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公司发展趋势预想
2008-12-24 16:42:29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作者:孙新春
随着农电改革的深入,各地的农电服务公司纷纷成立。虽然各省公司都出台了农电公司运作的指导性计划意见,但目前各公司更多的处于摸索和观望阶段,对于今后的发展方向都还很迷茫!下面笔者就所了解到和观察到的各地农电服务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谈几点看法。
一、农电公司目前发展过程中的几点不足:
目前各地的农电公司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农电工群体身份和同工同酬问题而成立的,是一个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务,无先例可循,对于未来的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有效的可操作的运作模式。因此从成立之初就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先天不足:
1、在人员使用上难以协调。
目前农村供电所人员构成以农电工为主,实行农电服务部和供电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一旦二者分开运作,人员使用难以协调。
2、业务和责任上难以有效分开。
农电公司的业务目前与供电所的业务存在交叉现象,以及由此而来产生安全责任有时难分彼此,一旦出现营业事故和安全事故,难以区分责任。
3、成本费用上难以截然划分。
由于人员使用、业务交叉等原因,在部分业务上产生的成本费用很难说划分到农电或主业更合适。在当前农村供电所实施收支两条线后,主业成本核定后的资金来源单一,农网维护费由县级供电企业集中控制掌握使用,难免出现资金挤用现象,并不能保证农网维护费用的充足。此外在农电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情况下,农村低压维护费用以何种方式转移到农电公司使用更为经济、合理也值得我们去探讨。
4、与县级供电公司的关联性太强。
说到底,农电公司目前虽为独立法人,但各方面仍不得不依靠主业生存,如果发展过程出现什么问题,供电企业还是会受到影响。
5、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农电公司目前主要采用农电工集资入股的形式组建,存在资本规模小、治理模式旧、业务范围窄、人才资源的使用方式不灵活等问题,基本上相当于县级供电企业的二级单位,难以突破电力多产业旧的发展路子,发展后劲先天不足。
从以上看出,农电公司的产生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色和先天不足,如果按惯有的电力多产业发展路子走,最终难以在资本构成、业务拓展、治理模式、人才引进上取得新的、实质性的突破,根源在于它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受整个电力行业大气候影响过重,与县级供电企业的关联性太强,与县级供电企业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发展地位上。因此未来的农电公司发展应该置身于电力发、输、变、配、售环节的改革中去,顺势而为,利用国家启动内需的时机,抓住发展机会,不断壮大,实现资本构成、业务范围、人才引进、治理模式等方面的新突破,逐渐向低压售电公司转型,逐步取得和县级供电公司对等的地位,成为低压电力市场的竞争者。
二、农电公司未来发展的几点预想:
1、角色定位。未来的农电公司发展方向应该是吸收民间资本、引进社会人才、完善分配机制,实现资本与智本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足农村供电市场,逐步延伸业务由农村至城区,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向售电公司的转型。
2、资本构成。目前各农电公司均由农电工集资入股组成,资本规模有限,直接影响了其施工资质和业务范围,其经营模式和人力资源、利益分配难以突破原有体制而创新。未来的农电公司可充分抓住我国目前民间资本巨大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机会,利用电力经营的稳定、回报率高的优势,大胆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不断改良目前的资本负债结构。这样一来国家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低压电网的投入,集中资金建设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同时能有效地吸收社会资本参加低压电网建设和经营。从经济层面讲,大大缓解了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使得国家能用较少的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的电力资产,消除了社会资本的不稳定性,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低压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竞争格局多元化的实现;客观上拓展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同时增强了国家资本对电力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3、业务拓展。未来的农电公司可在适当时候在坚持既有的业务基础上,逐渐向城区低压用电业务拓展,而县级供电企业则逐渐从10KV以下电网维护及营销领域退出,转而专注10KV及以上电网维护和营销。农电公司与县级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结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双方平等协商的综合电价为标准,该价格充分考虑了电量成本、利润、线损、电量结构、电量增长预期等因素,二者的关系重组是对低压电力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再次划分。