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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输配电价里的“隔墙供电”逻辑

  2020-05-06 10:54:48    来源: 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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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王 睿

 

近年来,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纵向深化,增量配电、综合能源服务、互联网++智慧能源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进军电力市场领域,极大激发和活跃了电力市场的建设工作。与此同时,借助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部分极具争议的业态、模式也在质疑声中得以发展。这其中,以原有自备电厂自建电网供电的自给自足型模式为蓝本转型形成的“隔墙供电”模式最具代表性与争议性,其典型案例包括广西百色矿业案例、魏桥案例等。

 

本文即聚焦于这一争议问题,从大众关注相对较少的输配电价角度入手,以“隔墙供电”模式中最具网红气质的“魏桥模式”为对象加以剖析,以期为关注这一问题的从业者提供不同的观察视角与观点。

 

 
 
“魏桥模式”及其争议
 
 

 

所谓的“魏桥模式”即魏桥集团自备电厂、自建电网,并向所属用能企业供电的模式。其主要特征为垂直一体化、不受电网企业调度、无需物价部门核价等。根据公开报道,“魏桥模式”不仅解决了魏桥集团的电力供应问题,同时直接降低了其生产成本,魏桥集团的供电价格较同区域国家电网供电价格低1/3。

 

对于魏桥模式,支持者与反对者向来众多。支持者多是认为其低电价给企业居民带来实在的利益等,更有甚者为其贴上电力体制改革山东版“小岗村”的称号。

 

而反对者多认为其发电机组环保不达标,属于应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未缴纳可再生能源附加等费用,且未承担电价交叉补贴。因此,低电价更多是通过违规形成的,并没有实质上的改革创新,电改先锋一说更是无从说起。

 

 
 
藏在输配电价里的“隔墙供电”低电价奥秘
 
 

 

关于“魏桥模式”低电价的奥秘,业界早已给出各种各样的解答,包括人工成本低、环保投入少、基金附加未缴纳等等。本文不再重复解释,而仅从大众关注度较少但又极其重要的输配电价角度来探析其低电价的缘由。

 

为了便于直观理解,本文将通过图解案例的方式对“魏桥模式”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假设某个区域供电系统为典型的三节点系统,系统中包含两个电源及两个用户,图示网架结构为输电网结构,用户1与电厂A在同一个配电网范围内。为简化起见,假定两个电源均为煤电机组,两者在案例中的出力上限均为50MW;用户1与用户2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是相同的,两者在案例中的负荷均为50MW。

 

在我国现有电价体系下,上网侧实施标杆上网电价(基准电价)政策,即同一省区内发电机组执行统一的上网电价。因此,机组A与机组B的上网电价在本例中是相同的,假定均为250元/MWh;在输配侧,我国输配电价定价采用分电压等级传导的邮票法,对于同一电压等级的用户,全省范围内执行的输配电价是相同的,即用户1与用户2承担的输配电价相等,此处假定均为250元/MWh(其中,主网输电价格为200元/MWh,配网输电价格为50元/MWh)。因此,叠加后用户1与用户2的用电价格是一致的,均为500元/MWh。

 

但当政策执行一段时间后,对于用户1而言,通常会产生一定的公平性质疑:因为相较于用户2,用户1距离电源点的优势是明显的,且电源A的发电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其需求。因此,从需求角度,用户1并不必然需要三节点的输电网络为其服务,输电网络可近似认为完全为用户2服务。由此,用户1与用户2承担同样的用电价格,并缴纳200元/MWh输电价格,使用户1产生了被平均感和被剥削感。

 

因此,从理性角度,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用户1更倾向于与电源A结盟,形成“隔墙供电”交易对。在这一情景下,若用户1愿意以300元/MWh购买电源A的电量,对于用户1而言,其购电成本仅为300元/MWh以及50元/MWh的配电网使用费,购电单价可大幅降低;对于电源A而言,其售电价格也较原标杆电价体系上涨50元/MWh。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将是双赢的选择。至此,“魏桥模式”的雏形也就产生了。

