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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责任 强化履职担当——《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六

  2016-04-05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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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六

    落实监督责任 强化履职担当

    引言:本章“监督管理”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六章,主要表述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所具有的职责以及监管的具体内容,相比原有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文),本办法将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单列一章,强化了安全监督主体的机构、职责和内容。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工程项目,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施过程充满风险。为了强化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点多面广跨度大、交叉作业多、自然灾害频繁、安全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办法》规定了5条具体的监督管理要求,对监管机制的建立及应用、标准的制度建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建设、应急管理以及报告事故信息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本章的宗旨重在强调落实监督责任,强化履职担当,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明确”:

    一、明确了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国家能源局作为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一要建立健全全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完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及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善、更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行业标准,形成强有力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二要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教育。三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组织督查组或派遣专家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二、明确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内部划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要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二要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对管理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教育。三要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管理辖区内的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可采取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正常进行,办法赋予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一是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力。文件包括被检查单位从行政管理部门获得的有关批准文件,也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管理文件;资料主要是指被检查单位的生产情况记载。二是现场检查的权力。检查时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域和施工作业区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也包括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人员;三是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性的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是有约谈有关单位、受理投诉和披露有关违法行为的权力。对于部分电力建设单位出现管理不到位,事故多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情况,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的具体要求

    强调了建立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以及采用信用信息的必要性。一是要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二是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三是要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激励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督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倡导积极向上的企业安全文化。

    五、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及报告事故信息的基本要求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对企业来讲,一是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二是要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企业在对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各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危险因素)制订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做好应急预案评审,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与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保持一致;三是做好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发生事故(事件)后,相关单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原则和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事故(事件)救援,必要时寻求社会支援。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尽快完成善后处理、环境清理、监测等工作,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四是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安全信息的报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都有责任报告事故信息。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安全信息的报告、调查、处理、分析、统计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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