目前农电公司应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在坚持既有业务的情况下,可尝试台区租赁经营或者供电所租赁经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尝试出资逐步并购农村地区低压电力资产开展自主经营,并逐步延伸至乡镇所在地乃至县城城区在低压市场的全部资产及业务,最终实现从业务和资产上在低压市场的完全主权经营,成为与县级供电企业地位对等的市场竞争者。低压维护费用在初中级发展阶段则由供电公司以代管的形式,在行使监督和考核权利的前提下,逐笔支付给农电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则由农电公司自行在二者协商的综合电价中提取,县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用户端电价执行情况和供电服务质量。
4、人力引进。农电公司的逐步壮大客观上要求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民间资本的进入必然带来公司治理模式上的革命,农电公司固有的“电”性将由“民”性所替代,追逐利润及维护资本的利益将是农电公司终极目标。高素质的人才引进将给企业注入更多的活力,在他们的利益分配上将要求具有多样性,年薪制、股权激励也将成为必然的选择;目前的供电企业用人机制复杂,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因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过于直接和固化,劳资双方的彼此选择缺乏必要的自由度;现行用工制度缺乏一个正常有效的人员退出机制,人才流动困难,农电工作为供电公司员工,非电非农,身份尴尬。而农电公司因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改善了企业民主决策架构,同时为人才的进退自由提供了可能,有效的员工退出机制使得人才的流动将更具有理性,彻底解决了供电企业内部的“身份制”用工弊端,资本与智本将在这里得到最完美有效的结合;农电工的称谓将被员工所取代,这个群体通过股份成为农电公司的股东,也可成为公司员工,身份问题和同工不同酬问题将不复存在。
三、农电公司的发展的几个步骤:
(一)初步阶段。这个阶段接近于现行状况。农电公司和供电公司签订合同,主要代从事农村地区抄收工作,条件成熟亦可以从事城区抄收业务,同时也可代从事一些小型低压维护。用户报修又95598热线统一受理,属于供电公司产权的资产报抢修工作由供电公司处理,而用户产权的报抢修则由农电公司处理,农电公司依据物价部门文件进行有偿服务。农电公司的回收电费直接上缴供电公司电费帐户,借鉴移动和联通公司社会代办点收入结算及考核方式,农电公司依据当月应收电费笔数或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抄收工作收入,这个比例随当月应收电费笔数或总额的递增而递减,分不同档次,而供电公司则主要负责抄表质量、优质服务工作及电费回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并对农电公司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抄表过程中的差错,则依据差错笔数占当月抄表笔数的比例乘以一定系数予以扣除农电公司当月抄收工作收入;对于累计欠费则按占当月电费应收总额的百分比乘以一定系数扣除当月农电抄收工作收入,系数以两倍或两倍以上为宜,并且随着累欠电费占当月应收电费总额的比例增加而提高。例如11月某农电公司农村地区代抄收电费为40万,当月欠费1万,十人抄表,7000户。假如当月收入计提比例为2%,欠费扣除系数为2,抄表差错扣除系数为10,则当月应计提收入为8000元,当月应扣减收入为8000×(10000×2/400000)=400元;如果10月发生抄表差错10起,总户数为7000户,则扣除当月收入为8000×(10×10/7000)=114元。两块扣除10月实际收入为8000-400-114=7486元,人均收入748.6元。同理农电公司也可依此对每位农电工进行考核,只是系数需进行重新测算。抄收工作收入的系数测算、抄表差错扣除系数和当地的抄表难度相关,而欠费扣除系数和当地的催收难度有关。此种考核方法既突出了量又强调了质,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强调抄表质量的同时,不再考虑当月欠费,而且用累欠电费占当月应收电费总额的比例来高系数的考核,迫使抄收人员增强责任心,加大催收力度。此种阶段需供电公司加大稽核力度,同时核定合理的抄收收入提取比例、电费回收及抄表质量考核系数。
(二) 中级阶段。此时的农电公司已经开始了社会资本的吸纳和结构重组,初步吸收了一些法人资本,但对私人资本的进入设置了门槛,以有效避免资本短期投机、逃资现象。在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后,农电公司可以逐渐从代抄代维的角色中转换过来,尝试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借鉴原来电管站模式,农电公司可以从承包单个台区经营,逐步发展到一条或多条10KV线路的所有台区总承包。而供电公司在此阶段可以逐步从农村地区退出,撤销和合并农村供电所,实行中心供电服务区模式,代供电公司实行服务价格监管和配网部分(配变以上)的集中维护管理、受理用户报装。农电公司在同供电公司签订承包意向书后,双方就某台区的承包电价进行协商,该电价充分考虑了该台区往年历史数据,如累计线损率、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后得出,该价格还应该充分考虑了未来承包期内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预期,承包价格原则上以一年调整一次为宜。