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排灌“四到户”管理的探讨
2007-10-24 11:35: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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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河北省邯郸供电公司 陈 彦
1 农业排灌用电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用电安全隐患十分明显。部分农业排灌10 kV线路、配电变压器、低压线路及配套设施产权都是用户个人所有,供电半径长,有的甚至超过千米,且使用一些破股的旧电线、线径细、接头多,沿地乱扯。由于没有足够的农业排灌改造资金对其进行改造,因此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1.2 农电管理工作量大。农业排灌具有随意性、季节性、分散性的特点,浇地用电比较繁杂,用电管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较大。以前村里电工多,一人管1~2台配电变压器。农电体制改革后,撤消了乡村两级管电组织,农电工配备数量大量减少。农电工同时担负农村各类用电管理和农业排灌用电管理工作,工作量较以前更大,如果再要求农电工看机井记表码,显得力不从心。
1.3 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发生的概率较高。农业排灌用电季节性较强,雨季与冬季基本闲置,遇上风调雨顺之年闲置时间更长,加之农业排灌电力设施大部分都在野外,被盗、被破坏发生的概率更大。
1.4 “价外加价”现象客观存在。由于许多农业排灌电力设施资产隶属个人所有,投资成本的回收、机泵管带的维修费和机手的服务费用都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形成了“价外加价”,在农民用电交费时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
1.5 资产隶属关系复杂。除农业排灌试点部分电力设施属国家投资外,现有农业排灌资产分属于村集体、股份合作或个人所有,投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持这部分产权的所有者不愿意无偿上交供电企业,而供电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使得资产问题难以尽快解决,由此给农业排灌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 对农业排灌用电管理的建议
2.1 对农业排灌电网进行全面改造。对农业排灌电网进行全面改造,是实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基础保证。农业排灌试点乡改造的成功经验值得进一步推广。通过二期试点乡的建设与改造,我市所属各县都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农业排灌电网状况无论是结构还是工艺都比较落后,造成每年高额的维护维修费用,线损居高不下。因此,对高低压线路、节能配电变压器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并推广成熟的安装工艺(地埋电缆、单井单线)和计量技术(预付费电能表),将极大地促进农业排灌用电管理工作,降低工作管理难度。
2.2 为农业排灌机手核定明码收费标准。针对农业排灌用电“价外加价”的现象,建议价格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成本、机泵管带的维修费、机手的服务费用等因素,分市、分县核定加价标准,并予以公布。以我市鸡泽县为例,早在2000年时就主动与县物价局联系,测算了农业排灌机手涉及的费用,全县价格统一。一来浇地用电价格与机手管理费用有了政策界定;二来让其变成透明收费,让群众真正用上“明白电”。
2.3 改善农业排灌计量手段。为实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用电管理要求,在没有资金能力对农业排灌电网进行全面改造的情况下,用极少量的投资,改变传统的计量手段,推广应用预付费电能表。
3 农业排灌用电管理的思考
3.1 关于农排线路、设备的安全责任问题。按照“谁的资产,谁负担安全责任”的原则,如果供电企业对农排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必然要管理到井,出现安全事故,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产权分界如何划分,责任如何认定。虽然大部分县(市)签订了代管协议,但农民浇地时间和停、送电时间不确定,给安全用电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电企业实行“四到户”管理,将很难负担得起农业排灌用电的安全责任。
3.2 关于农业排灌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农业排灌电力设施遭破坏、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就供电企业而言,在管理上也是一个空白。建议是否可加强村委会在电力保护方面的管理责任,通过建立村级保护组织,与之签订日常保护协议,明确被盗、被损坏的责任,可减少或杜绝被盗事件。供电企业在这方面可以考虑支付一定的酬金。此外,也可探索保险公司对野外电力设施投保的办法,在投保问题上还可以由供电企业与受益者各负担一部分。
