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将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讯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外发布《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另外,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对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亦不应超过当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
在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方面,《通知》强调,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 源发电,以及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的地方政府协议,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煤电机组,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合同)。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在落实优先发电计划过程中,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部分的比例应逐步扩大。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再保留现有的电力电量或分电比例,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通知》指出,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除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对应的电量外,发电企业其他上网电量价格主要由用户、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同时,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在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正常用电基础上引导其他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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