各承包台区的改造投资采用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如供电公司投资或农电公司在承包期间自筹资金进行台区改造,由此产生的效益,则以调高或调低该承包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割,新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必须归供电公司所有;该价格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关于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供电公司对承包区域内的用电结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调整。各个农电公司应采用先行支付给供电公司一年电费及一定数额电费保证金的方法取得下年该台区承包权,年末双方以台区总表抄见电量乘以承包价格进行电费多退少补的结算,电费保证金总额应不少于该台区两个月电费额度。报抢修依照初级阶段办法执行;在台区内的一切报装收入,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比例分割,具体业务开展由农电公司负责执行,帐务由供电公司掌握;非用户产权的抢修材料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用户报装资料由农电公司收集,最后归集到供电公司存档,以便供电公司加强稽核监督和用电结构的分析掌控,为下年的承包价格核定提高依据。同理,供电所的承包价格则以10KV关口表进行结算,农电公司在承包区域内的一切服务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并处于中心供电服务区的监督之下。农电公司应每年向供电公司交纳一定额度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安全风险保证金,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用户端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和报抢修现场的安全监督考核。供电公司和农电公司之间应就电费缴纳签订合同,如果电费不能及时上缴且达到合同终止条件,供电公司经县级电力主管部门裁定农电公司违约责任后,先行扣除电费保证金抵充电费,再终止农电公司的承包权。在这个发展阶段,低压市场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属于供电公司,双方是一种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供电公司承担了低压市场监管的角色,而农电公司承担了低压市场具体经营的角色,承包价格的协商核定及台区或关口总表的维护在这个发展阶段至关重要。在这个阶段,农电公司以先行支付保证金和电费的方式取得下年承包权,台区经营中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在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的同时,通过不断的降损扬价,拓展自己的利润空间。而供电公司则暂时放弃经营权,专注低压市场的国家目录电价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安全状态的监管,电费回收风险已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种模式中,同一供电区域中允许有两个及以上的农电公司参与台区和供电所承包价格招标,以符合竟拍条件、出价最低者中标。在签订承包协议和先行交付保证金及当期承包电费后,农电公司经营即行开始。在承包期行将结束前两个月,如农电公司有意续期承包,应提前知会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重新核定下期承包价格,如无意续期承包,则应提前3个月告知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开展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核查,主要是电费的补退处理、总表轧码、安全隐患、服务质量等的清查处理等。
此种模式实行的前提一是供电公司能改变传统经营体制,能学习电信等行业的让利共赢模式,改低压市场业务直接经营模式为间接经营模式,以出让小部分利润给农电公司为代价,释放自己直接经营下的大批人财物资源,节约大量经营成本,同时适应未来发、输、变、配、售改革趋势,先行一步,使得低压市场业务社会化,逐渐从低压市场退出。前提二是农电公司逐步吸收社会法人或小部分私人资本,拥有精明的管理人才、足够的资金实力先行支付电费和保证金才能实行。其实目前供电公司现行营销模式的弊端已初步凸现,从省公司到供电所,(暂不讨论人兼数岗现象)单项业务人均工作量呈现金字塔型,但在利益分配上呈现倒金字塔型,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收入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基层人员平时更多是疲于应付各种工作和专项活动,很难谈得上创新;在公司具体经营过程中,不及电信、移动经营理念先进、营销策略灵活、资费价格浮动,一竿子到底、电费统收上缴、电价的严格管制使得供电所直接经营难以有真正的自主权、管理效率不高;在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下,公司内部上级和下级由于处于同一利益体内,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考核,基层在疲于应付各种工作的同时,为了完成指标最终只能层层玩数字游戏;此外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下,小到一个螺丝帽的精细管理表面上卓有成效,实质上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远甚于所取得的效果,有限的基层人员精力与无限扩张的设备单元和用户侧需求产生的矛盾决定了过多过细过深干预基层微观经营效果是不明显的,甚至是负面的。纵观三十年前的安徽“小岗村事件”,表面上是农民反饥饿而做的冒险,实质上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对微观生产经营干预过多、收入在社员和公社间分配不合理现象的一种挑战,幸运的是他们成功了;旁观同是脱胎于垄断企业的电信各运营商,他们早已放弃了单一的一竿子到底、直接经营的模式,更多地采用了社会代办、合作的形式,并且也取得巨大的成功。