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 分布式发电交易就这么定了,重点还是“过网费”
电力直接交易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但是跟近年来的能源投资热点分布式电源没啥关系。虽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没有限制电源准入的容量条件,但是无论是各地关于电力直接交易的执行细则还是邮票法的输配电价机制都使得小容量、低电压等级的分布式电源无法从政策和市场经济性角度参与到直接交易之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这份正式文件自征求意见稿半年多以来终于发布,关于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一事也算尘埃落定。文件的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几个问题也值得深思。 1,重点是“过网费”,不是输配电价 在邮票法的输配电价机制中,其实跟电力用户购买电量的电气路径并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在已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中,无论用户购买的是隔壁老王家220kV电厂的电,还是远在天边老张家500kV电厂的电,用户缴纳的输配电费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分布式发电交易仍然采用邮票法机制的输配电价模式,用户只能仰天长啸“世界上最远的电气距离,不是特高压与我家电表的距离,而是你明明在隔壁,我却还得缴纳考虑全省输电费用的输配电价”。所以这次文件重点讲了,“过网费”应重点考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双方所占用的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因此,这对于分布式发电交易的确是个好消息。 2,考验价格主管部门的又一项艰巨任务 自中发9号文发布以来,价格主管部门成功完成了省级输配电价核定这一艰巨任务,目前正在攻克新增配电网价格机制以及核定办法,现在又多出来一个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地区“过网费”的核定任务。本来增量配电网发展的目的之一也是希望通过标尺竞争提高配电服务效率,配电价格自然是标尺竞争重点考虑因素,只是以后的标尺竞争将不仅仅局限于增量配网之间或者增量配网与公共电网之间,现在又多了个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地区的价格比较。其实核定“过网费”的同志挺辛苦的。 3,最好别在增量配网区域申请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文件关于“过网费”标准还提到重要一点,“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及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那么,如果正好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和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及最高电压等级一致,那么恭喜交易双方,因为你们不需要缴纳“过网费”。所以咱就别在增量配网区域添乱了,现在增量配网业主都承诺做好用户的接入工作,到用户红线的配电线路可是真金白银的投入。电网公司小伙伴们倒不用担心,在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的省级输配电价机制下,为分布式发电交易做了贡献的某个供区,可以通过全省范围内的输配电价进行回收。 所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过网费”还真是很重要。 另附:《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有以下几个重点: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主要分为两类: 1) 单体容量不超过20MW,接网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下; 2) 单体容量在20~50MW之间,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KV并在电压等级范围内实现就近消纳。 交易模式分为以下几类: 1) 分布式发电项目直接售电给电力用户,向电网支付过网费; 2) 分布式发电项目委托电网代售电,电网按综合售电价格减去过网费后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3) 电网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度电补贴要扣除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电力交易组织: 1) 建立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主要依托省级交易中心,在市县级电网区域设立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块; 2) 符合准入条件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后,与就近电力用户按月或年签订电量交易合同。 过网费征收标准: 1) 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在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2) 当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供电范围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 有关政策支持: 1) 除收取过网费外,其他服务包括电量计量、代收电费等,电网均不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 光伏发电在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度电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度降低; 3) 单体容量不超过20MW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 4) 单体容量在20~50MW之间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5)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部分视为购电方电力消费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节能量计入购电方。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6)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在回复试点方案论证意见时一次性确定试点地区到2020年底前的总建设规模及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试点地区的新建50MW以下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均按市场化交易模式建设。 试点地区方案: 1) 电力需求量较大、电网接入条件较好,可达到较大总量规模的市县级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 2) 2017年12月31日前,有关试点地区完成试点方案编制,进行交易平台建设准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后将论证意见回复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3) 2018年1月31日前,试点地区完成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建设、制定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启动交易; 4) 2018年6月30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机制体系,视情况确定推广范围和时间。试点顺利的地区可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申请扩大试点或提前扩大到省级区域全面实施。 (本文作者:华东电力设计院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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