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讯: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售电公司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该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的运营发展。
时下,售电主体不断增加、价差不断缩小,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仅靠价差盈利的售电模式难以为继。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增值服务,已成为售电行业的普遍共识。
售电公司发展综合能源业务的优势在于其贴近用户侧,可以更好的挖掘用户需求和用户价值,具有天然的业务延伸优势,可以顺势拓展至综合能源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增加客户粘度,实现售电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通知对售电公司注册条件要求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通知表示,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二)售电公司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三)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四)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五)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三)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六)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七)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八)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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