反思下我们自己,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模式几乎是一成不变,在农电体制改革时未抓住机会对农电企业(站)进行改造,培育出低压市场的优秀经营者,而是一统到底,直管到户,从而丧失了一次良好的实现配售分离的机会,供电企业也因此农电工问题剪不断、理还乱,困扰不已。我们在此决无非议农电改革初衷之意,抄表到户、国家目录电价到户、减轻农民负担是大势所趋、理所当然,相反在原有低压电力趸售模式下有许多值得我们今日借鉴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却被我们遗弃了。我们不能因为要改革而将孩子和 脏水一起泼出去,孩子是一定要捡回来。管理层次过多、微观经营干预过深、基层压力过大,利益分配倒挂,监督考核不实,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说到底是现行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造成的,客观要求将来的供电公司营销管理应是中观的、层次最少的,经营模式是间接的,考核是不同利益体之间动真格的考核。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供电企业这种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经营模式还能走多远呢?如果开展农电公司承包低压市场业务将会有如下优点:减少了供电公司管理层次,节约了内部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形成了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真实有效的考核监督,最大程度降低了电费回收风险;将供电公司从繁琐的低压业务中解脱出来,中心供电服务区的职能更多的是网络维护和对各个农电公司行为的监管,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推动了低压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三)高级阶段。在此阶段,各农电公司自身已发展日趋完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成熟的管理模式,资本构成多元化,有农电工股份,有包括供电公司在内的法人股份,甚至有大用户、重要用户的参股,还有更多的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长期的承包经营已造就了大批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公司各种管理制度已臻完善;公司的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承包台区和供电所,经营区域也开始向城区延伸,已经具备了低压售电公司的雏形。此时的农电公司完全可以以雄厚的资金采用融资租赁或直接并购的方式,逐步取得供电公司在低压市场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开始完全自主的低压市场业务。农电公司准确的说是低压售电公司以约定的价格从转型为配网公司的供电公司购入电能,在自己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内开展自主独立的经营。而供电公司则完全从低压市场退出,在适当时候,除保留少数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直供外,可逐步退出10KV网络的维护;供电公司获得低压市场利润可以通过趸售价格反映或直接依据在农电公司的股份获得分红。县级电力主管部门则负责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低压市场的监管。至此阶段,农电公司和供电公司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对等的地位,这也是我们农电公司实现真正独立发展的关键前提。各地农电公司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以资本为纽带,自行联合组建低压售电集团公司,以进一步增强实力,实施跨区域经营。如此一来,供电公司得以让低压市场的资产变现回笼,集中力量搞好配网维护,而农电公司则取得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可以从事维护和销售等一切业务。从国家层面来讲,供电公司放弃非核心的电力低压营销业务,回笼资金,得以集中力量专注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建设;而农电公司能不断扩充资本、拓展业务范围、延伸经营区域,有利于自身壮大,同时解决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只要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以及供电公司在农电公司股权的增减便可间接引导和控制农电公司的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较少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社会资产的目的,更利于国家利用国有资本的进退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以上几点是笔者关于农电公司发展的不成熟看法,虽然笔者相信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但吸取以往失败过程中的一些有效的做法还是可取的、有实际意义的。笔者提出以上看法的初衷是是站在适应国家电力发、输、变、配、售改革大趋势的角度,基于能实现供电公司和农电公司共赢的目的,响应国家关于在竞争、非核心领域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民间资本灵活进入的方针,积极探求供电公司和农电公司经营新模式、逐步建立二者对等的地位,以彻底理顺二者复杂的关系,积极倡导吸收民间资本参加电力建设和经营以解决国家电力建设资金之不足。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农电改革不是一日之工,农电公司的发展也注定了是一个不断上下求索的过程,只要我们找准了方向,一定会达到胜利的彼岸。