 

而推行这一模式的后果是什么?在原有情况下,电网企业的收入为(50MW+50MW)×250MWh;“魏桥模式”形成后,电网企业的收入则变为50MW×50MWh(用户1)+50MW×250MWh(用户2),明显减少。考虑到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是按准许收入核定的,即:收入=输配电量×输配电价,若有部分用户不再缴纳输电费用,会造成电网企业收入的缺额。按现行政策,此部分缺额将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平滑处理,但这也意味着未参与“魏桥模式”的用户将分摊更多的输配成本。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

 

 
 
输配电价的国外经验
 
 

 

为了辨析上述模式的是非对错,以国外典型电力市场化国家输配电价的实践经验为对标系,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展开分析。本文选取英国、美国PJM电力市场的输配电价机制作为典型对标案例。

 

首先来看英国,英国电力市场中电力的商品化属性较为凸显,电力交易中,中长期交易电量占比较大。为了便于交易达成、提高市场活跃度,在英国电力市场现行规则下,用户及发电厂在中长期交易价格谈判中基本不考虑地理位置及输配成本差异,可以近似地理解为与我国标杆电价的结果更为接近,即机组执行相近的(或理解为统一)的上网电价。但在输电环节,为了避免电价“一刀切”带来的不公平感,其配套机制设计较为复杂,具体的输电定价机制国内外参照文献较多,本文不再赘述。其主要结论是,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与其利用网络的程度密切相关,负荷利用的网络资源越少,所缴纳的输电价格就越低;反之,则越高。因此,对于三节点案例,用户1由于未用到主网架,其缴纳的输电价格最低,用户2则需承担较多的输电电费。

 

这当然是一种非常直观的公平性问题处理方式,但是否是唯一选择呢?PJM市场给出了另外一种选择的可能性。美国PJM市场的输电价格形成机制与我国极为接近,即采用邮票法,换而言之,本例中的用户1与用户2输配电价格是相同的(区域间配电价格略有差异,此处暂假定为相同)。用户供能成本的差异则通过现货市场中的交易电价予以体现。由于PJM市场中现货交易采用的是节点边际电价模式,包括了能量分量、网损分量及阻塞分量,这种不同用户间的电价差异主要通过阻塞分量解决。通常而言,与电源电气距离越接近的用户现货价格越低,即用户1电量对应的发电电价相对较低,用户2则由于存在潜在的阻塞问题,现货价格通常高于用户1。

 

 
 
结语
 
 

 

“魏桥模式”是用户用能成本与用能价格之间不匹配产生的连带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无差异输配电价+无差异上网电价,造成了不同用户间的不公平感,进而导致低用能成本用户去寻求操作层面的突破,以缓解这种不公平感。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与争议,则需对症下药,从公平性角度入手推进电价体系的革新。

 

从解决方案来讲,英国与美国PJM两个成熟电力市场案例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且有效的解决范例:即采用体现位置信号的输电价格+无差异上网电价的电价体系,或考虑位置信号的上网电价+无差异输电价格的电价体系。在我国具体省区选择方案时,应匹配电力现货市场模式与电价形成机制,对于采用集中式现货市场的省区,若采用以节点电价为体系的电价形成机制,则更宜选择无差异的输电价格方案;而对于采用分散式现货市场的省区,由于双边交易为主的市场中价格模糊了地理信息及位置信号,则更宜选择体现位置信号的输电价格方案。

 

需要单独说明的是,上述输配电价机制与现货市场模式的匹配关系仅仅是粗线条的。考虑到我国现行输配电价体系仍旧承载着不同用户间、不同地区的交叉补贴功能,在设计、实施输配电价改革方案时,还需注重与现货市场建设进度、交叉补贴取消时序等重要边界条件的协调匹配。

 

(作者系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电力经济方面研究工作。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亦不代表本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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