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超前防腐――让权力可控在控
2004-05-08 10:53:51 来源: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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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4月23日晚7时,山东滨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内座无虚席,就连门口也被陆续赶来的职工和家属挤得水泄不通。这里正在举行职工听证会,主题是滨州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这是滨州供电公司贯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防范“嫌疑腐败”的要求推出的职工“听证会”制度。自2003年2月以来,他们先后就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的有关政策、住房改革与调整问题、热电项目立项、热电厂招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和有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举行了多次听证会。
在今年1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规范权力运作,把监督关口前移落到实处”的经验,作为唯一一家国有企业的发言介绍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也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两个“不放心”催生出制度“高压线”
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采访,听到这样一些“顺口溜”:“亲不亲工作分,好不好不用找”,“人际关系要简单,经济关系要清白。领导干部要吃苦、受气、吃亏”,“是公鸡就要打鸣,是母鸡就要下蛋,是公司就要赚钱”……这些顺口溜既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自省自励的警句,又是他们工作思路和精神状态的真实写照。而山东电力集团在事业发展上的辉煌成就,也在验证着其前任总经理刘振亚常说的一句话―――“一要干事,二要干净。”
这是一个简洁朴素的理念,但它诠释着一个现代化电力企业崛起的内在动力。这“八字经”源于集团公司领导的“两个不放心”:一是对安全生产不放心,二是对“人”不放心。这就如同煤矿掘进,“事业向前发展,如同矿井巷道在延伸。如果巷道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就会塌方冒顶。”这个支撑一是靠严格管理,二是靠一支作风好、素质高的人才队伍。
1996年,针对第一个“不放心”,山东电力集团提出了“安全生产要可控在控”的理念。“可控”就是认为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是可以通过人的努力来认识和把握的;“在控”就是要求把影响安全生产的各个因素都进行在线控制。这个理念的提出,从理论和实践上为电网安全生产开辟了新的道路。
延伸“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的理念,借鉴安全生产管理中“违章就是事故”的做法,1998年10月,山东电力提出了“不仅对腐败要反,有嫌疑的腐败也要反”的思路。凡是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人事、资金、物资、合同、工程等管理活动中,违反了程序、制度、规定的,就是“嫌疑腐败”。违规违纪不一定必然导致腐败,但几乎所有的腐败都是从违规违纪开始的。山东电力开始从源头上对企业的权力运作实行“可控在控”。
1999年,山东电力一届三次职代会正式通过了《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对11个方面的60种不规范权力运作行为作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置,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法规颁布实行。2001年,公司又下发了《反对嫌疑腐败成效评估细则》,对这一规定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随后,所属各单位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共计1669项。记者在临沂供电公司采访时看到,仅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方面的规范和奖惩规定就有8项共100多条款。这是条制度“高压线”,谁摸谁触电。2003年7月,中央纪委派员对山东电力的做法进行调查后,给予充分肯定,并给“反嫌疑腐败”行为下了一个更准确、更规范的定义:超前防范、规范权力运作和公务行为。
一种机制规范所有权力运作
记者在采访中,特别关注山东电力集团的领导们手中到底有多大“权”,结果大大出乎意料,即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个人批2万元的“权”都没有。因为公司规定,凡超过2万元的预算外开支必须经3位公司领导审批。
从上到下,山东电力集团都有一套有针对性的权力运用规定,而且还自编了一部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汇编,收录了自1995年以来公司下发的规定和意见34个,厚厚一大本。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刘广迎说,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规范了企业的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行为,使各个部门的权力、个人手中的权力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翻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约束章节,记者看到: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企业主要负责人缺席或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人数不足2/3以上的,不得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不能形成决议;任免中层干部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干部提拔调整,未经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不得上会讨论决定……违反规定行使权力,所做出的决定无效,同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重点岗位人员,山东电力集团规范其工程、资金、物资等方面权力运行程序和内容。电力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资金投入大,燃料等物资需求多,过去都是分散管理,极少数人曾借采购之机违纪违法。为此,早在1999年,这一领域就被归纳出60种“嫌疑腐败”行为,对权力的运用做出了程序性要求。