作者:孙新春
随着农电改革的深入,各地的农电服务公司纷纷成立。虽然各省公司都出台了农电公司运作的指导性计划意见,但目前各公司更多的处于摸索和观望阶段,对于今后的发展方向都还很迷茫!下面笔者就所了解到和观察到的各地农电服务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谈几点看法。
一、农电公司目前发展过程中的几点不足:
目前各地的农电公司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农电工群体身份和同工同酬问题而成立的,是一个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务,无先例可循,对于未来的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有效的可操作的运作模式。因此从成立之初就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先天不足:
1、在人员使用上难以协调。
目前农村供电所人员构成以农电工为主,实行农电服务部和供电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一旦二者分开运作,人员使用难以协调。
2、业务和责任上难以有效分开。
农电公司的业务目前与供电所的业务存在交叉现象,以及由此而来产生安全责任有时难分彼此,一旦出现营业事故和安全事故,难以区分责任。
3、成本费用上难以截然划分。
由于人员使用、业务交叉等原因,在部分业务上产生的成本费用很难说划分到农电或主业更合适。在当前农村供电所实施收支两条线后,主业成本核定后的资金来源单一,农网维护费由县级供电企业集中控制掌握使用,难免出现资金挤用现象,并不能保证农网维护费用的充足。此外在农电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情况下,农村低压维护费用以何种方式转移到农电公司使用更为经济、合理也值得我们去探讨。
4、与县级供电公司的关联性太强。
说到底,农电公司目前虽为独立法人,但各方面仍不得不依靠主业生存,如果发展过程出现什么问题,供电企业还是会受到影响。
5、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农电公司目前主要采用农电工集资入股的形式组建,存在资本规模小、治理模式旧、业务范围窄、人才资源的使用方式不灵活等问题,基本上相当于县级供电企业的二级单位,难以突破电力多产业旧的发展路子,发展后劲先天不足。
从以上看出,农电公司的产生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色和先天不足,如果按惯有的电力多产业发展路子走,最终难以在资本构成、业务拓展、治理模式、人才引进上取得新的、实质性的突破,根源在于它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受整个电力行业大气候影响过重,与县级供电企业的关联性太强,与县级供电企业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发展地位上。因此未来的农电公司发展应该置身于电力发、输、变、配、售环节的改革中去,顺势而为,利用国家启动内需的时机,抓住发展机会,不断壮大,实现资本构成、业务范围、人才引进、治理模式等方面的新突破,逐渐向低压售电公司转型,逐步取得和县级供电公司对等的地位,成为低压电力市场的竞争者。
二、农电公司未来发展的几点预想:
1、角色定位。未来的农电公司发展方向应该是吸收民间资本、引进社会人才、完善分配机制,实现资本与智本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足农村供电市场,逐步延伸业务由农村至城区,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向售电公司的转型。
2、资本构成。目前各农电公司均由农电工集资入股组成,资本规模有限,直接影响了其施工资质和业务范围,其经营模式和人力资源、利益分配难以突破原有体制而创新。未来的农电公司可充分抓住我国目前民间资本巨大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机会,利用电力经营的稳定、回报率高的优势,大胆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不断改良目前的资本负债结构。这样一来国家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低压电网的投入,集中资金建设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同时能有效地吸收社会资本参加低压电网建设和经营。从经济层面讲,大大缓解了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使得国家能用较少的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的电力资产,消除了社会资本的不稳定性,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低压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竞争格局多元化的实现;客观上拓展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同时增强了国家资本对电力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3、业务拓展。未来的农电公司可在适当时候在坚持既有的业务基础上,逐渐向城区低压用电业务拓展,而县级供电企业则逐渐从10KV以下电网维护及营销领域退出,转而专注10KV及以上电网维护和营销。农电公司与县级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结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双方平等协商的综合电价为标准,该价格充分考虑了电量成本、利润、线损、电量结构、电量增长预期等因素,二者的关系重组是对低压电力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再次划分。目前农电公司应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在坚持既有业务的情况下,可尝试台区租赁经营或者供电所租赁经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尝试出资逐步并购农村地区低压电力资产开展自主经营,并逐步延伸至乡镇所在地乃至县城城区在低压市场的全部资产及业务,最终实现从业务和资产上在低压市场的完全主权经营,成为与县级供电企业地位对等的市场竞争者。低压维护费用在初中级发展阶段则由供电公司以代管的形式,在行使监督和考核权利的前提下,逐笔支付给农电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则由农电公司自行在二者协商的综合电价中提取,县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用户端电价执行情况和供电服务质量。
