃电的持久战中,若是我们不去学法、懂法,就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那么,就很可能出现上面所提的"打蛇不成,反遇蛇咬"的被动局面。(陈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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