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厂分开后的电网安全
2003-03-31 16:17:22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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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实行网厂分开后,电网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宗旨不能变。本文对网厂分开以后,如何加强电网和电厂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与同行共商。 一、电网公司职能的建立
1.网厂分开以后,省电网公司作为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实行政企分开,按《公司法》进行公司化改组,拟改制为隶属大区电力公司控股、吸收省内地方股东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实施现代企业制度。
2.省网公司专设电网调度与市场运作机制,负责电力市场的运作与电网运行。
3.省网公司直属的地市供电企业作为省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继续实行内部电力市场,负责地区电网的调度和运行,向县(市)配电公司和直供用户供电。
4.省网公司的内部机构应根据网厂分开、实行电力市场的新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改革目标要求。
考虑到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水平,除关系到发电厂各自效益外,同时将直接影响到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效益。为此,在网厂分开的过渡阶段,特别是11家新企业要与原国家电力公司在电网安全管理形成默契的配合和继承关系,主要是持续安全管理的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的连续性。省电网公司不仅负有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领导责任,同时还有必要承担,对进入市场运作的独立发电公司的一定的指导管理责任。
二、安全管理责任 网厂分开后,省网公司对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指导、帮助、监督。涉及到职工安全和电网安全的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省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监督,其余均由发电企业自行管理。省网公司与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一)省网公司的安全责任
1.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的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
2.组织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
3.对电厂制定、落实反事故措施提出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4.归口统计、上报发电厂事故报告。
5.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6.给予在电网安全运行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发电厂以表彰或奖励。
(二)发电厂的安全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认真按《电力法》规定,制定发电厂内部安全责任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3.服从调度命令,遵守调度规程,确保电网安全。
4.凡涉及到电网安全运行的设备选型和机组运行方式安排,应征得省网公司的同意。
5.因发电厂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发电厂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由于发电厂引发、造成扩大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省网公司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发电厂应积极提供资料。
7.发电厂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除向所属发电集团公司报告外,应及时向省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
三、调度运行管理 根据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在网厂分开后,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电厂应继续加强调度运行管理。有关管理规定除继续执行《电网调度条例》、《电网调度规程》以及《省电力系统调度操作管理的补充规定》、《省电网继电保护检修运行规定》外,还将通过并网协议和《发电市场运营规则》加以明确强调。
1.电厂重大设备检修计划仍应向省调报批。设备停复役,必须经省调许可。机组解并列必须得到省调的批准。
2.继电保护、通讯、自动化、计量设备的运行标准应补充技术要求,继续执行。继保自动化设备的整定和改造,原则上仍维持目前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宜有较大的变动。对计量要求应在市场规则中的计量一节作出具体规定。
3.应强化电厂值班长的培训和考核,统调电厂值班上岗资格应经省调批准。对不合格者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4.省调有权采取措施保证调度命令得到及时、严格的执行。对于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值班人员以及默许、纵容值班人员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有关领导,应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调度规程》给予严厉的处罚。
5.进入发电市场竞价上网模式以后,按市场报价排序日发电运行方式,首先应得到电网运行方式的安全稳定校核。如不能满足电网实时安全运行方式时,应作出调整和修改。
基于电力体制改革后,所有发电、电网企业都进入市场运作,而对于电网安全这一共同主体,将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上运营,故要研究和制定有关电网安全相互提供相关有偿服
1.网厂分开以后,省电网公司作为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实行政企分开,按《公司法》进行公司化改组,拟改制为隶属大区电力公司控股、吸收省内地方股东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实施现代企业制度。
2.省网公司专设电网调度与市场运作机制,负责电力市场的运作与电网运行。
3.省网公司直属的地市供电企业作为省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继续实行内部电力市场,负责地区电网的调度和运行,向县(市)配电公司和直供用户供电。
4.省网公司的内部机构应根据网厂分开、实行电力市场的新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改革目标要求。
考虑到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水平,除关系到发电厂各自效益外,同时将直接影响到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效益。为此,在网厂分开的过渡阶段,特别是11家新企业要与原国家电力公司在电网安全管理形成默契的配合和继承关系,主要是持续安全管理的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的连续性。省电网公司不仅负有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领导责任,同时还有必要承担,对进入市场运作的独立发电公司的一定的指导管理责任。
二、安全管理责任 网厂分开后,省网公司对发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指导、帮助、监督。涉及到职工安全和电网安全的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省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监督,其余均由发电企业自行管理。省网公司与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一)省网公司的安全责任
1.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的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
2.组织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
3.对电厂制定、落实反事故措施提出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4.归口统计、上报发电厂事故报告。
5.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6.给予在电网安全运行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发电厂以表彰或奖励。
(二)发电厂的安全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认真按《电力法》规定,制定发电厂内部安全责任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3.服从调度命令,遵守调度规程,确保电网安全。
4.凡涉及到电网安全运行的设备选型和机组运行方式安排,应征得省网公司的同意。
5.因发电厂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发电厂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由于发电厂引发、造成扩大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省网公司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发电厂应积极提供资料。
7.发电厂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除向所属发电集团公司报告外,应及时向省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
三、调度运行管理 根据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在网厂分开后,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电厂应继续加强调度运行管理。有关管理规定除继续执行《电网调度条例》、《电网调度规程》以及《省电力系统调度操作管理的补充规定》、《省电网继电保护检修运行规定》外,还将通过并网协议和《发电市场运营规则》加以明确强调。
1.电厂重大设备检修计划仍应向省调报批。设备停复役,必须经省调许可。机组解并列必须得到省调的批准。
2.继电保护、通讯、自动化、计量设备的运行标准应补充技术要求,继续执行。继保自动化设备的整定和改造,原则上仍维持目前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宜有较大的变动。对计量要求应在市场规则中的计量一节作出具体规定。
3.应强化电厂值班长的培训和考核,统调电厂值班上岗资格应经省调批准。对不合格者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4.省调有权采取措施保证调度命令得到及时、严格的执行。对于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值班人员以及默许、纵容值班人员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有关领导,应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调度规程》给予严厉的处罚。
5.进入发电市场竞价上网模式以后,按市场报价排序日发电运行方式,首先应得到电网运行方式的安全稳定校核。如不能满足电网实时安全运行方式时,应作出调整和修改。
基于电力体制改革后,所有发电、电网企业都进入市场运作,而对于电网安全这一共同主体,将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上运营,故要研究和制定有关电网安全相互提供相关有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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