4、人力引进。农电公司的逐步壮大客观上要求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民间资本的进入必然带来公司治理模式上的革命,农电公司固有的“电”性将由“民”性所替代,追逐利润及维护资本的利益将是农电公司终极目标。高素质的人才引进将给企业注入更多的活力,在他们的利益分配上将要求具有多样性,年薪制、股权激励也将成为必然的选择;目前的供电企业用人机制复杂,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因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过于直接和固化,劳资双方的彼此选择缺乏必要的自由度;现行用工制度缺乏一个正常有效的人员退出机制,人才流动困难,农电工作为供电公司员工,非电非农,身份尴尬。而农电公司因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改善了企业民主决策架构,同时为人才的进退自由提供了可能,有效的员工退出机制使得人才的流动将更具有理性,彻底解决了供电企业内部的“身份制”用工弊端,资本与智本将在这里得到最完美有效的结合;农电工的称谓将被员工所取代,这个群体通过股份成为农电公司的股东,也可成为公司员工,身份问题和同工不同酬问题将不复存在。
三、农电公司的发展的几个步骤:
(一)初步阶段。这个阶段接近于现行状况。农电公司和供电公司签订合同,主要代从事农村地区抄收工作,条件成熟亦可以从事城区抄收业务,同时也可代从事一些小型低压维护。用户报修又95598热线统一受理,属于供电公司产权的资产报抢修工作由供电公司处理,而用户产权的报抢修则由农电公司处理,农电公司依据物价部门文件进行有偿服务。农电公司的回收电费直接上缴供电公司电费帐户,借鉴移动和联通公司社会代办点收入结算及考核方式,农电公司依据当月应收电费笔数或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抄收工作收入,这个比例随当月应收电费笔数或总额的递增而递减,分不同档次,而供电公司则主要负责抄表质量、优质服务工作及电费回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并对农电公司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抄表过程中的差错,则依据差错笔数占当月抄表笔数的比例乘以一定系数予以扣除农电公司当月抄收工作收入;对于累计欠费则按占当月电费应收总额的百分比乘以一定系数扣除当月农电抄收工作收入,系数以两倍或两倍以上为宜,并且随着累欠电费占当月应收电费总额的比例增加而提高。例如11月某农电公司农村地区代抄收电费为40万,当月欠费1万,十人抄表,7000户。假如当月收入计提比例为2%,欠费扣除系数为2,抄表差错扣除系数为10,则当月应计提收入为8000元,当月应扣减收入为8000×(10000×2/400000)=400元;如果10月发生抄表差错10起,总户数为7000户,则扣除当月收入为8000×(10×10/7000)=114元。两块扣除10月实际收入为8000-400-114=7486元,人均收入748.6元。同理农电公司也可依此对每位农电工进行考核,只是系数需进行重新测算。抄收工作收入的系数测算、抄表差错扣除系数和当地的抄表难度相关,而欠费扣除系数和当地的催收难度有关。此种考核方法既突出了量又强调了质,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强调抄表质量的同时,不再考虑当月欠费,而且用累欠电费占当月应收电费总额的比例来高系数的考核,迫使抄收人员增强责任心,加大催收力度。此种阶段需供电公司加大稽核力度,同时核定合理的抄收收入提取比例、电费回收及抄表质量考核系数。
(二) 中级阶段。此时的农电公司已经开始了社会资本的吸纳和结构重组,初步吸收了一些法人资本,但对私人资本的进入设置了门槛,以有效避免资本短期投机、逃资现象。在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后,农电公司可以逐渐从代抄代维的角色中转换过来,尝试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借鉴原来电管站模式,农电公司可以从承包单个台区经营,逐步发展到一条或多条10KV线路的所有台区总承包。而供电公司在此阶段可以逐步从农村地区退出,撤销和合并农村供电所,实行中心供电服务区模式,代供电公司实行服务价格监管和配网部分(配变以上)的集中维护管理、受理用户报装。农电公司在同供电公司签订承包意向书后,双方就某台区的承包电价进行协商,该电价充分考虑了该台区往年历史数据,如累计线损率、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后得出,该价格还应该充分考虑了未来承包期内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预期,承包价格原则上以一年调整一次为宜。各承包台区的改造投资采用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如供电公司投资或农电公司在承包期间自筹资金进行台区改造,由此产生的效益,则以调高或调低该承包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割,新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必须归供电公司所有;该价格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关于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供电公司对承包区域内的用电结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调整。