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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水电开发公司下属三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在110万以内可税前扣除

  2007-11-13 10:51:03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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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陕西地税根据有关规定,同意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销售收入2%比例向下属3户企业陕西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略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岚皋滴水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提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专门用于管理开支,具体提取比例为下属企业销售收入的2%,提取总额应控制在110万元以内。所属企业在比例以内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据悉,上述决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精神做出的。

  相关法规链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陕地税函[2007]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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