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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一整年,征求意见近一个月,增量配电价格指导意见有哪些改变?

  2018-01-05 19:56: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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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eo记者 姜黎

 

2018年1月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发布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根据此前通稿,“两办法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已建立,输配电价改革成为中发﹝2015﹞9号文下发以来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任务。

 

相较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做出了部分修改。

 

eo记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1. 主要针对配电网相关事宜做出规定,弱化对地方电网的适用性;

  2. 强调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公平开放,防止形成配售垄断;

  3. 配电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却未提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 进一步分类、融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配电网定价方式,以及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方式;

  5. 正式提出“配电网区域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但未对自备机组进行规定。

 

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细节如下:

 

前言中增加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相关规定”

 

总体要求

第一条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中增加“促进售电侧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条弥补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中增加“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配电服务”

 

第三条公平开放与平等负担现结合的表述由“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改为“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删去了“地方电网”,增加“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改为“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交叉补贴”,删去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定价方法

明确区分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

 

对非招标方式项目保留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三种选择,删去“标杆电价法、市场竞争法”。

 

其中,准许收入法增加“项目业主确定投资计划后”核定收入。

 

最高限价法增加“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最高限价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效率提高要求挂钩的调整机制”。

 

标尺竞争法删去“为促进配电网竞争”,将“在监管初期”改为“在首个监管周期”,增加“配电网差异较小的地区,也可以同类型配电网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按省分类制定标杆配电价格”。

 

调整机制

第一项明确配电价格监管周期中将“政府定价形成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定为三年”改为“政府制定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并删除“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保持衔接”。

 

第二项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中将“非水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就近消纳的配电价格,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执行”改为“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电网区域内既有的小水电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并增加“配电网区域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

 

结算制度

增加“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第二项综合结算电价中将“配电网与省级电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资产边界,接入工程的准许收入归投资方所有”改为“在配电网与省级电网接入点,由省级电网专为配电网建设变电站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核定由配电网承担的接入费用,并适当调整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价格”。

 

相关要求

第三点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中“地方电网和配电网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改为“配电网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删去了“地方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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