各个农电公司应采用先行支付给供电公司一年电费及一定数额电费保证金的方法取得下年该台区承包权,年末双方以台区总表抄见电量乘以承包价格进行电费多退少补的结算,电费保证金总额应不少于该台区两个月电费额度。报抢修依照初级阶段办法执行;在台区内的一切报装收入,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比例分割,具体业务开展由农电公司负责执行,帐务由供电公司掌握;非用户产权的抢修材料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用户报装资料由农电公司收集,最后归集到供电公司存档,以便供电公司加强稽核监督和用电结构的分析掌控,为下年的承包价格核定提高依据。同理,供电所的承包价格则以10KV关口表进行结算,农电公司在承包区域内的一切服务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并处于中心供电服务区的监督之下。农电公司应每年向供电公司交纳一定额度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安全风险保证金,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用户端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和报抢修现场的安全监督考核。供电公司和农电公司之间应就电费缴纳签订合同,如果电费不能及时上缴且达到合同终止条件,供电公司经县级电力主管部门裁定农电公司违约责任后,先行扣除电费保证金抵充电费,再终止农电公司的承包权。在这个发展阶段,低压市场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属于供电公司,双方是一种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供电公司承担了低压市场监管的角色,而农电公司承担了低压市场具体经营的角色,承包价格的协商核定及台区或关口总表的维护在这个发展阶段至关重要。在这个阶段,农电公司以先行支付保证金和电费的方式取得下年承包权,台区经营中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在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的同时,通过不断的降损扬价,拓展自己的利润空间。而供电公司则暂时放弃经营权,专注低压市场的国家目录电价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安全状态的监管,电费回收风险已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种模式中,同一供电区域中允许有两个及以上的农电公司参与台区和供电所承包价格招标,以符合竟拍条件、出价最低者中标。在签订承包协议和先行交付保证金及当期承包电费后,农电公司经营即行开始。在承包期行将结束前两个月,如农电公司有意续期承包,应提前知会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重新核定下期承包价格,如无意续期承包,则应提前3个月告知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开展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核查,主要是电费的补退处理、总表轧码、安全隐患、服务质量等的清查处理等。
此种模式实行的前提一是供电公司能改变传统经营体制,能学习电信等行业的让利共赢模式,改低压市场业务直接经营模式为间接经营模式,以出让小部分利润给农电公司为代价,释放自己直接经营下的大批人财物资源,节约大量经营成本,同时适应未来发、输、变、配、售改革趋势,先行一步,使得低压市场业务社会化,逐渐从低压市场退出。前提二是农电公司逐步吸收社会法人或小部分私人资本,拥有精明的管理人才、足够的资金实力先行支付电费和保证金才能实行。其实目前供电公司现行营销模式的弊端已初步凸现,从省公司到供电所,(暂不讨论人兼数岗现象)单项业务人均工作量呈现金字塔型,但在利益分配上呈现倒金字塔型,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收入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基层人员平时更多是疲于应付各种工作和专项活动,很难谈得上创新;在公司具体经营过程中,不及电信、移动经营理念先进、营销策略灵活、资费价格浮动,一竿子到底、电费统收上缴、电价的严格管制使得供电所直接经营难以有真正的自主权、管理效率不高;在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下,公司内部上级和下级由于处于同一利益体内,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考核,基层在疲于应付各种工作的同时,为了完成指标最终只能层层玩数字游戏;此外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下,小到一个螺丝帽的精细管理表面上卓有成效,实质上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远甚于所取得的效果,有限的基层人员精力与无限扩张的设备单元和用户侧需求产生的矛盾决定了过多过细过深干预基层微观经营效果是不明显的,甚至是负面的。纵观三十年前的安徽“小岗村事件”,表面上是农民反饥饿而做的冒险,实质上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对微观生产经营干预过多、收入在社员和公社间分配不合理现象的一种挑战,幸运的是他们成功了;旁观同是脱胎于垄断企业的电信各运营商,他们早已放弃了单一的一竿子到底、直接经营的模式,更多地采用了社会代办、合作的形式,并且也取得巨大的成功。反思下我们自己,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模式几乎是一成不变,在农电体制改革时未抓住机会对农电企业(站)进行改造,培育出低压市场的优秀经营者,而是一统到底,直管到户,从而丧失了一次良好的实现配售分离的机会,供电企业也因此农电工问题剪不断、理还乱,困扰不已。