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进一步规范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2007-11-02 10:55: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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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山东省滨州市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涉电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在全市范围内,不论何种建设性质、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装机规模和工艺条件的火力发电(煤、油)、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核电、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的投资,都属于涉电投资管理的范畴。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其余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
《意见》要求,一是实行涉电项目投资建设核准制。投资涉电项目,未按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未经核准、越权审批的均属于违规建设;二是涉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程序。所有涉电项目均须符合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精神,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涉电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规范,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涉电项目不得批准其建设。涉电项目获得核准之后,超出有效期限(核准项目的有效期限为2年)未能建设,或在有效期内经批准的投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要按照原有程序重新申报。
同时,《意见》对受理涉电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规范燃煤机组项目建设。严禁建设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严禁企业以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名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机组;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热电设施和在具备公共热电条件的区域重复建设同类设施,重点发展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二是坚持“上大”与“压小”挂钩;三是完善风力发电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在鼓励竞争的前提下扶优扶强、促进项目产业规模和产业延伸。四是有序建设秸秆利用项目。在秸秆发电既有项目厂址50公里半径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布局建设新的同类项目,以避免重复建设和原料供应短缺所导致的投资浪费。
《意见》指出,在全市范围内,不论何种建设性质、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装机规模和工艺条件的火力发电(煤、油)、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核电、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的投资,都属于涉电投资管理的范畴。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其余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
《意见》要求,一是实行涉电项目投资建设核准制。投资涉电项目,未按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未经核准、越权审批的均属于违规建设;二是涉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程序。所有涉电项目均须符合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精神,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涉电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规范,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涉电项目不得批准其建设。涉电项目获得核准之后,超出有效期限(核准项目的有效期限为2年)未能建设,或在有效期内经批准的投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要按照原有程序重新申报。
同时,《意见》对受理涉电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规范燃煤机组项目建设。严禁建设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严禁企业以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名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机组;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热电设施和在具备公共热电条件的区域重复建设同类设施,重点发展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二是坚持“上大”与“压小”挂钩;三是完善风力发电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在鼓励竞争的前提下扶优扶强、促进项目产业规模和产业延伸。四是有序建设秸秆利用项目。在秸秆发电既有项目厂址50公里半径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布局建设新的同类项目,以避免重复建设和原料供应短缺所导致的投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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