3.3 关于农业排灌电网建设问题。为了加强农业排灌电网建设,最大限度地为农民、为农村、为农业
1 农业排灌用电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用电安全隐患十分明显。部分农业排灌10 kV线路、配电变压器、低压线路及配套设施产权都是用户个人所有,供电半径长,有的甚至超过千米,且使用一些破股的旧电线、线径细、接头多,沿地乱扯。由于没有足够的农业排灌改造资金对其进行改造,因此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1.2 农电管理工作量大。农业排灌具有随意性、季节性、分散性的特点,浇地用电比较繁杂,用电管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较大。以前村里电工多,一人管1~2台配电变压器。农电体制改革后,撤消了乡村两级管电组织,农电工配备数量大量减少。农电工同时担负农村各类用电管理和农业排灌用电管理工作,工作量较以前更大,如果再要求农电工看机井记表码,显得力不从心。
1.3 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发生的概率较高。农业排灌用电季节性较强,雨季与冬季基本闲置,遇上风调雨顺之年闲置时间更长,加之农业排灌电力设施大部分都在野外,被盗、被破坏发生的概率更大。
1.4 “价外加价”现象客观存在。由于许多农业排灌电力设施资产隶属个人所有,投资成本的回收、机泵管带的维修费和机手的服务费用都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形成了“价外加价”,在农民用电交费时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
1.5 资产隶属关系复杂。除农业排灌试点部分电力设施属国家投资外,现有农业排灌资产分属于村集体、股份合作或个人所有,投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持这部分产权的所有者不愿意无偿上交供电企业,而供电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使得资产问题难以尽快解决,由此给农业排灌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 对农业排灌用电管理的建议
2.1 对农业排灌电网进行全面改造。对农业排灌电网进行全面改造,是实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基础保证。农业排灌试点乡改造的成功经验值得进一步推广。通过二期试点乡的建设与改造,我市所属各县都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农业排灌电网状况无论是结构还是工艺都比较落后,造成每年高额的维护维修费用,线损居高不下。因此,对高低压线路、节能配电变压器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并推广成熟的安装工艺(地埋电缆、单井单线)和计量技术(预付费电能表),将极大地促进农业排灌用电管理工作,降低工作管理难度。
2.2 为农业排灌机手核定明码收费标准。针对农业排灌用电“价外加价”的现象,建议价格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成本、机泵管带的维修费、机手的服务费用等因素,分市、分县核定加价标准,并予以公布。以我市鸡泽县为例,早在2000年时就主动与县物价局联系,测算了农业排灌机手涉及的费用,全县价格统一。一来浇地用电价格与机手管理费用有了政策界定;二来让其变成透明收费,让群众真正用上“明白电”。
2.3 改善农业排灌计量手段。为实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用电管理要求,在没有资金能力对农业排灌电网进行全面改造的情况下,用极少量的投资,改变传统的计量手段,推广应用预付费电能表。
3 农业排灌用电管理的思考
3.1 关于农排线路、设备的安全责任问题。按照“谁的资产,谁负担安全责任”的原则,如果供电企业对农排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必然要管理到井,出现安全事故,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产权分界如何划分,责任如何认定。虽然大部分县(市)签订了代管协议,但农民浇地时间和停、送电时间不确定,给安全用电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电企业实行“四到户”管理,将很难负担得起农业排灌用电的安全责任。
3.2 关于农业排灌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农业排灌电力设施遭破坏、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就供电企业而言,在管理上也是一个空白。建议是否可加强村委会在电力保护方面的管理责任,通过建立村级保护组织,与之签订日常保护协议,明确被盗、被损坏的责任,可减少或杜绝被盗事件。供电企业在这方面可以考虑支付一定的酬金。此外,也可探索保险公司对野外电力设施投保的办法,在投保问题上还可以由供电企业与受益者各负担一部分。
3.3 关于农业排灌电网建设问题。为了加强农业排灌电网建设,最大限度地为农民、为农村、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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