我们在此决无非议农电改革初衷之意,抄表到户、国家目录电价到户、减轻农民负担是大势所趋、理所当然,相反在原有低压电力趸售模式下有许多值得我们今日借鉴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却被我们遗弃了。我们不能因为要改革而将孩子和 脏水一起泼出去,孩子是一定要捡回来。管理层次过多、微观经营干预过深、基层压力过大,利益分配倒挂,监督考核不实,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说到底是现行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造成的,客观要求将来的供电公司营销管理应是中观的、层次最少的,经营模式是间接的,考核是不同利益体之间动真格的考核。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供电企业这种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经营模式还能走多远呢?如果开展农电公司承包低压市场业务将会有如下优点:减少了供电公司管理层次,节约了内部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形成了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真实有效的考核监督,最大程度降低了电费回收风险;将供电公司从繁琐的低压业务中解脱出来,中心供电服务区的职能更多的是网络维护和对各个农电公司行为的监管,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推动了低压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三)高级阶段。在此阶段,各农电公司自身已发展日趋完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成熟的管理模式,资本构成多元化,有农电工股份,有包括供电公司在内的法人股份,甚至有大用户、重要用户的参股,还有更多的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长期的承包经营已造就了大批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公司各种管理制度已臻完善;公司的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承包台区和供电所,经营区域也开始向城区延伸,已经具备了低压售电公司的雏形。此时的农电公司完全可以以雄厚的资金采用融资租赁或直接并购的方式,逐步取得供电公司在低压市场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开始完全自主的低压市场业务。农电公司准确的说是低压售电公司以约定的价格从转型为配网公司的供电公司购入电能,在自己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内开展自主独立的经营。而供电公司则完全从低压市场退出,在适当时候,除保留少数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直供外,可逐步退出10KV网络的维护;供电公司获得低压市场利润可以通过趸售价格反映或直接依据在农电公司的股份获得分红。县级电力主管部门则负责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低压市场的监管。至此阶段,农电公司和供电公司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对等的地位,这也是我们农电公司实现真正独立发展的关键前提。各地农电公司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以资本为纽带,自行联合组建低压售电集团公司,以进一步增强实力,实施跨区域经营。如此一来,供电公司得以让低压市场的资产变现回笼,集中力量搞好配网维护,而农电公司则取得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可以从事维护和销售等一切业务。从国家层面来讲,供电公司放弃非核心的电力低压营销业务,回笼资金,得以集中力量专注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建设;而农电公司能不断扩充资本、拓展业务范围、延伸经营区域,有利于自身壮大,同时解决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只要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以及供电公司在农电公司股权的增减便可间接引导和控制农电公司的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较少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社会资产的目的,更利于国家利用国有资本的进退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以上几点是笔者关于农电公司发展的不成熟看法,虽然笔者相信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但吸取以往失败过程中的一些有效的做法还是可取的、有实际意义的。笔者提出以上看法的初衷是是站在适应国家电力发、输、变、配、售改革大趋势的角度,基于能实现供电公司和农电公司共赢的目的,响应国家关于在竞争、非核心领域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民间资本灵活进入的方针,积极探求供电公司和农电公司经营新模式、逐步建立二者对等的地位,以彻底理顺二者复杂的关系,积极倡导吸收民间资本参加电力建设和经营以解决国家电力建设资金之不足。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农电改革不是一日之工,农电公司的发展也注定了是一个不断上下求索的过程,只要我们找准了方向,一定会达到胜利的彼岸。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