这是滨州供电公司贯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防范“嫌疑腐败”的要求推出的职工“听证会”制度。自2003年2月以来,他们先后就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的有关政策、住房改革与调整问题、热电项目立项、热电厂招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和有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举行了多次听证会。
在今年1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规范权力运作,把监督关口前移落到实处”的经验,作为唯一一家国有企业的发言介绍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也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两个“不放心”催生出制度“高压线”
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采访,听到这样一些“顺口溜”:“亲不亲工作分,好不好不用找”,“人际关系要简单,经济关系要清白。领导干部要吃苦、受气、吃亏”,“是公鸡就要打鸣,是母鸡就要下蛋,是公司就要赚钱”……这些顺口溜既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自省自励的警句,又是他们工作思路和精神状态的真实写照。而山东电力集团在事业发展上的辉煌成就,也在验证着其前任总经理刘振亚常说的一句话―――“一要干事,二要干净。”
这是一个简洁朴素的理念,但它诠释着一个现代化电力企业崛起的内在动力。这“八字经”源于集团公司领导的“两个不放心”:一是对安全生产不放心,二是对“人”不放心。这就如同煤矿掘进,“事业向前发展,如同矿井巷道在延伸。如果巷道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就会塌方冒顶。”这个支撑一是靠严格管理,二是靠一支作风好、素质高的人才队伍。
1996年,针对第一个“不放心”,山东电力集团提出了“安全生产要可控在控”的理念。“可控”就是认为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是可以通过人的努力来认识和把握的;“在控”就是要求把影响安全生产的各个因素都进行在线控制。这个理念的提出,从理论和实践上为电网安全生产开辟了新的道路。
延伸“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的理念,借鉴安全生产管理中“违章就是事故”的做法,1998年10月,山东电力提出了“不仅对腐败要反,有嫌疑的腐败也要反”的思路。凡是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人事、资金、物资、合同、工程等管理活动中,违反了程序、制度、规定的,就是“嫌疑腐败”。违规违纪不一定必然导致腐败,但几乎所有的腐败都是从违规违纪开始的。山东电力开始从源头上对企业的权力运作实行“可控在控”。
1999年,山东电力一届三次职代会正式通过了《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对11个方面的60种不规范权力运作行为作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置,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重要法规颁布实行。2001年,公司又下发了《反对嫌疑腐败成效评估细则》,对这一规定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随后,所属各单位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共计1669项。记者在临沂供电公司采访时看到,仅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方面的规范和奖惩规定就有8项共100多条款。这是条制度“高压线”,谁摸谁触电。2003年7月,中央纪委派员对山东电力的做法进行调查后,给予充分肯定,并给“反嫌疑腐败”行为下了一个更准确、更规范的定义:超前防范、规范权力运作和公务行为。
一种机制规范所有权力运作
记者在采访中,特别关注山东电力集团的领导们手中到底有多大“权”,结果大大出乎意料,即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个人批2万元的“权”都没有。因为公司规定,凡超过2万元的预算外开支必须经3位公司领导审批。
从上到下,山东电力集团都有一套有针对性的权力运用规定,而且还自编了一部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汇编,收录了自1995年以来公司下发的规定和意见34个,厚厚一大本。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刘广迎说,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规范了企业的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行为,使各个部门的权力、个人手中的权力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翻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约束章节,记者看到: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企业主要负责人缺席或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人数不足2/3以上的,不得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不能形成决议;任免中层干部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干部提拔调整,未经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不得上会讨论决定……违反规定行使权力,所做出的决定无效,同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重点岗位人员,山东电力集团规范其工程、资金、物资等方面权力运行程序和内容。电力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资金投入大,燃料等物资需求多,过去都是分散管理,极少数人曾借采购之机违纪违法。为此,早在1999年,这一领域就被归纳出60种“嫌疑腐败”行为,对权力的运用做出了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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